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大才 | 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家户功能及中国经验——基于“深度中囯调查”材料的认识
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家户功能及中国经验
——基于“深度中囯调查”材料的认识
作者:邓大才,华中师范大学政治科学高等研究院、中国农村研究院
来源:《政治学研究》2018年第4期
01
内容提要
家户是中国社会的细胞,国家治理的基石。中国社会具有家户底色,家户的底色决定和影响着国家治理。具有家户底色的中国与个人主义的欧美很不相同,家户承担了很多本应由国家承担的社会功能。国家与家户在社会功能上有分工,也有合作。家户承担着最“私域部分”的社会功能,国家承担着最“公域部分”的社会功能,家户无法解决的社会功能就由国家承担。在国家不在场的情况下,家户的社会功能主要取决于家户的规模和家户的治理能力,即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家户的社会功能与家户规模、家户治理能力呈正向关系。在国家在场的情况下,家户的社会功能则取决于国家治理能力和家户治理能力,即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家户的社会功能与家户的治理能力呈正向关系,与国家治理能力呈反向关系。因此,国家要根据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以及家户的治理能力,及时调整家户和国家承担功能的份额和负担比重,合理处理家户的社会功能和国家的家户功能的关系。
02
关键词
家户功能 家户的社会功能 国家的家户功能 家户底色
03
正文
传统中国只用很少的官员就能统治几亿人口,是如何做到的?传统时期“皇权不下县”,也不提供公共产品,人们是怎么解决这些需求的?长期以来中国“无为而治天下安”依靠的是什么?要解开这些谜团,就得拨开重重迷雾,揭示国家治理的中国农村底色。笔者认为,中国能够长期维持一个超大型的帝国,能够以很少的官员统治庞大的疆域,能够无为而治,得益于中国特有的社会组织——“家户”。中国的家户不仅具有西方社会共有的生育、生产和生活功能,而且还具有独特的社会功能,具有社会功能的中国家户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显然,家户是认识中国底色的一把钥匙,也是解开上述谜团的关键,更是治理现实中国的基石。那么,中国的家户究竟有些什么样的社会功能?这些社会功能又如何变化?家户的国家治理功能体现在哪里?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并不完全清楚。因此本文拟通过对中国家户的深度调查和研究来考察其社会功能、演变以及对国家治理的影响和价值。
一、文献梳理和理论预设
(一)家户的概念与界定
很多学者都对家户有过定义。费孝通先生认为,家是农村中的基本社会群体,“这个群体的成员占有共同的财产,有共同的收支预算,他们通过劳动的分工过着共同的生活”[1]。林耀华则认为,家庭是指共同生活,共同经济,而合饮于一灶的父系亲属。家是经济单位,户是指同一住户之内的若干家。家以灶计,户以屋算。前者是一个经济单位,后者是一个政治社交单位。[2]
王跃生在讨论家庭概念的基础上对家户进行定义,“家户是政府和社会组织对家庭及其成员实施管理的产物,以民众相对独立的居住和生活单位为基础而形成”[3]。徐勇教授没有对家户进行定义,但他最早提出了“家户制”。他认为,中国农村的基本制度有别于欧洲的庄园制度,也有别于印度和俄罗斯的村社制度以及亚非的部落制,中国农村的基本制度是“家户制”。[4]
笔者认为,家户是一个组合性的概念,由家和户共同构成。所谓“家”,就是“共居”“共财”“共灶”的经济单元;所谓“户”,是传统中国为了方便人口统计和征收赋税而设置的一个行政单元。“户”主要以屋来进行统计,原则上一屋或者一个院子为一户。如果同一院子或者一屋的人提出分户,也可以分成多户。但是分户就得承担以户为单元的徭役、兵役、费用摊派等国家义务。[5]
概言之,家户是由家和户的共性所构成的单元,主要有四个特点:“共居”“共财”“共灶”,共同承担国家和社会义务。家户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生物性家庭,还可能是几个具有血缘关系的生物家庭组合,但不是以共同祖先为纽带的家族、宗族和氏族组织。根据这个定义,一家是一个家户,几兄弟共住一屋是一个家户,但以共同祖先为纽带的宗族、家族不是家户。家户是一个对内有权利、对外有义务的责任性组织;对内是一个经济单元,对外是一个责任单元。本文就在这个意义上讨论家户的功能及演化。
(二)家户功能的文献研究
家户是一个永恒研究的课题,家户功能也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产生了浩如烟海的成果。从研究路径来看,家户功能的研究可以分为两个进路:
1.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家庭功能研究
米特罗尔和西德尔将西方社会的家庭归纳为七种职能:宗教职能、司法职能、保护性职能、经济职能、社会化职能、生育职能和文化职能。[6]罗吉斯和伯德格则将家庭的功能分为四类:生育、指点生活方向、在不同性别之间进行劳动分工、确立子女的社会地位。但是这些功能正在消失,如警察可以提供保护,公立学校可以提供教育,教堂可以进行祷告等,而且家庭的生产功能大大减弱。[7]根据学者们的研究,家庭的功能不断向外转移,数量在不断减少。
首先是向社会转移。“家庭作为基本社会机构的职能正在丧失,人们开始强调人际关系中个人的需要。”[8]而且韦伯早就预料到,“对于个人来说,越来越没有理由要屈从一个共产制度式的大家庭。”[9]罗吉斯和伯德格说得更直接,“过去家庭的主要职能有生产、保护、教育、娱乐以及信仰,现在这些职能大多已转移到其他制度和组织中”,“个人主义正在取代家庭主义”。[10]米特罗尔和西德尔认定,“家庭将其职能交给超常的社会体制的长期过程是不可逆转的。”[11]
其次是向市场转移。在这个方面,经济学家贝克尔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个人主义之所以取代了家庭主义,是因为传统社会中许多家庭功能已被现代社会中市场和其他组织所取代了,而且效率更高。例如,传统社会的市场保险、家庭供给和家庭训练的资格证书已远不如现代社会的市场保险和市场训练更有效率。”[12]贝克尔的结论是,传统家庭无法保护现代社会中的个人,需要借助市场和外部组织。可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大部分的社会性功能已经转移到市场,目前只有生育、生活等简单的功能。
2.以家庭主义为基础的家户功能研究[13]
如果说西方是个人主义取向的家庭制度,那么中国恰好相反,长期以来则是一种非个人主义取向的家户制度。当然这种非个人主义家户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发生了许多变化,但是“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以“小群体”为核心的家户始终是中国社会的底色。
韦伯对此有着深刻的认识,“氏族,在西方的中世纪时实际上已销声匿迹了,在中国则完整地被保存于地方行政的最小单位,以及经济团体的运作中。并且,氏族发展的程度是世界其他各地,甚至是印度,所不能及的。”[14]钱穆将中国称为“平铺社会”[15],刘创楚、杨庆堃称之为“小人群社会”[16]。这些都表明,欧美很早就已从氏族、家族共同体中解放出来,演变成个体社会,而中国却依然有着深厚的家庭主义氛围,正是这种中西差异铸就了中国社会的独特底色。学者对中国以家庭主义为基础的家户功能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充分研究:
第一,学者对于家户底色进行了研究。对于中国的家户底色,很多学者有着卓越的研究。费正清认为,“中国家庭是自成一体的小天地,是个微型的邦国。从前,社会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家庭才是当地政治生活中负责的成分。”“中国历史悠久的家庭制度力量牢固,已经使这种制度成为现代革命的对象。”[17]韦伯不仅强调中国氏族、家庭底色对于社会的重要性,而且将整个国家称为“家产制政府”“家产制统治”[18]。葛学溥将这种底色称为“家族主义”,“家族主义有着自身的防御机制,对于那些来自外部世界的伟大的社会制度有着顽强的抵抗力。”[19]费正清认为,“中国是家庭制度的坚强堡垒,并由此汲取了力量和染上了惰性。”[20]魏特夫更是将中国的家户底色称为“氏族家庭主义”,而且认为这一现象令人费解。[21]可见学者均认为,家庭主义根深蒂固,是中国社会的重要底色。
第二,学者对家庭的功能进行了研究。邓伟志、徐榕认为,家庭有生物功能、心理功能、经济功能、政治功能、教育功能、娱乐功能和文化功能。[22]唐绍洪也将家庭功能分为七类:生产功能、 生育功能、性生活功能、情感交往功能、抚养赡养功能、教育功能、娱乐功能。两种分类大同小异,其研究均是对中外家庭的综合分类,但是后者比较了中西家庭之间的区别。[23]沉石、米有录则认为,国外家庭有的功能在中国家庭都有,而且“这些功能几乎全由家庭承担”[24]。也就是说,在工业化、城市化发展之前,国内外家户的功能大体差不多,区别在于发展之后。
第三,学者对家户社会功能的研究。虽然社会学家发现中外家庭的功能大体差不多,但是专门致力于中国研究的专家却发现了两者在社会功能方面的一些细微的、本质的差异。首先是教化功能。费正清认为,中国“在家庭生活中灌输的孝道和顺从,是培养一个人以后忠于统治者并顺从国家现政权的训练基地。”[25]费孝通也认为,中国乡土社会通行“连坐”,儿子做了坏事情,父亲得受罚,所以“子不教”成了“父之过”,[26]因为家长没有承担起教化孩子的功能。其次是保护功能。费正清认为,在家庭中,“他有一种安全感,因为他知道,如果他履行了指定给他的那部分职责,他可指望这个体系内的其他成员反过来也对他履行应尽的职责”[27]。另外,中国家户也有保险功能,“家族制度是一个社会经济安全保险的制度。社会经济生活没有了家庭,这在中国社会是不可想象的”[28]。可见,中国家户有着西方所没有的特殊社会功能。用费孝通先生的话说,在西方“政治、经济、宗教等功能有其他团体来担负,不在家庭的分内”[29]。
第四,学者对家户政治功能的研究。中国很早就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说,“齐家”是“治国”的前提和基础,两者同等重要。许多学者也探讨过家户的政治功能。孟德斯鸠认为,“与其说这是一个管理公民事务的政府,毋宁说这是一个管理家政的政府”[30]。刘创楚、杨庆堃认为,“在政治上,社会若没有了家庭的纪律,不会有以往传统的政治秩序。……没有家庭,中国的政治系统没法维持”[31]。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深刻地认识到家户与国家治理的关系。邓小平认为,“家庭是个好东西。”[32]习近平表示,“家和万事兴”,家也是国家治理的“基点”。[33]可见,中国的学者和政治家都充分地认识到,家与国紧密相连,要将治家作为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虽然家户是中国社会的“坚强堡垒”,但是也并非一成不变。在20世纪80年代,王沪宁通过田野调查发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代社会体制逐渐取代家庭的社会功能。但是中国家庭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于西方,家庭依然在履行自己的基本功能,虽然与旧时相比这些功能在削弱,甚至许多功能已被社会体制代替,但要最终取消家庭的社会功能可能还需要相当长的历史时间。[34]沉石、米有录则认为,中外家庭功能转移的结果不同,“中国文化的道路是由家族生活而演进为伦理生活的,而西方文化的道路是由集团生活而演进为个体生活的”[35]。
综上所述,通过文献研究发现:一是家户是中国社会的底色,它的性质和结构决定着国家的性质和结构;二是中国家户从古至今都是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础,而且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仍会存在;三是中西方的家庭有着共同的特点,但是中国家户有着西方社会所不具有的社会职能。虽然上述研究和结论对我们理解和认识中国家户制度有很大启迪和帮助,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上述研究的不足:第一,中国家户的社会功能是什么?这些特殊功能对中国社会、中国底色有何意义?第二,家户的社会功能由哪些因素决定?第三,家户的社会功能与国家治理的联结机制是什么?上述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有效的回答,需要学者从历史与学术层面做出科学的研究。
(三)理论预设
通过上述文献研究可以发现,对于“中国家户是国家治理的基石”这一观点,学界还缺乏充分认知,尤其是从国家治理角度做出的研究还处于空白阶段;“家国同构”“家国一体”等概念缺乏实地材料的支撑。所以,本文将展开三个方面的研究:
1.家户的社会功能及决定因素。中国的家户具有多种社会功能,这些社会功能虽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一定的变化,但是始终都稳定存在。家户的社会功能决定了家户的性质,家户的性质决定中国社会的底色。在传统社会,家户的社会功能由家户的规模和家户治理能力(土地、财富)共同决定。在现代社会,家户的社会功能由国家治理能力和家户治理能力共同决定。
2.家户的社会功能具有外部效应。家户的社会功能,如教化、赡养、救助等,如果得到有效实施,将有正的外部效应,促进社会和谐,提升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成效;如果实施不当,将会有负的外部效应,直接影响社会建设,降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成效。因此,确保家户有效履行社会功能可以促进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
3.家户的社会功能与国家治理紧密相关。家户的社会功能与国家治理能力紧密相关,两者呈正相关。在国家不在场时,家户承担所有应由国家和社会承担的社会功能;当国家治理能力比较弱时,家户承担较多的社会功能;当国家治理能力比较强时,家户的社会功能会减少,但是不会像西方社会一样完全由国家、社会替代,家户的社会功能由国家和家户共同分担。
二、国家不在场:家户的社会功能及类型
传统时期,“皇权不下县”,国家如何解决收税、教化、治安问题,家户如何解决教育、养老、救济、抚恤等问题呢?笔者拟根据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对全国农村的深度历史调查回答这一系列问题。本次调查涉及到全国21个省(自治区)168个家户,这些家户涵盖了不同规模人口、土地的家户(见表1、表2)。本文先从168个家户中选择一些样本进行类型化的个案分析,然后再对所有样本进行总体分析。
为了更加精细地展示中国传统时期家户的社会功能,本文以人口为依据将家户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然后选择相应的家户进行逐一的个案考察,以考察家户的社会功能。[36]
(一)大家户的社会功能
大家户的人口多,土地和财产多,规模大,力量较雄厚。因此大家户所承担的社会功能更丰富,社会功能的成效也更好,是考察家户社会功能的“理想类型”。
河北定县庞家,24口人,家中无自有土地,靠租佃40亩地和卖菜维持生计。家中孩子的教育由家户整体负担,家长出钱供家中所有男孩在村庄的学堂上学。孩子们的日常规矩和德行,由父母和当家人教育,在孩子犯错时,家中所有长辈都可批评教育。儿媳“坐月子”由丈夫和婆婆照顾,有时妯娌之间也会相互照应。天灾人祸面前,全家人一起度过,外出逃荒时,老人看家,年轻人逃荒,路上相互照应。分家时所有家产平分给四个儿子,由四个儿子轮班养老。
河南邓州丁家,20口人,200亩地。丁家自办私塾教导子孙。丁家孩子的礼节、举止、品德由各自父母教导,行为办事准则由当家人教导。丁家小孩子犯事,由当家人出面解决,同时当家人会要求小孩的父母严管孩子不再犯错。分家前,老人由全家供养,分家后老人带着养老地与自己喜欢的儿子一起生活。妇女只负责家中的家务活,不下地干活,生育孩子后休息几天,吃点营养的食物,家务暂由其他妯娌负责。为防土匪,丁家加高了围墙。在一次土匪威胁交出钱财时,全家人共同筹钱应对土匪。纳粮时由当家人用车送至县粮房。家人去世后葬在祖坟中。
山东滕县龙家,18口人,1个姨奶奶当保姆,1位长工,家里有60亩地,还有几间药铺。二儿子外出读书后当律师,混得不好,回家后要求分家。经协商,三兄弟每人分一个药铺,其中一个药铺是为了分家,从全家的收人中拿出一部分置办的。分家只分药铺没有分地,地依然由长工耕种,供老人养老和各家生活。在龙家,妇女不下地干活,生育孩子后会有几天休息,并吃得好点,小孩子与母亲一起吃,妇幼总体没有男劳力、老人吃得好,老人吃得最好。龙家有林地,家人去世后,可以安葬在此。小孩子们在镇上读书,家里没有自办私塾。纳粮时,由家主安排长工送到县粮房。[37]
从三个家户案例来看,传统中国家户承担了三大类功能,一是国家统治方面的功能,即家户协助国家进行统治,主要包括家人的教化、家户防卫及钱粮的征纳功能。二是社会建设方面的功能,即家户承担着应该由国家或者社会承担的功能,主要包括教育、养老、扶弱、医疗、妇幼保护功能。三是社会治理方面的功能,包括家户内部及家户之间纠纷的自我调解、相互抱团应对困难和灾难的功能(简称应灾功能)。综合起来,家户的社会功能分为三大类十小类。
(二)中等家户的社会功能
大家户是一种理想类型,但是数量有限,实际调查时中等家户的数量可观。所谓中等家户是指人口在8~12人左右的家庭。这一类家庭也有较多的社会功能。
四川巴州何家,12口人,家中仅有2.2亩土地和4间破架子房。何家人均没有受过教育,劳动技能由父母传授,孩子犯错父母担责,正所谓“养不教,父之过”。妇女只做旱地活,孕期的妇女在饮食上会有适当的照顾,活儿也相对轻松。何家没有祖坟地,家人去世后在自家土地上选择墓地。分家后老人由儿子们供养。当地天灾人祸很多,遇到灾祸,全家人守望相助,大人尽力护着孩子。[38]
广东南雄陈家,家里11口人,早年租种别人的土地,1949年以前购买了6亩田。分家后,父母由两个儿子分别赡养,不分家则共同赡养。当家的父亲一般不会管教孩子,由母亲和奶奶训斥做了坏事的孩子。若儿子犯错情节较为严重,家族族长会训骂家长,令其痛打儿子以记住教训;若是损毁财物,由家长负责赔偿。陈家孩子在私塾上学。在当地,一般由家中有小孩的几个家庭共同出钱请教书先生到村中授课,场地由发起者解决。女人怀孕、分娩与平常一样,没有特别对待。分娩三天后喝一碗驱风药后就要下厨洗衣服,一个月后要干农活。家人们去世后葬在村庄的山上。租地向地主交租,纳粮则由当家的送到乡镇政府。[39]
陕西伍家堡史家,9口人,30亩地,分家时由当家人将所有土地平均分给儿子。父母年长后由子女商量去家里条件最好的子女处居住,子女轮番照顾。家人生病时吃的会好点,除了卧床不起的重病都得干活。史家没有祖坟,家人去世就葬在自家田地里。纳粮时,主要由当家的负责交给村里。妇女在怀孕时也得干家务活,没有特别的照顾,只有坐月子时可以休息一个月,吃得比较好。子女在村里读书。土匪将史家的财物洗劫一空后,家里人齐心协力共渡难关。[40]
从以上案例可见,中等家户具有类似大家户的三大类功能,只是因为实力有限,导致对妇女、小孩子的保护功能较弱。在养老方面既有养老田养老,也有兄弟轮流养老,后者更为普遍。大家户一般都有祖坟,中等家户大部分有祖坟,但是也有少数没有祖坟,只能安葬在村庄公有墓地。
(三)小家户的社会功能
小家户是中国农村的主体。根据有关研究,清宣统年间中国家庭平均人口为5.11人。[41]因此通过小家户的窗口,能够窥见中国多数家户社会功能的基本情况。
河南邓县张家,两间土坯房,家中7口人:母亲、三个儿子、一个儿媳、一个孙子和一个同族养子。张家原本有2亩地,同时租佃远亲土地,1948年养子带过来10亩地。两个孩子在镇上念书,在家无人教育。三个儿子共同赡养老人。儿媳去世时,埋进两里地外的张家祖坟,待丈夫去世再行合葬。民国32年(1943年)大灾荒,家里仅有一些红薯干,先让孙子吃,因为成年人身体稍强,挨饿能力强。纳粮要去县里,借同村农户的牛车送往邓县“美国医院”粮库;租金交给地主。[42]
浙江嵊州孙家,家中5口人,有3亩田。家中父亲当家,负责管教孩子,孩子闯祸了由家长带着孩子上门赔礼道歉。孙家的孩子在私塾读书,孙家人去世后葬在自家祖坟。女性怀孕没有特殊照顾,必须干活,饮食也没有特殊照顾。女性分娩后会坐月子,有些家庭坐月子的时间还比较长。父母由诸子平均赡养。自有土地的钱粮自家运到县粮房。
江苏新坝顾家,家里5 口人:父亲、母亲和三个儿子。家里虽有祖传的七八亩地,但都是碱滩地不长庄稼,家里主要靠草编和织蒲包换点钱粮。小孩子还要帮地主家放牛、割草换些粮食,荒年没有吃的就只能挨饿。家里平时父亲和母亲都会管教孩子,孩子稍大些就送去私塾读一两年书。女性怀孕时期没有特殊照顾,除去分娩前后,依旧要干活。家人去世后都葬在村子里的坟地里。纳粮要自己肩挑背扛,送往海州城交纳。[43]
从以上案例可见,小家户与大、中等家户一样,仍然承担了多种社会功能,可以说“麻雀虽小,功能俱全”。只是与前两类家户相比,小家户承担社会功能的能力更弱,保障程度更低:如妇女怀孕分娩的照顾更少;养老只能是“养儿防老”;基本没有祖坟,但是可以葬到家族老家的祖坟。
(四)非完整家户
非完整家户是指父母双亡或者某方不健在,且家里没有土地或只有少量土地,以乞讨为生的家户。这些家户一般没有后代,所以中国农村研究院无法对这类家户开展调查。在此以日本满铁调查的家户予以说明。
河北顺义县沙井村有一户乞丐,带2个孙子,家里无地,乞讨为生。[44]河北栾城县寺北柴村,有20人乞讨,其中一家6人均为乞丐。[45]山东历城县冷水沟庄,有4户要饭:其中一家3口人,包括妻子和儿子,家里二三亩地卖了,无以为生,春天和冬天外出乞讨,夏秋做短工;有一家因为吸鸦片,家产没了,身体也垮了,与儿子一起要饭;再有一人只有一亩地,无法生活所以乞讨;还有一外乡女人,住在地窖里,以乞讨为生。[46]
河北昌黎县侯家营村,1942年侯家营有12人要饭,在当年因为发生了灾害,又有3人开始要饭,全村总共有15人要饭,其中只有一位男人,其他都是女人。因为男人可以扛活,女人无法劳动只能乞讨。主要是如下几类人:一是没有儿女的老人;二是人多、地少的家庭;三是家里原来是普通人家,因为丧葬将土地卖了,变成了无地家庭。对于乞讨者,村民们会给一碗、半碗的施舍,不会每次都给,也不会一次都不给。[47]
从以上案例可见,非完整家户基本没有社会功能,加上国家不在场,缺乏社会组织和救助,只能以乞讨为生。虽然这类非完整的家户数量不多,但它也是传统时期家户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笔者通过对1949年以前21省168个家户的实地调查与统计发现,几乎所有的家户都具有10个社会功能。结合样本家户的个案描述,可以发现如下的规律:一是完整的家户基本都有社会功能(概括起来大约为三大类十小类),否则家户难以生存和延续。因为国家不在场,社会组织不发达,因此完全依靠家户自身的力量解决社会需求和社会功能。二是家户社会功能的实际效应由家户的规模和能力所决定,家户的土地和财产越多、规模越大,家户承担社会功能的能力就越强,家户社会功能就履行得越好。如果家户没有财产,就没有承担和履行社会功能的能力,可见土地和财产是家户社会功能的基础。三是虽然家户承担了方方面面的社会功能,但是不同规模的家户、不同区域的家户在社会功能方面会有所选择,如在妇女、儿童的保护功能上,长江流域普遍要强于北方和南方;而在教育方面,东南沿海又优于中西部地区。
三、国家建构下的家户社会功能演变
在传统时期,国家对乡村社会和家户实施“无为而治”,家户必须承担生产、生活所需要的社会功能。在民族国家的建构时期,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对“自成一体”的家户及社会功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总体来看,家户社会功能的变迁可分为四个阶段:国家建构初期、国家深度建构期、国家建构调整期及国家再建构期。
(一)国家建构初期:国家开始承担社会功能
通过日本满铁在华北的惯行调查,可以清楚地看到民国政府对乡村和家户的建构过程。首先,在县设立警察局,重要的乡镇和集市设立警察分局或分所,国家逐渐承担由村庄和家户承担的防卫功能及治安保障功能。[48]这样,家户就从防卫、治安功能中解脱出来了。其次,政府要求各地大兴新学,设立县办学校,有条件的村庄单独或与邻村合办学校,如顺义县的沙井村就与周边四村合办沙井村小学。在国家兴办新学之前,教育几乎全由家户或者若干家户联合举办,如请家庭教师、联合办私塾等,[49]随着国家建设的推进,乡村学校体系逐步建立,由家户承担的教育功能转由国家承担。再次,国家指导地方成立合作组织,如新民会等,政府期望将农民组织起来,以互相帮助渡过难关,但是参与的家户数量少,合作社的实力弱,基本没有起到帮扶作用。[50]最后,国家以行政方式建立保甲组织,以保甲行政替代家户的纠纷调解、税粮征纳等功能,[51]但是因为人们不信任保长、甲长,因此保甲制度也无法深度介人、替代家户的社会功能。民国政府经过三十多年的国家建构,在防卫、教育、税收征纳等几个方面有所作为,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家户的社会功能,但是在教化功能及社会建设、社会治理等诸多方面,国家没有能力替代或者分担,如缺乏慈善类的组织,农民遇到水旱灾害仍是以家户为单元自我救济、自我解决,以满足各类社会性需求。
(二)国家深度建构期:人民公社承担所有社会功能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几乎重构了乡村和家户。土地改革结朿后国家实施合作化政策,“在初级社转为高级社的时候,社员的土地转为合作社公有,取消土地报酬”,“社会私有的耕畜和大农具等生产资料应合理作价,归社公有,价款由合作社付给本人”[52]。1958年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规定:公社“实施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要办好公共食堂、托儿所、幼儿园、敬老园;要办好小学、中学和成人教育;妇女在月经期“不干重活、不下冷水、 不熬夜”等;还要建设“新型的居民点”;废除家长制,建立民主团结的家庭生活,房屋适合家庭男女老幼团聚。国家试图通过公社制度使农民得到“最重要、最可靠的社会保险”。[53]这一政策使年来由家户承担的生产、生活及社会功能全部转交给了农村人民公社。
1961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在生产队办不办食堂,完全由社员讨论决定”[54]。这样办了三年多的农村人民公社食堂根据群众的意愿取消了,恢复了家户的生活功能。1962年以后,农村人民公社的制度大体稳定下来,在改革开放前,家户有了生活、生育功能,但是其他的生产、妇幼保护、教化、养老、医疗、教育、弱者扶持、应灾、纠纷调解等功能全部由生产队或者生产大队所承担(见表3)。[55]农村人民公社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家户功能最弱的时期,社会功能几乎全部由国家主导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所承担,国家期望通过“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体制,解决乡村的发展问题和家户所承担的社会功能。
(三)国家建构调整期:国家退出部分社会功能
1977年底,各地开始尝试包产到组、包产到户。经过几年的实践,包产到户逐渐显示出制度优势。1983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联产承包责任制”[56],恢复了家户的生产功能,加上之前恢复的生活、生育功能,家户的基础功能得到恢复。生产功能的恢复使家户开始自觉地承担起教育、养老、医疗、妇幼保护等社会功能。198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明确规定“政社分开,建立乡人民政府”,乡政府“行使职权,领导本乡的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建设,做好公安、民政、司法、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57]这样农村人民公社制度正式废除。虽然文件规定乡、村负责民政和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但是由于乡村能力有限,家户依然承担了教育、教化、养老、医疗、妇幼保护、应灾、弱者扶持等八项社会功能。不过教育、教化、应灾、弱者扶持(如五保户)、税赋征纳由国家与家户共同分担。从中可以发现,家户的社会功能与家户的生产功能紧紧结合在一起,后者是前者的前提和基础,家户只要有了生产功能,就会自动行使社会功能,不需要指挥,也不需要命令。家户有一种内生的、自动实施社会功能的机制和动力。
(四)国家再建构时期:国家全面分担社会功能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农村劳动力大量进人城市、进人企业,传统家户的一些社会功能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变化,无法满足个人和家户的需求。2005年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社会建设、社会治理的政策,重新开始以公共服务的角色进人家户,分担家户的社会功能。一是国家取消农业税,两千多年以来由家户承担税赋征纳的功能全面取消。[58]二是国家开始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推进农民的医疗保险,费用由国家、社会和家户共同承担。[59]三是国家开始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60岁以上的老人可直接享受,60岁以下的人先缴纳后享受,这样国家与家户共担养老功能。[60]四是国家持续扩大低保政策、残疾人的救助政策及“五保户”全面供养功能。[61]五是危房改造政策,对于贫穷家庭、受灾家庭,国家实施危 房改造政策,采取全部资助或者部分资助方式,解决贫穷家庭和受灾家庭的居住难题。[62]
注:“部分”是指部分功能在国家,部分功能在家户;“有部分”是指国家和家户都承担了一些功能,“有”是指功能的主要或者全部承担者;国家建构时期主要以1962年以后的家户功能为主,“大跃进”时期的特殊情况在表中不考虑;所谓国家承担是指国家以行政方式推行,但是承担主体可能是村庄、高级社或者生产大队。
通过对家户社会功能的历史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几个规律性的现象:一是家户的社会功能逐渐减少,国家承担的社会功能逐渐增多。二是国家替代家户社会功能经历了三个阶段:民国时期解决统治方面的家户社会功能,如防卫、税赋征纳、教育等;改革开放后国家开始承担社会治理方面的家户社会功能;新世纪以来国家全面分担家户的社会功能。三是国家开始全面介人家户的社会功能,防卫、税赋征纳功能由国家全部承担,其他的社会功能由国家与家户共同承担。如果将某一项功能再细分为若干子功能可以发现,国家主要承担“基础性”“引导性”的子功能,家户承担“补充性”“质量性”“提升性”子功能,两者分工合作、协调治理。
四、结论与进一步的讨论
(一)家户功能的基本属性与基本效应
从家户功能的类型及历史变迁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家户有三大类属性。一是生物性属性,即家户作为人的再生产功能,即生育功能,此功能一直是家户的核心功能,即使在“大跃进”时期,在拆房、砸锅、分类居住条件下,家户的生育功能均存在。二是经济属性,即生产和生活的功能,除了“大跃进”时期的公共食堂和分类居住外,这些功能一直存在于家户。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生产和生活两大功能中的某些部分逐渐向市场转移,这些功能以市场和市场性社会 组织的方式进人家户。经济功能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在此不深人讨论。三是社会属性,即家户作为一个“私人空间”、私人团体所承担的本应由社会或者国家承担的功能。
国家不在场时期,家户的社会功能最齐全,包括三大类十小类:—是与国家统治相关的社会功能,主要是税赋征纳、教化、防卫与保护功能;二是与社会建设相关的功能,包括教育、养老、医疗、妇幼保护、弱者扶持功能;三是与社会治理相关的功能,包括纠纷的自我调解、应灾救济功能等。家户的社会功能有双重效应:第一,供给效应,即家户承担的社会功能解决了家户生产生活的需要;第二,外部效应,即家户的社会功能具有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表现在家户有效履行社会功能,提升了社会治理、国家治理的水平。如传统时期,“国家无为而治天下安”,就是家户社会功能外部性的结果。负外部性表现在家户承担的社会功能超载,影响生产、生活功能,进一步影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如当前的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等社会问题,就是家户社会功能超载导致的负外部性的结果。
(二)家户的社会功能变化与中国底色
根据韦伯及西方学者的判断,从家户“共产制”走向个人制是人类历史的发展趋势,西方发展也证实了这一趋势。从中国来看,家户的社会功能在逐步减少,但是这种减少,不意味着取消家户的社会功能,而是由国家和家户分工合作,共同承担。在西方,很多社会功能已被社会和国家完全替代,但是在中国如妇幼保护、弱者扶持、养老等社会功能,很大程度上仍由家户承担。总之,家户承担“最私域”的部分,即质量性的、提升性的部分,国家承担“公域”部分,即基础性、引导性的部分,国家和社会共同承担家户的社会功能。可以预见,随着国家治理能力增强,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会逐渐增多,家户承担的社会功能还会进一步减少,但是家户的社会功能并不会完全消失(见图1),家户还会在“最私域”部分承担一些社会功能。这一点正是中国社会与西方社会最大的不同之处。因为中国是一个以家庭为核心的“家户主义”社会,正如刘创楚、杨庆堃先生所说的,中国是一个“小人群”社会,也如梁漱溟先生所说的“伦理本位”的社会。只要中国以家庭为核心的“家户主义”不消失,家户的社会功能就不会消失。可见,家户、家户主义是中国社会的底色,它决定和影响着中国的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及家户转型。
(三)家户社会功能与国家治理的关系
从个案研究和历史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家户的社会功能与国家治理之间有着紧密的关联。在国家治理能力较弱时,如在传统时期,家户承担了几乎所有社会功能,国家仅仅负责收税和维持社会基本秩序;随着国家治理能力的增强,特别是国家建设的推进,国家开始接管了由家户承担的防卫、税收征纳和教化功能;随着国家治理功能的进一步加强,国家进一步与家户分工合作,分担了养老、医疗、低保、社会救助等社会功能。从图1可以发现,家户的社会功能与国家治理能力负相关,即随着国家治理能力增强,国家会替代更多的家户社会功能,但是家户的社会功能不会消失,只要家户、“家户主义”性质不改变,家户的社会功能就始终存在,在图1上表示,就是曲线永远不会与横轴相交;相反,国家的家户功能(所谓国家的家户功能,即国家承担家户原本承担的功能)与国家治理能力正相关,随着国家治理能力的增强,国家的家户功能逐渐增多,但在快速增长后会逐步平稳,缓慢增长。
(四)家户社会功能的决定因素及组合模式
家户社会功能的决定因素可以分为国家在场和国家不在场两种情况。在国家不在场下,家户的社会功能主要取决于家户的规模和家户的治理能力(主要体现在家户的财富生产功能)。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家户的社会功能与家庭的规模成正比,家户的规模越大,家户的社会功能越多,供给得也越好;家户的社会功能与家户的治理能力成正比,家户的治理能力越强,家户的社会功能就越多,家户社会功能提供得就越好。在家户规模和家户治理能力方面,家户治理能力起决定作用。
在国家在场或者国家建设条件下,家户的社会功能则取决于国家治理能力和家户治理能力。家户的社会功能则取决于国家治理能力和家户治理能力。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家户的社会功能与家户的治理能力呈正向关系,与国家治理能力呈反向关系。从历史来看,家户的社会功能与家户的治理能力、国家治理能力之间有不同的组合(见图2),如在C处,国家治理能力弱,家户治理能力也弱;在A处,家户治理能力强(相对),国家治理能力弱,如传统帝制时期;在D处,国家治理能力强,但是家户治理能力弱,如西方社会;在B处,则是国家治理能力和家户治理能力均比较强,当前的中国就是如此。
(五)家户社会功能对国家治理的政策价值
家户是中国社会的底色,家户的社会功能是中国社会底色的结果。两千多年以来,国家以极少的资源便能治理好广阔的疆域,关键在于顺势而为,利用好家户底色及底色所决定的家户社会功能。西方社会全面个体化后导致“福利病”的惨训值得我们警惕。鉴于此,我国要善用家户及家户的社会功能。一是顺应家户底色、家户传统,充分利用家户的社会功能,使家户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主体,以此降低国家、社会治理成本,避免陷人或者过早地陷人“福利国家”的泥沼。二是明确家户和国家在社会功能方面的分工和合作:一方面要发挥家户社会功能的正外部性,避免家户社会功能超载,让家户承担“最私域”的社会功能,如家户养老、家户保障、家户扶持等功能;另一方面让国家承担质量性、提升性功能。三是家户与国家的分工合作必须明确国家的主体地位,家户只是承担力所能及的协作功能。国家要根据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及时调整两者之间的功能承担份额和负担比重。另外,对于没有能力分担社会功能的不完整家户,国家必须责无旁贷地承担起社会功能。只有这样,中国才有可能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国共担”社会功能的发展之路。
04
注释
[1] 费孝通:《江村经济》,第33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2] 林耀华:《义序的宗族研究》,第73~74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
[3] 王跃生:《中国当代家庭、家户和家的“分”与“合”》,《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4期。
[4] 徐勇:《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以俄国、印度的村社传统为参照》,《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
[5] 徐勇、邓大才主编:《满铁农村调查》第1卷,第195~20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
[6] 迈克尔•米特罗尔、雷因哈德•西德尔:《欧洲家庭史》,第68~75页,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7] 埃弗里特•罗吉斯、拉伯尔•伯德格:《乡村社会变迁》,第79页,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8] 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第22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9]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421页,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10] 埃弗里特•罗吉斯、拉伯尔•伯德格:《乡村社会变迁》,第70~71页。
[11] 迈克尔•米特罗尔、雷因哈德•西德尔:《欧洲家庭史》,第76页。
[12] 加里.贝克尔:《家庭论》,第421页,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13] 所谓家庭主义就是家庭的利益高于个体的利益,个人目标服从家庭目标。参见埃弗里特•罗吉斯、拉伯尔•伯德格:《乡村社会变迁》,第7S页。
[14] 马克斯•韦伯:《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第134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5]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第174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
[16] 刘创楚、杨庆堃:《中国社会:从不变到巨变》,第30页,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17] 费正清:《美国与中国》,第22页、第25页,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
[18] 马克斯•韦伯:《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第134页、第135页。
[19] 葛学溥:《华南的乡村生活:广东凤凰村的宗族主义社会学研究》,第106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
[20] 费正清:《美国与中国》,第21~22页。
[21] 转自莫里斯•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教组织》,第1~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2] 邓伟志、徐榕:《家庭社会学》,第6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23] 唐绍洪:《婚姻家庭的理性和非理性》,第185~200页,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24] 沉石、米有录主编:《中国农村家庭的变迁》,第468页,农村读物出版社,1989年版。
[25] 费正清:《美国与中国》,第22页。
[26] 费孝通:《乡土中国》,第55~56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7] 费正清:《美国与中国》,第24页。
[28] 刘创楚、杨庆堃:《中国社会:从不变到巨变》,第58页。
[29] 费孝通:《乡土中国》,第40页。
[30]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152页,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31] 刘创楚、杨庆堃:《中国社会:从不变到巨变》,第59页。
[32] 冷溶、汪作玲主编:《邓小平年谱(一九七五——一九九七)》,第1338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33] 习近平:《在2015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5年2月18日。
[34] 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第106页、第121页、第167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35] 沉石、米有录主编:《中国农村家庭的变迁》,第468页。
[36] 传统时期中国家户的平均规模为5~6人。本文在选择案例时,大规模的家户为15人左右,中等规模家户为10人左右,小规模家庭为5人左右。描述的内容是1949年以前的情况。
[37] 以上材料分别由中国农村研究院调查员陈明真、李克义、周珊调查,资料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数据库的“家户数据库”。
[38] 何婷:《叔嫂重组:小门小户的聚合离散》,徐勇、邓大才主编:《中国农村调查•家户调查第1卷》,天津人民出版社,待出版。
[39] 材料由中国农村研究院调查员陈衍宇调查,资料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数据库的“家户数据库”。
[40] 周世东:《掌柜“拿”家:农耕家户的治理与维续》,徐勇、邓大才主编:《中国农村调查•家户调查第8卷》,待出版。
[41] (民国)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第18页,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
[42] 张航:《循规共济:以商襄农之户的传承与治理》,徐勇、邓大才主编:《中国农村调查•家户调查第1卷》,待出版。
[43] 以上材料由中国农村研究院调查员高雪琪、杨舒萌调查,资料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数据库的“家户数据库”。
[44] 徐勇、邓大才主编:《满铁农村调查》第1卷,第195页。
[45] 徐勇、邓大才主编:《满铁农村调查》第3卷,第5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
[46] 徐勇、邓大才主编:《满铁农村调查》第4卷,第10~11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
[47] 徐勇、邓大才主编:《满铁农村调查》第5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待出版。
[48] 徐勇、邓大才主编:《满铁农村调查》第2卷,第777~781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
[49] 徐勇、邓大才主编:《满铁农村调查》第1卷,第195~202页。
[50] 徐勇、邓大才主编:《满铁农村调查》第1卷,第211~215页。
[51] 徐勇、邓大才主编:《满铁农村调查》第1卷,第367~371页、第389页。
[52]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八册),第166、167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
[5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一册),第599~616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
[54]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四册),第401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
[55]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五册),第634 ~639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
[56]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改革开放三十年重要文献选编》(上),第233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57]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重要文献选编》,第221~222页,中央文献出版 社,1992年版。
[5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3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年第6号。
[59]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报》,2006年第2号。
[60]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年第26号。
[61]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年24号;《农村五保供 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年第7号。
[62]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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