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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快人心!一批老赖拒不执行判决获刑,河北法院今天公开宣判!

知河北 2019-04-05

今天上午,河北法院对43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



省法院于今天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通报河北省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专项行动的情况,并通报了10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其中5起典型案件今天经由保定市顺平、定州、邢台市桥西区、邯郸市广平、沧州市任丘等地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案件一:

崔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4日、8月31日作出(2017)冀0682民初485号民事判决、(2017)冀0682民初485号民事裁定,判决被告人崔某某赔偿崔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7876.04元。


2017年11月24日定州市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达该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告人崔某某拒绝报告财产。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9日决定对被告人崔某某罚款5000元,崔某某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 


定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明知人民法院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拒绝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经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应当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其系累犯和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对被告人崔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件二:

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某与李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日判决李某某、曹某某共同偿还陈某某借款495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6月25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因李某某、曹某某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未主动履行,陈某某申请强制执行,顺平县人民法院分别作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书,责令被告人李某某履行还款并支付利息,报告财产情况、腾交房产义务,并于12月12日裁定冻结李某某持有的北京秋实联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600万元股权,期限二年。李某某仍拒不履行义务,并更换预留的联系电话,致使生效民事判决无法执行。2018年1月13日李某某被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派出所民警抓获。


顺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有义务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名下有车辆、房产、公司股份,具有执行能力,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车辆、拒不迁出被本院查封的房产,应当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对被告人李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件三:

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平县人民法院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冀043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高某某偿还原告郭某某借款85280元人民币。


判决生效后,高某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郭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广平县人民法院先后向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8年1月22日、2018年2月6日因高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报告财产被广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被告人高某某被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将其名下冀AV6F80别克轿车一辆转移,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未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未能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经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意隐瞒并转移其名下的财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人高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四:

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5日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河北汇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实际控制)借款合同纠纷作出民事判决共三份,判决被告李某某偿还姚某某借款本金共计1610万元并支付利息,河北汇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要求被告人李某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财产,李某某未主动履行和申报财产。桥西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依法划拨了被告人李某某账户存款13,9000元,拍卖李某某在某村镇银行股权得款2,536,092元,并相继查封李某某多处房产和车辆。2016年8月16日桥西区人民法院因李某某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因未找到李某某未能执行。2015年12月6日李某某将其名下的一辆奔驰轿车(冀DHT766)转让给他人,并于2015年12月底将其实际拥有的房产出售,卖得房款98万, 2015年12月至2017年5月李某某另收到河北华冠隆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土地转让金304.5万元,均未向法院报告,规避执行。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后,仍拒不履行。经法院查询,被告人李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拒不申报,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法院查控其财产后,其隐藏、转移其他财产,且不配合对已查封房产的处置,致使判决无法得到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人李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件五:

吕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任丘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4)任民初字第0400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吕某某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及本息26万元人民币。


判决生效后,刘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任丘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8月8日、10月26日、11月10日向被告吕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通知书,查封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罚款决定书,要求吕某某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的财产情况。


吕某某虚假报告其两处不动产情况,经任丘市人民法院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2017年8月9日,被告人吕某某到任丘市公安局鄚州刑警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2017年8月6日被告人吕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


任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虚假报告个人财产情况,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民事部分已与申请人调解解决并取得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吕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省法院刑四庭副庭长 郑亚昕:

这五起案件当中有的是数额比较大,拒不执行行为的情节比较严重的,在宣判这些案例当中主要要体现一个既从严打击,又有一定的是预防功能。



据了解,两年多来,全省法院全面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2017年9月至今年9月,全省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9.32万件,执结26.75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3.91%和6.96%,执行到位金额330.20亿元,执行办案周期明显缩短,执行标的到位率明显提升,执行申诉率明显下降,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持续增强。



来源:河北新闻联播

记者:张文敏、金哲、苏明山、高京原、李永倩、张雁、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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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来淮

主编:书娟、晓明

监制:朱湘鹤、刘新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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