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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于 2022年12月16日 被检测为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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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杰|再论田莹检察官的私生活

成杰律师 成杰说法 2022-12-11 17:30 Posted on 广东

        田莹是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2010年获得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全国优秀公诉人)”称号。顾春义律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现在案件在二审审理之中。最近,田莹检察官为顾春义前律师(据说是其前夫)在网络上大肆喊冤。大连市李振鹏律师的《田莹检察官的私生活》田莹检察官的私生活,在律师界引起一点争论,成杰律师归纳几点:


(一)如何看待田莹检察官的私生活?


        田莹与顾春义现在是否夫妻关系,我缺乏权威资料而不敢妄加肯定,无论本文其他地方如何表述,其婚姻关系无法肯定的基本事实不变。田莹检察官喊冤的公众号文章将顾春义写作“孩子的父亲”,田莹检察官对其婚姻关系欲言又止,遮掩躲闪,但这个难言之隐肯定无法逃避社会公众的眼睛。顾春义原来是律师,现在查询顾春义已经不是律师。


        如果田莹与顾春义没有离婚,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田莹检察官应当将其丈夫顾春义从事律师的情况向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如实申报,且顾春义不得担任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5)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显然,田莹检察官是否已经离婚、顾春义的职业,这些并不属于田莹检察官个人私生活的范畴。私生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是隐私,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第二款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如果此前田莹检察官与顾春义律师已经离婚,现在田莹检察官替前夫拼力喊冤,那么社会有权评论其离婚的真实目的,毕竟离婚不离家而躲避回避制度是惯常套路。况且田莹检察官网络喊冤就是将案件信息在网络上公开,让案件接受社会评论,寻求社会监督。


(二)如何看待田莹检察官为前夫喊冤?


        喊冤是一个人固有的基本权利。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田莹检察官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然具有喊冤的权利。法律本意可能是公民有权利为自己喊冤,但法律并无禁止或者限制公民为他人喊冤。


        假定田莹与顾春义已经离婚,那么田莹检察官是为前夫喊冤。田莹作为前妻是否具有为前夫喊冤的主体资格,其喊冤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这些都存在一定争议。这种网络喊冤是否属于行使批评、检举等公民监督权利,是否行使信访、申诉、控告等公民救济权利,亦存在一定争议。但是,法定的申诉、控告、检举,法律规定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法律并没有规定在网络上提出。因此,田莹检察官在网络上为前夫喊冤本质是将顾春义案件部分事实在网络上予以公开,寻求社会监督,这种信息公开行为并不违法,因为私权利是法无禁止即可为。


        田莹检察官网络喊冤的行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国家对网络言论是严格管控的。针对田莹检察官的喊冤行为和喊冤效果,社会公众当然有权利予以评论,评论行为又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田莹检察官的喊冤精神是值得赞赏的,顾春义律师身陷囹圄是值得惋惜的。辩护权也是一个人的固有权利,顾春义在二审阶段积极抗争是值得鼓励的。就田莹检察官的喊冤效果,以及顾春义案件二审结局而言,我综合研判是根本就不乐观的。当然,我希望田莹检察官喊冤的阵势越大越好,这样可以让更多的人民警察、检察官、法官能够听得到,看得到,想得到。


         概言之,田莹检察官有权利为他人喊冤,社会公众有权利对田莹评论,但喊冤行为和评论行为都应当在法律、法规的规制之下。


(三)如何看待田莹检察官在钥匙扣枪案中的作用?


        虽然钥匙扣枪案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但是我心底确信钥匙扣枪案是冤案,属于标准的无罪案件。田莹检察官是钥匙扣枪案的公诉人,田莹检察官自称是挂名公诉人而没有出庭支持公诉。根据案件责任制,田莹检察官当然是钥匙扣枪案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人。


        关于田莹检察官在钥匙扣枪案中履行职务的行为,成杰律师建议网搜并直接引用“一厘米主权”原则。对于田莹检察官在钥匙扣枪案中无情专政的思维和积极追诉的行为,社会公众有权利予以批评甚至谴责。


        田莹检察官的“全国优秀公诉人”称号,绝对是货真价实,来之不易。据此可以合理推断,田莹检察官是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乃至辽宁省全省检察机关的专政标兵。但是,公权力运行自有其规律性,一个政法单位的中层干部仅是国家机器的一颗螺丝钉,社会公众不应过分夸大田莹检察官在钥匙扣枪案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况且田莹检察官与钥匙扣枪案被告人并无私仇。成杰律师作为毫无利害关系的局外人进行合理推测,在钥匙扣枪案中,田莹检察官的思维是无情专政,履职是积极追诉。但田莹检察官的直接作用或者间接作用都是有限的,肯定不是决定性作用,从根本上看只能是配合性的“平庸之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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