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控缺陷致员工挥霍5700万公款,两名主管领导失职被判刑
大有能源2名科长失职被判刑 内控缺失致员工挥霍5700万公款
来源:和讯网
裁判文书网又公布一起河南大有能源的干部失职罪判决书,大有能源地销科科长刘洪涛因管理失职,致使员工将2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占为己有并挥霍一空,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义马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洪涛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值得注意的是,刘洪涛已是因管理失职被判刑的第二位大有能源科级干部。此前,和讯网曾报道,大有能源电煤三科负责人周岩因工作失职,致使员工业务员张某将巨额银行承兑汇票占为己有并挥霍。
判决书显示,2012年至2014年3月,刘洪涛、周岩均在大有能源煤炭销售中心地销科工作,刘洪涛任科长,周岩任书记兼任副科长,科员有张某等40余人,主要工作是和电厂联系销售煤炭。
2014年4月后,大有能源成立省内电煤炭销售中心,下分三个科,电煤三科负责省内所有电厂煤炭汽车运销业务,科长是周岩,张某为三科业务员。
据大有能源煤炭销售中心主任证实,2016年1月,其发现华润电厂与河南大有能源欠款数额有差异,随安排相关人员到华润电厂对账,发现从2012年到2015年,张某从华润首阳山、华润登封、洛阳华润热电三个电厂领取了299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没有交回大有能源,另外,其他业务员转交给张某汇票2760余万元汇票也未交回单位。
经统计,张某未交回大有能源的汇票金额共计5750万元。随后,大有能源向公安机关报案。
张某在证词中表示,“银行承兑汇票领出来时,被背书单位都是空白的没有填写,汇票取回后由业务员自己在电脑上登记电子台账,科室没有建立统一的承兑汇票登记台账。”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洪涛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其所管理的地销科没有按规定建立《银行票据收取(退回)派出登记台帐》,对业务员个人建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电子台帐,没有认真细致的督导检查且没有按规定与用户定期开展对账工作,导致其直接管理的业务员张某将2100万元占为己有并挥霍,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我国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12月,义马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洪涛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8年3月15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周岩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私兑5750万汇票挥霍享乐 大有能源一员工被判14年
来源:新浪财经
大有能源一业务员张某利用其负责收取客户公司业务结算承兑汇票的职务便利,侵占38张票面金额共计5750万的承兑汇票,设法变现后将非法所得挥霍一空。因犯职务侵占罪,张某获刑14年。
2012年7月至2015年9月,张某担任大有能源煤炭销售中心业务员,利用负责收取华润电力首阳山、华润电力登封、洛阳华润热电业务结算承兑汇票的职务便利,将3家公司背书给大有能源的27份银行承兑汇票和张某2(另案处理)转交给张某的上述3家公司背书给大有能源的11份银行承兑汇票非法占为己有,累计票面金额5750万。
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张某将其非法侵占的38份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原创新钢材法定代表人张某1。由张某1提取2%至10%的利息后将承兑汇票变现为现金交付张某;张某利用该笔现金购置高档汽车、手表、手机、衣服等物品;并在YY直播游戏网站、六间房直播游戏网站注册游戏账号充值消费;在郑州、洛阳等地的高档酒店、SPA会所、KTV等场所消费,将非法所得挥霍一空。
2016年1月5日,大有能源煤炭销售中心结算科与省内电业务人员核对煤款回收账目时,发现张某经办的业务账目出入较大,公司纪委和科室领导对其进行谈话,同时向峡东分局报案。
2016年1月6日,三门峡市公安局峡东分局民警将张某传唤到案,在办案民警的教育下,张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民警扣押张某赃款现金及其所借出的现金、银行卡余额累计36万,扣押张某使用赃款购买及其消费赠送的物品总价值高达889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资金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