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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基本工作流程


引言:当前,因经济形势的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公司清算案件大幅度增加。公司清算是企业退出市场的必经环节,也是保障公司股东、公司外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者的最后一道屏障。公司商务律师在为企业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的过程必然涉及到公司的清算。如何在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更好发挥律师的作用,有助于规范公司依法出清,维护市场秩序稳定。梳理律师办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指引有助于规范律师依法执业,避免履职风险。





一、公司清算的法律依据及定义


公司清算分为《公司法》、《民法典》项下的清算和《企业破产法》项下的破产清算,本文仅针对《公司法》、《民法典》项下的清算。


1

法律依据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民法典》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二十四条对公司自行清算、指定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债权申报审查、清算方案等也有详细的规定。

(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纪要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部分第14条对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也有相应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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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通过以上可知,《公司法》及《民法典》等项下的清算是指在公司具备解散事由时,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财产,终止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行为。




二、清算的分类


根据以上规定,可将清算细分为二类:


非破产清算自行清算适用《公司法》、《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强制清算

1

自行清算

       自行清算是指充分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由公司内部自行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在公司自行清算过程中,律师可作为公司股东或清算组的法律顾问,指导、协助清算组处理或者作为清算组工作人员直接参与处理相关清算事务。

2

强制清算

强制清算是指在公司出现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情况时,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在公司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时,律师可作为清算组成员参与强制清算。





三、办理此类案件操作指引

    

1

律师作为清算组成员的法律依据


1、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2、2009 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引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强清纪要”),其中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或者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应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编制至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有明确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故,强清案件中,律师可被人民法院指定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股东的监督。


2

律师办理强清案件流程


律师接受指定为清算组成员后,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及强清纪要,律师办理流程简要如下:

1、制度制订工作

律师内部为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主要需制订以下制度:

(1)《内部成员工作分工及职责》;

(2)《档案管理制度》;

(3)《会议议事规则》;

(4)《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5)《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保密制度》。

以上制度需报法院备案。清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及以上制度。另为了清算工作的高效开展,律师应尽量避免内部成员的频繁调动,保持阶段性的稳定。且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公司管理,防止出现突发性与群体性事件。

2、印章刻制、账户开设工作

接受指定后,律师应及时向有关机关申请印章刻制及账户开设,并及时将印模、账户报法院备案后启用。

印章应由专人保管并对用章事由、用章人、批准人、日期逐笔登记记录。

应当严格执行财务收支管理制度,接管后的所有开支必须按内部审批程序批准后从清算组账户列支。

3、接管工作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接管工作,需提前制订《接管工作方案》,并报人民法院备案。

接管的材料主要包括:

(1)公司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2)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3)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4)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5)有关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等。

移交过程应附有移交笔录、移交清单,并向工作人员出示《告知函》。《告知函》应包含告知工作人员配合清算组工作,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清算期间,应妥善保管上述资料,防止毁损与遗失。

4、资产调查工作

通过资产调查工作以确定公司的清算财产,资产调查工作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1)公司的资产状况;

(2)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

(3)公司的职工安置情况,包括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况及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4)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5)公司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况;有关公司的未结诉讼、仲裁以及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情况等。

在资产调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

a若存在公司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清算组应当要求该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b若存在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利用职权从公司获取非正常收入,侵占公司财产的情况,清算组应当追回;

c若存在债权或应取回财产,应督促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5、发布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债权申报相关公告

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债权申报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或者姓名;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时间、案号;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清算组成员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联系方式、地址;申报的证据要求;送达地址确认书等。

6、债权申报与审查工作

接受债权申报,并登记造册。

制订《债权审查规则》,对各类案件的审查要求作出统一安排,并针对每一笔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债权金额等作出审查,出具意见,并将债权审核结果及时通知债权人。

无异议的债权,应当编制《债权表》。有异议的债权人及时向清算组提出异议,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复核后仍有异议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工债权无需申报,公司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由清算组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更正;清算组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确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8、组织召集债权人会议

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对财产变价、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9、制订清算方案(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

(1)清算方案

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制订清算方案,并报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方案一般包括公司接管情况;公司资产和负债情况;公司职工工资、社保和安置情况;债权申报、审核情况;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等。

(2)变价方案

变价方案的制订应以尽可能提升财产价值为原则,针对每个财产的具体情况选择最佳变价方案。

处置公司财产应事前报经人民法院批准,并由人民法院指定评估、拍卖中介机构。

 (3)财产分配方案

制订财产分配方案,财产分配顺序如下:

a清算费用、共益债务(若有);

b公司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c公司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公司所欠税款;

d普通债权。

10、代理诉讼

(1)代理原未结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清算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中止审理,待清算组接管公司财产之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但应依法将原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清算组负责人,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应诉。

(2)代理新生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清算中公司参加诉讼。

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此时清算组应代表公司应诉。

11、终结强清程序,申请办理公司注销

(1)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清算报告一般包含:公司解散原因、清算组成立的时间和组成人员;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情况;公司财产状况和财产清单;债权申报和审核情况;财产追收情况;财产变价和分配情况;清算组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的情况;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支出情况等。

(2)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债务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3)对于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公司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公司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帐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清算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4)对于没有任何财产、帐册、重要文件,公司人员下落不明的,清算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清算组应持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税务登记,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公司工商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12、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且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故律师在办理中应兼程前进,注重效率,防止久拖不决。

13、终止执行职务后工作

清算组于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起终止执行职务。

(1)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清算组仍应当继续依法履行职责。

(2)应当注销清算组账户,将清算组印章交公安机关销毁并将销毁印章的证明交人民法院备案。

(3)应当将接管的公司资料移交股东保存,将清算组执行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卷宗材料装订成册,保存备查。

以上内容较为宽泛,具体实操中若遇到公司不配合清算、公司缴纳税款、公司内部事务等相关情况,律师应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件办理情况,作出统筹安排。





四、律师执业风险防范


律师作为清算组成员时,既要保证依法清算,又要树立风险意识,避免因履职不当导致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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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勉尽责,避免被更换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勤勉尽责是律师基本的执业准则,在办理强清案件中应亲自办理清算事务,更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及时有效地完成清算,保障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时得到实现。


2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避免因履职不当带来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责任纠纷即是指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1)避免因未及时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带来的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律师未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在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可能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要求律师通过财务账册、合同、诉讼仲裁执行情况等穷尽发现债权人,书面通知且发公告,促使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

(2)避免因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第二款:律师应当将清算方案报人民法院确认,若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清算方案是关于公司清偿债务、分配公司资产的一揽子文件,律师应将其制订与确认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及时制订并报人民法院确认。

(3)避免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律师要严格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清算义务,避免因履职不当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这也要求律师尽责履职,充分利用专业优势依法合规办理强制清算案件,实现利益主体的均衡保护。



结语:在司法实践中,公司清算案件中大多为破产清算的申请,强制清算占的比例不高,相对而言,律师作为清算组成员与作为企业的破产管理人所履行的职责大同小异,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也有相似性。在当前不断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大趋势下,企业强清的处置步伐将会加快,律师针对强清案件的办理出具相应的工作规程、操作指引,可切实为公司的依法出清、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贡献智慧。泰和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公司商务部旨在为公司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服务,有为公司提供该项业务的专业人员和标准化产品,律师参与该项业务促使实现公司退出环节的公平正义,亦可协助法院高效办理,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自:泰和泰郑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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