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需提前半年通知,只发七成基本工资?投行竞业条款引争议,券商回应来了
身处人才密集型行业,一些券商似乎越来越重视以竞业协议约束员工。
近日,一则华东某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组织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消息在网络上引发关注。相关传闻称:保密协议规定投资银行总部相关干部员工如要离职,应提前6个月通知;待岗脱密期间,员工收入降为月基本工资的70%;竞业协议期更是长达2~3年。
针对上述网传消息,该券商独家回应券商中国记者称,“针对投行总部综合部的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正在积极了解情况,初步核实不存在违反劳动法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近两年,券商收紧竞业协议条款引发员工不满的消息时有传出,如何在企业利益与员工权益之间做到平衡,已成券商在使用竞业协议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网传消息显示,近日华东某券商投资银行总部要求员工签署新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其中保密协议规定,该券商投资银行总部全体人员如要离职,均需提前半年进入待岗脱密期,期间仅领70%的基本工资;而竞业协议则针对2021年以来新任投行委、部门负责人、团队负责人、校招应届生等特定人员,竞业协议期为2-3年。
券商中国记者就上述消息进行求证,当事券商回应称,“针对投行总部综合部的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正在积极了解情况,初步核实不存在违反劳动法的情形。”
根据证监会2020年6月实施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代表人需要在“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过长的竞业协议期或将影响跳槽员工重新申请保代资格。
按照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同时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需要注意的是,在人才流动频繁的证券行业,保密协议甚至竞业协议几乎已经成为员工入职的“标配”。近几年,随着证券业人才争夺战愈演愈烈,券商更是开始调整协议条款,进一步约束员工过度流动,这也使得各种夸张的协议条款频上热搜。
例如今年4月,有爆料称,西南一证券公司要求员工签订竞业协议,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前十二个月工资收入的十倍作为违约金,并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以及违约带来的收益一并退还公司。而竞业限制补偿金由最低工资水平决定,不超过月平均基本工资的50%。
2021年8月,有员工爆料显示,上海一家券商债券融资部门要求全体人员签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的6个月(竞业限制期间)券商将支付员工基本工资的30%;若员工跳槽到同行,员工需向公司支付近12个月总收入的3倍作为违约金。不过,该券商随后回应称,该消息并不属实,具体方案仍在讨论酝酿中。
总的来看,券商员工对相关竞业限制的不满主要集中在:竞业限制期太长、违约金过高、竞业限制补偿金太低、竞业限制条款覆盖员工扩大化等方面。但换个角度讲,人才是证券行业的第一生产力,也正因此如此,业内员工流动频繁、带客户/项目跳槽的情况屡禁不止,券商也不得不寄望于严格的竞业约束保障自身利益。
针对这一问题,中证协去年8月曾在《证券行业诚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和要求,避免违规从事与所在机构产生利益冲突的职务;树立保密意识,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遵守与机构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而机构也应当按约定给予工作人员相应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