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民法典》:什么情况下“夫债”不用“妻还”?


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