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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等多地取消核定征收!个独核定何去何从?

近日,有消息称上海市税务局统一发文取消新设企业核定征收,崇明、青浦、金山、宝山、奉贤均已通知, 在上海设立个独下照,已经没有核定了。



16万家企业的选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政策已经延续了很多年,通过天眼查数据,在上海成立工作室、事务所、管理中心、采购中心的市场主体已高达160000+,可以说是全国之最。

  为什么那么多企业蜂拥而至来到上海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就连当红TOP主播李佳琦、薇娅也都相继在上海成立个人工作室?



  根据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换言之,个人独资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用个人独资企业这种“工作室”进行对外承接业务和广告,这样一来收入就变成了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这就完全变成了李佳琦的正常经营所得了,并且可以享有全部利润。



  而通过测算,可以看出核定征收给企业带来的巨大魅力:实现税负降低96%


#个人独资企业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注:

  以500万开票为例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0/1.01*10%*30%-4.05=10.8  个税适用税率参照个体工商户5级超额累进税率表,服务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
  上海这项政策,可以说帮助一大批企业降低了税负,同时还养活了随之而生的代账/财税公司,企业要想落地上海个独核定,到百度上一搜就能找到百家服务公司,并且以3000-5000的价格,在短短几个工作日内下照。
  这已经形成标准化、流水线一样的服务产品,对于企业来说时间、金钱上都是一笔非常划算的买卖。


上周五下照,没有核定了



  就在刚刚,北京一家科技公司张总匆忙打来电话,告知上周五刚在上海下了照,结果没有核定了,想问哪里还可以核定,得抓紧调整,马上就要有一笔费用处理,耽误不得。


  被取消核定征收的不是上海独一份,原先为了解决账簿不全的问题,全国各地有很多可以核定的地区,但随着近年来的政策收紧,一方面可以核定的地区越来越少,另一方面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早在2018年,影视公司、个人工作室等行业上下游公司均收到税务部门自查自纠的补税通知,到现在,可以说很多地区对影视公司还心存馀悸,不敢随意招纳,一时江苏多地区取消核定通知。


  税务总局也多次发文强调要严格控制核定征收范围,省税务局也先后下发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管理和防控。


01

  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开展核定征收工作

  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开展核定征收工作,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具体核定流程严格按照《内江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指引》执行,以有效防范税收风险。

02

  积极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要求,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03

  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何去何从?三个建议


  现如今这一把火烧到了上海的头上,新设企业无法核定,明年政策还未可知。


  但对于企业来说则有三个方向的事情要做好:


保证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最大可能保证税收筹划的合规、合理性;

同时做好筹划的前置性准备工作

来点实际的


  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1、虽说各地在收紧核定政策,但任何政策的推行,都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刀切是不可能的。上海的核定取消了,还有很多其他地区可以进行个体工商户核定,例如江西、浙江、山东、江苏、宿迁、河南等地20多地,除了核定政策,将新注册公司设立在江西、江苏、浙江等税收洼地,可享受当地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高达90%政策!  比如:河南园区的核定征收政策也是核定的10%应税所得率,然后再根据个税表二里的税率,根据五级累进制计算个人经营所得税,计算出来个税在0.5%-2.19%,现在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为1%、附加税为增值税的6%,综合税率差不多在3%左右(具体计算如下)。

  以年收入(开票)额500万为例:

  增值税:500/(1+1%)*1%=4.95万

  附加税:4.95*6%=0.297万

  (含城建、教育、地方教育附加)

  所得税:500/(1+1%)*10%*30%-40500=10.8万

  综合税率:(4.95+0.297+10.8)/500=3.2%


  2、还有一种自然人代开的方式可以解决,也是按照核定征收缴纳代开个人的经营所得税,综合完税凭证1.56%即可完税,并附有对应的完税凭证,且不需要汇算清缴,只能开普票做成本入账即可。
  这就完全需要企业能尽可能掌握各地的信息政策,以及变动情况,在合理的筹划下,尽可能降低税负。
  税收筹划合理性  税收筹划不仅仅是技术,更是一门艺术。  账簿不全的问题不能一下子解决,核定征收就会一直存在;很多偏远地区只要还为促进区域发展努力,也就还会有地区特色的优惠政策来引进税收。  在金税四期即将上线、社保入税、各地政策收紧的情况下,企业要做的就是在合理合情的背景下,完善税收筹划的证据链、保证各项要素匹配的真实性。
  税收筹划前置性  税收筹划是提前计划,而不是事后在想解决办法,纳税及税务事项从一定程度上讲,都是经济活动发生之后产生的事项,很多企业交易模式、合同都确定并实施完了,发现税负太重,试图需求最优节税方案,其实已经晚了,无论通过任何方式,都会涉嫌违规



| 案例 学习| 

不能提供成本费用证据,

被查企业能否适用核定征收?


  在税务检查中,经常出现被查企业对其成本费用的真实性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按照规定其相应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这时,企业往往提出应被实施核定征收。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是否就要对企业核定征收,实务中存在争议。下面两则法院判决对此类问题给出了答案。


  在税务检查实践中,检查人员经常遇到被查企业对其成本费用的真实性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


  比如,取得了不合规发票,但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之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于是相应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当这部分成本费用比例较大时,会造成对企业收入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企业往往会质疑这违背了企业所得税对“所得”征税的原则,提出对其进行核定征收。


  此时,税务机关是否就要对企业采用核定征收,实务中颇有争议。下面,我们来看看两个法院对此类争议的判决。


  丁某峰诉讼案

 

  第一个是丁某峰与B市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诉讼案,这是最近判决的案例。

  

  丁某峰是甲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甲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注销后,B市税务局稽查局发现该公司在存续期间存在隐瞒收入的行为,遂对其股东丁某峰追征税款。

  

  稽查局经查确定,甲公司在2009年~2011年期间隐瞒营业收入789.64万元,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86.36万元。由于丁某峰一直未提供甲公司有关营业收入的成本费用,稽查局遂按照有关规定,以收入减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未减除其他成本费用。丁某峰认为此处理决定几乎是对甲公司的收入全额征税,违反了“就所得额征税”这一常识性的企业所得税征税原则,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法,应对甲公司采用核定征收,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有关税务处理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税务机关作出“要求甲公司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的通知后,丁某峰未提交证据材料,故税务机关根据纳税检查结果计算对甲公司的追缴税款,并无不当。丁某峰上诉,二审法院认同一审判决,驳回丁某峰的上诉。


  L电力诉讼案

  

  第二个是L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电力”)与S税务局稽查局行政诉讼案,二审判决时间是2015年。该案中,法院对税务检查中是否要采用核定征收进行了详细说理。

  

  S税务局稽查局经检查认定,L电力在2008~2011年度期间,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584份,票面金额合计3224.93万元,用于虚增成本、减少利润,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806.23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判定L电力的有关行为为偷税。L电力对此税务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称其没有取得虚开发票行为,未获得法院支持,接着上诉。

  

  二审中,L电力对其取得虚开发票的行为并不否认,但认为“不应直接根据虚开发票金额认定企业的偷逃税款金额,可以通过鉴定企业的工程项目成本或者评估企业的利润来确定企业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金额,也可以通过核定征收的办法来确定企业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金额。”L电力提出,税务机关违背了对“所得”征税的原则,主张核定征收。

  

  二审法院认为,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是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的两种征收方式。2008~2011年度,L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均为查账征收,现因税务违法行为被查处而主张改变征收方式。为保证税收征管的严肃性、合法性,打击、惩处税务违法行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能否变更为核定征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有关“税务机关在本案情形中对L电力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的诉求,现行法律法规并无相关规定,故L电力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税务人观察


  企业生产经营,不可能不产生成本费用。但当企业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成本费用的真实性时,税务机关是否可以不允许企业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对其收入额直接征税?通过以上两个法院判例,可以看出,当企业不能向税务检查人员提供证明成本费用真实性的证据时,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的收入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无不当。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有“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因此,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设置账簿,并保存有关资料。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核定征收只适用于特定情形,只是针对账簿不全的小企业的权宜之计,随着企业发展,最终还是要对企业查账征收。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四条明确指出:“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上述两案中,涉案企业并不是没有设置账簿或者账簿混乱,而是不能向检查人员提供证据,证明其账簿所载成本费用的真实性,所以不符合核定征收的规定条件。企业一直适用查账征收,被检查时主张核定征收,明显有逃避缴纳税款的意图。若对此种情况采用核定征收,可能会导致被查企业故意不提供或销毁相关证据,以适用较低的应税所得率。

  

  综上所述,企业在被税务检查时,如果不能向检查人员提供证明成本费用真实性的证据,就要承担不能税前扣除的结果。




其他辅助学习


核定征收

税局查什么?如何查?


  地区税务机关将对辖区内核定征收进行自查自纠,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

  (二)是否对金融企业、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等特殊行业进行核定征收;

  (三)是否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四)核定应税所得率适用情况,是否存在超率核定;

  (五)对年收入和利润变化明显超过20%以上的企业,税务机关是否履行调整应纳税所得率的职责;

  (六)对申报表收入和财报数据不一致企业的纠正情况;

  (七)对核定征收企业发票管控及注销管理情况;

  (八)其他需要关注事项。


  税务机关将持续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的后续监督:


  (一)严格落实对特定行业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的要求。

  (二)对现存核定征收企业,积极引导企业建账立制,尽快转为查账征收企业;

  (三)对于年收入和利润额变化明显超过20%以上的企业,要切实调整应税所得率;

  (四)对于总局和省局直接修改征管鉴定的企业,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大核查和日常评估力度;

  (五)关注核定征收企业的发票管控和注销管理情况,履行相应的征管职责。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一、什么情形下,可以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哪些纳税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除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八)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方式有哪几种?   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方式有两种,分别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式具体情况如下图:


什么是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一、什么情形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以核定征收?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哪些纳税人,不适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方式有哪几种?
  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作者:中国税务报/马泽方,张熙庭会计之音(ID:zhanlueyusuan)、新税网、税收小沫、梅松讲税、财务职场。如有侵权请在下面留言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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