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个人转让股权新规,税务风险要注意!
6月15日,深圳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工作的通告》,对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实施联合管理,2021年6月18日起施行。
内容包括:
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个人转让股权行为已完成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纳税申报信息交换需3个自然日,请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提前办理纳税申报,以免影响股权变更登记。如股权转让相关个人所得税已申报完成,但因信息交互原因影响办理变更登记的,请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1、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转让股权,以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
2、印花税
自然人转让和受让股权,按照产权转移金额,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自然人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提及到的征税范围不包括转让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的股票。
低价转让股权,当心税务风险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越来越活跃,个人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频繁。随着此类政策的出台,0元转让股权,个人股权转让随意定价的行为可能存在税务风险,或需要补交税收款项。
2014年1月,林某某将其持有的某房地产公司40%的股权(夏某某代持)转让给某投资公司,合同约定转让价格为8000万元。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15年7月,林某某与何某某(某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签订了《补充协议》,确认原《股权转让协议》的实际转让价格为14000万元。
税务机关依据相关税收法规最终确认林某某应补缴的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共计为1202.40万元,并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以上事件就是典型的低价股权转让行为,从税务机关的公告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行为的监控力度之大,而个人股权转让行为,也不能像以前那么“任性”了!
来源: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