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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幼儿园到中学,这些补助细则定了!

知河北 2019-04-09

日前,河北省教育厅官网发布《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助实施细则》和《河北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实施细则》,明确了各项补助政策的具体情况,一起来看!

“两免一补”资助实施细则

“两免一补”是指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执行。


城乡义务教育学生是指在我省就读的城市区和农村(含县镇、市辖区所属农村和农垦、林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包括初级中学、职业初中、普通小学、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免除学杂费

不得“先收后返”

 中央统一确定全国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我省按照中央政策规定适时对基准定额进行调整。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采取直接免除方式,民办学校不得“先收后返”

小学生每年600元

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落实学校生均取暖公用经费85元,不足部分由市县统筹解决。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优先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等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免费教科书

部分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

向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省规定的配套辅助学习资源和地方课程教材以及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学生字典,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循环使用的免费教科书不属学生个人所有。循环使用的免费教科书版本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更换教科书版本的,应严格按照中小学教材选用有关规定进行,并从起始年级开始更换。

集中采购,免费发放

免费教科书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印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义务教育部分)》、省规定的配套辅助学习资源,在各地教科书选用的基础上,由省级集中采购,免费发放,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省确定的地方课程教材由省级财政负担,免费发放给学生。

这些教科书循环使用

 纳入循环使用的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包括小学《科学》、《音乐》、《美术》(或艺术)、《信息技术》,初中《音乐》、《美术》(或艺术)、《信息技术》和《体育与健康》。


省确定的地方课程教材纳入循环教科书使用范围。循环教科书原则上省按每年在校生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比例补充和更新,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循环教科书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循环教科书登记、发放、回收、保管和消毒等工作,保障正常教学的开展。

这种情况也应提供免费教科书

 对因年龄、转学等原因暂未注册学籍且开学实际在校就读的学生,应免费提供教科书。学籍注册结束后未注册的学生,学校要实名登记学生姓名、班级、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留存备查。

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

补助对象

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资助对象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符合下列情况的应优先纳入资助范围:经扶贫办、民政、残联等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残疾家庭学生、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初中1250元/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生生活费生均补助标准为:小学1000元/年,初中1250元/年。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资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国家和省调整补助范围和标准时,按相关政策执行。

补助按学期发放

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资助对象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放。资助资金可采取打入银行卡和发放现金等形式,具体发放形式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要确保资助资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需要这些证明材料

有关学校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出的申请,学生需提交《河北省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建档立卡、孤儿、残疾和烈士子女相关证明;城乡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所在村或街道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以及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有关材料等。

该《细则》还明确,“两免一补”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区)可依据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本办法自发布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资助实施细则

资助对象

学前教育资助对象是指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基本条件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

2.达到河北省三类幼儿园及以上办园标准;

3.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与本县(市、区)区域内同类型、同等级的教育部门所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大体相当,具体上限由市、县(市、区)合理确定,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普通大众能够接受。

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这些情况优先资助

具备以下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应优先纳入资助范围: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子女;

2.孤儿、烈士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家庭子女;

3.符合入园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

4.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5.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各县(市、区)有关幼儿园要根据上述情况科学、合理界定资助对象,切实发挥资助资金效益。

每年最高1000元

学前教育资助标准原则上为每生每年500-1000元,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资助比例一般为10%左右。具体资助标准和资助比例,由各设区市及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根据物价水平、保教费收费标准、家庭合理分担成本等情况在省定标准内合理确定。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比例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确保困难儿童得到资助。

申请方式

每年9月开园时,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家长(监护人)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申请表》,提交建档立卡、低保证、残疾证、孤儿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也可由家庭所在村(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或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有关材料等。


各幼儿园要成立学前教育资助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标准,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界定政策以及享受资助的儿童基本情况和资助标准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

专人负责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足额落实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资助资金,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各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明确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市、区)可依据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来源:河北省教育厅、长城新媒体

编辑:来淮

主编:晓明

监制:朱湘鹤、刘新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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