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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呆了!这家银行原分行副行长贪污受贿十多年,象牙、手机、女包…啥都敢要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则刑事裁定书,将一城商行分支机构高管贪污受贿的细节公之于众。





刑事裁定书显示,原江苏银行苏州分行委员会委员、苏州分行副行长单某因将该行三个部门领取的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中石化加油充值卡侵吞后予以变卖,并将所得款项占为己有。


在任期间,单某利用副行长的职务便利,在业务准入、授信审批、贷后监管、沟通协调、业务支持等方面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并多次索取、非法收受高某、张某乙等27人给予的人民币、美元、汽车、金条、手机、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83万元。


贪污与受贿行为下,单某最终锒铛入狱,所收受财物悉数上缴国库之外,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打折变卖公家中石化加油充值卡


从单某的工作履历来看,其在银行业摸爬滚打数年。2001年3月至2001年12月,单某开始担任南通市商业银行虹桥支行主持工作的副行长;随后约6年的时间里,其出任南通市商业银行虹桥支行行长。


2007年1月24日,无锡、苏州、南通等10家城市商业银行根据合体组建为江苏银行。同年3月份,单某出任该行南通虹桥支行行长。此后的十几年的时间里,单某步步升迁,2012年7月至2019年4月,任江苏银行苏州分行党委委员、苏州分行副行长,成为单位中从事领导、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也正是在此段时间里,单某数次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


单某于2016年至2017年见担任江苏银行苏州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职务,负责分管公司业务部、金某同业部、投资银行部。利用职务便利的单某,以业务营销的名义先后从上述三个部门领取共计价值人民币40余万元的中石化加油充值卡,并将其中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中石化加油充值卡侵吞后予以变卖,并将所得款项占为己有。


“反正是营销费用,拿回家也没人知道。”据单某在调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分管上述三个部门的老总李某、孙某、徐某分别把买来的卡交给自己保管。2016年12月或2017年1月,2017年2月、5月其从办公室里分别拿了10万元加油卡带回家里。前两次其都找人将卡打折卖掉了,每次卖卡的98000元都转给了自己的妻子。


非法收受财物超280万元


在单某任职的十几年时间里面,象牙、购物卡、卫浴洁具、家具、提货券、电子产品、和田玉、金条、奢侈品等各类价值不菲的财物都曾被送入单某的口袋中。


裁判文书显示,2002年1月至2018年12月,单某在担任南通市商业银行虹桥支行副行长、行长,江苏银行南通虹桥支行行长,江苏银行南通学田支行行长,江苏银行盐城分行副行长,江苏银行苏州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业务准入、授信审批、贷后监管、沟通协调、业务支持等方面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并多次索取、非法收受高某、张某乙等27人给予的人民币、美元、汽车、金条、手机、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83.171832万元。


据单某供述,2009年时,刚接了一个危旧房改造工程缺资金的王某前来贷款,但不符合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后王某找了三家公司各办理了500万贷款,在自己帮助下这三笔贷款都顺利通过审批。2010年春节前后,感激单某帮忙的王某在其小区楼下赠送一根象牙。2011年,王某得知单某正在装修新房,便送了两个卫生间的科勒品牌卫浴设备。此外,2012年中秋,王某在南通一家咖啡店里送给单某一张6000元服装提货券,以表达感谢顺便维护关系。


此类种种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的事实多达27次。


该案一审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单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人民币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合计人民币283.17183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已构成受贿罪。


彼时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单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二、被告人单某贪污犯罪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予以追缴,发还江苏银行苏州分行。扣押的杰尼亚西服一套、皮鞋一双,裸钻二颗,象牙一根,积家手表一块,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清华同方电脑二台,苹果4S手机一部,苹果5S手机一部,苹果X手机一部,苹果8PLUS手机一部,飞利浦W930手机一部,玉牌一块,家具九件,金条二根,象牙雕刻艺术品一件,Burberry大衣一件、女包一只,卡地亚戒指一枚,Autason西服一套,宝格丽戒指一枚,HANLOON大衣一件,BALLY皮鞋二双,菲拉格慕单肩包一只,TIFFANY项链一条,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单某其他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一百六十八万六千九百五十六元二角,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单某已退回高某的七万美元(折合人民币四十二万九千二百四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随案移送的其余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判决后,单某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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