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又是淫僧,强奸信女!

关注我>>> 三湘微普法 2022-03-31
往期精彩:
1、朗朗乾坤,淫僧一个!被判处5年!
2、经典微小说:《一夜夫妻》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281刑初406号


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金昌,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小学文化,僧人,家住江西省乐平市。2019年9月9日因涉嫌强奸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风明,江西博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三部刑诉[201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昌犯强奸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德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金昌及其指定辩护人李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谌某长期信佛,因迷信自己曾堕胎导致身体不好、有邪灵附体,经一僧人介绍认识张金昌,遂找张金昌为其治病。被告人张金昌以谌某体内阴气太重,缺少阳气的迷信思想诱骗谌某,谎称要祛除邪灵,必须要与其发生性关系,进行阴阳调和才可治好病。谌某受到张金昌的诱骗,于2019年7、8月份多次在张金昌家中同张金昌发生性关系。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金昌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谌某的陈述,证人喻某的证言,勘验、辨认笔录,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被告人张金昌的行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金昌当庭辩称,其与被害人确实发生了性关系,但其没有诱骗她,都是自愿的。

【微普法】城镇户口子女如何继承父母农村房屋

辩护人李风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客观上与被害人有性行为没有异议,但对指控被告人诱骗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有异议,不能单凭被害人的陈述认定被告人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被告人没有犯罪的故意,即使构成强奸罪也是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未确定其为犯罪嫌疑人尚在传唤时主动交代自己所有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所犯罪行是因法律意识淡薄,其无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谌某长期信佛,因迷信自己曾堕胎导致身体不好、有邪灵附体,经一僧人介绍认识张金昌,遂找张金昌为其治病。被告人张金昌以谌某体内阴气太重,缺少阳气的迷信思想诱骗谌某,谎称要祛除邪灵,必须要与其发生性关系,进行阴阳调和才可治好病。谌某受到张金昌的诱骗,于2019年7、8月份多次在张金昌家中同张金昌发生性关系。

甜歌杨钰莹

另查明,2019年9月8日,被告人张金昌系被乐平市公安局众埠派出所民警到其家中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 被告人张金昌的供述与辩解:谌某找我治病,我跟她说她阳气不足,需要阴阳调和,要跟我发生关系才能治好她的病,还要配合中草药外敷内敷,就这样治疗才有效果,之后我就在界首流动摊贩子那里买了些中草药,给素美敷,我告诉她中草药敷身体外面部位,用中草药调和药酒将她全身擦满并进行按摩,这是外敷,内敷就是她和我发生关系,这叫内敷。这是我骗她的,我想和她发生性关系,就以这个理由来骗她和我发生性关系。期间我们发生过三次性关系。我不会治病,只是认识一点中药,其他的都不懂的。谌某是自愿和我发生性关系的。

2. 被害人谌某的陈述:我是一个信佛的人,我原来怀孕堕过胎,我现在一直感觉那个婴孩跟着我,我就很困扰,我就询问一些修佛的师傅,加上家里人也不管我,我就从一个修佛的朋友那联系到了张金昌,张金昌就说他能治疗我的病,帮我祛除邪灵,说他还治疗好了一个女徒弟,说我缺少阳气,必须和他发生性关系,接收他的阳气,就可以治疗好我的病,每次张金昌都是以这个理由和我发生性关系的。我和张金昌都不认识的,张金昌比我也大很多,他不是以那种虚假的理由骗我,我是不可能会和张金昌发生性关系的。

3.证人喻某的证言:2019年8月9日左右的一天上午,行学法师带谌某到我们凤凰山寺来找我,谌某觉得有鬼缠着她,想叫我帮她化解。谌某跟我叙说她的困惑时,谌某跟我说她十多年前堕过胎,堕胎后就一直觉得那个小孩的鬼灵一直缠着她,后面她经人介绍认识乐平市众埠镇界首的行学法师,后面行学法师就讲她是阴气太重所致,需要帮她输入阳气,阴阳调和才能化解,之后行学法师就以阴阳调和为借口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因为我和行学法师同为佛学修行的人,行学法师和谌某发生了性关系的做法我肯定是不认同的,但是我又不好直接戳穿行学法师的行为,所以我就劝谌某不要再去找行学法师化解困惑了,叫她赶紧回家去。在我们汉传佛教里出家的僧人都是要戒淫的,不可能存在和异性发生性关系来帮人化解的做法。

辨认笔录,证实经喻某辨认出6号照片就是“行学法师”,即被告人张金昌。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示意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5.到案经过证明,证实被告人张金昌系在家中被依法口头传唤到案情况。

6.常住人口登记表、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张金昌案发时已成年且无犯罪前科的事实。

7.第三次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讯问被告人张金昌的有关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昌以迷信思想诱骗妇女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金昌强奸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张金昌当庭否认其以迷信思想诱骗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系被害人自愿的,该辩解意见与其之前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以及被害人的陈述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金昌有自首情节,经公安机关出具到案经过证明证实,被告人张金昌并非主动、自愿到公安机关投案,而是受到公安机关传唤才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本质属性,不属于自首,故不予采纳。被告人张金昌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在庭审中翻供,不能认定坦白,因其曾如实供述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金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金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3年9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华丹

人民陪审员  邹爱凤

人民陪审员  江文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洪振萍

往期精彩:

1、古筝版《可可托海的牧羊人》

2、朗朗乾坤,淫僧一个!被判处5年!

3、国家烟草局原副局长:被留置中午还喝了一瓶50年的茅台

4、男子买到9瓶假茅台未获10倍赔偿,你怎么看?

5、交警小姐姐教你如何学法减分!

6、最高院公报案例:小区地面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出售!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