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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科研诚信,终身追究!河北将建立专门办事机构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知河北 2020-09-04

日前,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强化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等方面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对科研人员学术论文、技术研发等

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

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该意见明确,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建立专门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在审议、评定、受理、调查、咨询等方面的作用,定期组织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学术论文、技术研发等科研成果等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以3至5年为周期,必要时可采取针对性核查。


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要对项目主持人和团队提出科研诚信要求,对失信责任作出规定或约定。从事科技项目管理、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等的科技服务与中介机构,须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健全内控制度,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对学术论文不诚信者严肃处理并撤回论文

意见要求,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书)要明确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全过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要健全诚信管理办法,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


在科技服务专业机构管理、创新基地建设和专家评审、科技奖励等工作中,不能通过合同形式明确作出科研诚信约定的,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各责任主体在相关工作实施前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对严重失信的取消相应资格。


在科技表彰奖励、人才计划资格评选、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必经程序,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


从事科研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要建立完善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科研过程可追溯、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等管理办法,实化细化有关措施。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由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作出严肃处理并要求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把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

意见明确,围绕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机制,把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推动各责任主体完善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研究长周期考核机制,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原则上在项目验收时一次进行。对省属科研院所绩效评价周期原则上为5年,也可根据不同科研活动类型、主要负责人任期等实际情况进行中期评价或适当缩短绩效评价周期。


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

实行终身追究

意见要求,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人所在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根据其严重程度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 对责任人进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 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

  • 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 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

  • 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各类人才计划人选资格;

  • 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 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


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政务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要给予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拨或核减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来源:河北新闻网

编辑:海坡

主编:张晓明

监制:朱湘鹤、刘新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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