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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知识教师的法律地位

2018-05-01 山东华图教师 山东教师招聘考试网

教师的法律地位

1.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教师是专业人员。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

2.教师身份的规定: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日本、法国→公立英、美公立教师兼有公务员和雇员双重身份)

3.简述我国教师基本权利:

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4.简述教师应当履行义务:

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动,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5.教师资格条件:

①必须是中国公民;

②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③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④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⑤教师的身体状况也应符合有关规定。

6.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7.教师考核的内容:

①政治思想;②业务水平;③工作态度;④工作成绩。

8.教师考核的原则:

①客观性原则;②公正性原则;③准确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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