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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主任科员是否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公职人员甲作为中央和国家机关某部委的二级主任科员,未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此情形涉及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主体的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二条和相关规定,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人员包括:(1)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3)二级调研员以上及相当层次的职级公务员,三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的职级公务员担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的;(4)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含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也就是说,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公职人员不适用《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甲作为二级主任科员,不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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