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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和规矩丨层层雾霾中的亮点闪烁

廉洁上海
2024-10-20



位于江城武汉市武昌区的都府堤街上,有一片清末民初风格的建筑群,中共五大会址正坐落于都府堤20号。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武汉举行。这是暴风雨来临之际的一次党代会。大会没有能挽救大革命的失败,但在党的组织建设和纪律建设上还是有很多亮点,有的甚至一直闪亮至今天。


五大开幕式第一次正式悬挂了中国共产党党旗。党旗上的图案,最初有的当事人回忆说是C.C.P三个字母,也有的说是镰刀和斧头图案。现在最新发现的当年五大会场的照片显示,主席台上党旗缀着的党徽图案,是镰刀和斧头。党代会正式悬挂党旗,这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


五大的另一个突出成绩和亮点,是第一次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中国共产党最早设立的中央纪律检查监督机构,也是中央纪委的前身。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由10人组成,王荷波任主席,杨匏安任副主席。


五大没有直接制定或修改党章,而是委托中央政治局在会后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这在党代会和党章历史上是第一次。


五大之前,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第七次扩大全会研究中国问题,通过了《关于中国问题决议案》。同时,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政治书记处还通过了《关于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任务》的决议。该决议要求中共建立集体领导,各级党委应选举产生并对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定期报告工作。


在纪律问题上,该决议强调:“在共产党内党的纪律不应是像宗教社团中的那种生硬纪律,不应是建立在党员对党委和个别杰出工作人员盲目服从基础上的纪律。共产党的纪律是经过党员对党的工作问题集体讨论后产生的,是建立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基础上的。”


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指出:“根据本党自第四次大会以来党员数量激增这一事实并根据本党目前的任务,第五次大会认定必须改正并补充旧时党章。”


五大的议程是按照这两个决议的要求进行的。《议决案》指出:“第五次大会认定共产国际第七次扩大会议关于组织问题之指示是完全正确的,特训令新的中央须将党的一切组织工作,建立在共产国际此种指示之上,并须特别注意底下几点。”


按照共产国际和五大的要求,中央政治局在1927年6月1日的会议上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这次章程修订的幅度比较大。在体例和结构上,由四大党章的6章31条,改为12章85条,包括党员、党的建设、党的中央机关、省的组织、市及县的组织、区的组织、党的支部、监察委员会、纪律、党团、经费、与青年团的关系。内容扩充了一倍多。这一结构和内容为以后党章的制定和修改奠定了新的基础。


在内容上,五大党章开创了党章史上,也可以说是党的组织史和纪律史上的多个“第一”:


第一次规定“党员年龄须在十八岁以上”。


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在党章中单列了“党的建设”一章。


第一次明确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一次将党的组织系统划分为全国、省、市或县、区、生产单位五级。


第一次规定了选举原则。


第一次规定了全国代表大会工作内容。


第一次规定在党的机构内部设置工作部门。


第一次设立中央委员会并规定其职权,将原先的中央执行委员会改为中央委员会。


第一次设立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设立省、市及县、区的委员会。


第一次明确规定“支部是党的基本组织”和支部的6项任务。


第一次规定设立中央和省的监察委员会。


第一次设立“党团”一章。


第一次设立专章规定了党与青年团的关系。


这些“第一”都可以说是亮点,是当时重重雾霾中闪烁的亮点。


在纪律方面,对原来的专章作了重大改变,将原属组织体制、组织原则的内容全部划出,着重对纪律本身作出规定。其内容为:


第六十五条  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党部机关之决议,应当敏捷的与正确的执行之,但对于党内一切争论问题,在未决定以前,得完全自由讨论之。


第六十六条  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及其他破坏党的行为,即认为违背党的共同意志而处罚之。处罚之方式如下:


A.对于整个的党部则加以警告,改组或举行总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


B.对党员个人,则加以警告,在党内公开的警告,临时取消其党的,国民党的,国民政府的及其他的工作。留党察看,及开除党籍。


第六十七条  党的一切决议取决于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党员及下级机关对于上级机关决议不同意时,得各该党部过半数党员的同意,得对于上级机关提出抗议,但在抗议时期内,未解决以前仍须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


第六十八条  党员不经党的许可,不得加入一切政治党派,其前已隶属一切政治党派者,加入本党时,若不得党的许可,应正式宣告脱离。


第六十九条  党员未得党的同意,不得任国家机关内任何的职务。


第七十条  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须经党的委员会,党员大会,或监察委员会,依合法手续审查之。


在这些规定中,第一次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划分了等级,将原先单一的开除党籍改为“对党员个人,则加以警告,在党内公开的警告,临时取消其党的,国民党的,国民政府的及其他的工作。留党察看,及开除党籍”。


第一次规定对党组织也可以给予处分,等级为“警告,改组或举行总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


尤其是对监察委员会作出了从未有过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


第六十三条  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遇必要时,得参加相当的党部之各种会议。


第六十四条  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遇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意见不同时,则移交至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联席会议,如联席会议再不能解决时,则移交省及全国代表大会或移交于高级监察委员会解决之。


这些规定,表明我们党对纪律的认识有了深化,纪律管辖的范围进一步拓展,处分的程序和等级也较前合理。特别是第一次有了专门执行纪律的机构,这在党的纪律建设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国共产党的纪律和规矩》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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