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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河北一厅官被双开!4市多人被查处……

知河北 2020-09-02

承德

承德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滦平县委原书记蔡福浩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承德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滦平县委原书记蔡福浩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蔡福浩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对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敷衍应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接受礼品、宴请等;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漏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蔡福浩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背党的宗旨,政治意识淡薄,法纪观念缺失。蔡福浩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蔡福浩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河北省第九次党代会代表、承德市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滦平县第十五次党代会代表资格,免去其第十四届承德市委委员职务;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依法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随案移送涉案财物。


廊坊

廊坊纪检监察网对外公布

1、永清县别古庄镇前刘武营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李洪水被开除党籍

永清县别古庄镇前刘武营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李洪水,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永清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洪水开除党籍处分。


2、三河市水务局地下水工程处处长赵瑞来受到撤职处分

三河市水务局地下水工程处处长赵瑞来,犯玩忽职守罪,被依法判处免于刑事处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经三河市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赵瑞来撤职处分。


3、大城县第二医院退休人员孙金菲被开除党籍

大城县第二医院退休人员孙金菲,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大城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孙金菲开除党籍处分。


4、廊坊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调研员王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经查,王璘不正确履行职责,未严格把关,未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施工补助,其行为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璘党内警告处分。


5、大城县交通局公路管理站工作人员张应军被开除党籍

大城县交通局公路管理站工作人员张应军,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大城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应军开除党籍处分。


6、廊坊市人防办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周世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经查,周世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市人防办违规在市人防协会列支费用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周世泉党内警告处分。


7、大城县审计局工作人员贾改霞被开除公职

大城县审计局工作人员贾改霞,犯滥用职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大城县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贾改霞开除公职处分。


8、廊坊市委农工部副部长王龙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经查,王龙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操办喜庆事宜,其行为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龙江党内警告处分。


9、香河县安头屯镇安四村村民张玉兵被开除党籍

香河县安头屯镇安四村村民张玉兵,犯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香河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玉兵开除党籍处分。


10、三河市新集镇芮庄村村民崔德龙被开除党籍

三河市新集镇芮庄村村民崔德龙,犯收购赃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三河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崔德龙开除党籍处分。


11、大城县交通局公路管理站退休人员赵太平被开除党籍

大城县交通局公路管理站退休人员赵太平,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大城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赵太平开除党籍处分。


12、香河县渠口镇炭户村村民周存被开除党籍

香河县渠口镇炭户村村民周存,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香河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周存开除党籍处分。


13、安次区落垡镇裴务村村民娄玉清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安次区落垡镇裴务村村民娄玉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严重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廊坊市安次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娄玉清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14、廊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王俊怀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经查,王俊怀不正确履行职责,未严格把关,未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施工补助;相关工程设计、勘察项目未经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其行为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俊怀党内警告处分。


15、三河市燕郊镇一街村村民赵宝军被开除党籍

三河市燕郊镇一街村村民赵宝军,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三河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赵宝军开除党籍处分。


16、香河县刘宋镇倪庄村村民杨术华被开除党籍

香河县刘宋镇倪庄村村民杨术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香河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术华开除党籍处分。


17、广阳区支油支铁办公室科员王孟洲受到撤职处分

广阳区支油支铁办公室科员王孟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于刑事处罚。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廊坊市广阳区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王孟洲撤职处分。


18、香河县五百户镇骡子王村村民朱建国被开除党籍

香河县五百户镇骡子王村村民朱建国,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二千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香河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朱建国开除党籍处分。


19、霸州市副市长樊冬受到记过处分

经查,樊冬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中疏于监管,整治涉酸企业工作落实不到位,对霸州市境内两企业非法倾倒废酸污染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问题负领导责任,其行为构成违纪。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樊冬记过处分。


20、三河市燕郊镇二街村党支部书记姚建东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三河市燕郊镇二街村党支部书记姚建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严重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三河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姚建东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1、大厂回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李蕊被开除党籍

大厂回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李蕊,违反廉洁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严重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大厂回族自治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蕊开除党籍处分;经大厂回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将李蕊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并下发监察建议,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审查调查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对李蕊作出相应处理。


沧州

沧州市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1、运河区人大城建环资委主任张亚玲公车私用等问题。2015年1月-2018年6月,张亚玲任运河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在已享受交通补贴的情况下,仍经常乘坐单位公车上下班,属于公车私用。另外,张亚玲还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其亲属吸收存款,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问题。2018年12月24日,张亚玲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青县自来水公司原党支部书记兼法人王恩先等人借考察名义违规公款旅游问题。2017年8月,青县自来水公司原党支部书记王恩先与青县4万吨地表水厂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姚者珍、吕福凯,自行商定去湖北丹江口水库考察,考察期间未参加过任何学习和培训,且考察回来后在单位报销了相关费用2498元。2019年1月9日,王恩先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吕福凯受到政务警告处分,姚者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已追回。


3、盐山县供排水公司经理王海臣挪用公款用于个人丧事礼金问题。2008年至2018年期间,时任盐山县供排水公司经理王海臣,分五次挪用盐山县供排水公司办公备用金共计6000元用于个人丧事礼金。2018年11月29日,王海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已追回。


邢台

巨鹿县纪委对外公布

1、王虎寨镇北坚台村原党支部书记霍现生违规公款吃喝问题。霍现生在任北坚台村支部书记期间,北坚台村集体报销饭费、招待费、食品支出等费用共计44222元。霍现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县民政局副局长杜玉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问题。2015-2016年, 县民政局审核把关不严,违规为140户办理低保,涉及低保金195574元。其中,2015年81户,涉及资金103178元;2016年59户,涉及资金92396元。杜玉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负责人袁朝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问题。2015-2016年,袁朝晖作为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负责人,审核把关不严,未能及时发现村干部及其亲属违规领取低保问题,违规办理低保户140户,涉及低保金195574元。其中,2015年81户,涉及资金103178元;2016年59户,涉及资金92396元。袁朝晖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一年半)。


4、原城管办副主任、综合执法大队长(正科)刘东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问题。刘东昌在任城管办主任期间,一是滥用职权,擅自决定准许山东禹城恒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向巨鹿县垃圾填埋场跨省倾倒垃圾,该跨省倾倒垃圾行为被媒体广泛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二是在未进行招标的情况下,实施巨鹿县城区广告牌匾拆除、制作、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和西郭城镇大张庄村、小张庄村公路两侧绿化苗木工程项目,违反招投标法。根据201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200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2018年3月31日研究决定,并报县委常委会2018年4月4日批准:给予刘东昌开除党籍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经县监察委员会2018年3月31日研究决定,并报县委常委会2018年4月4日批准:给予刘东昌开除公职处分。


5、住建局村镇建设管理股股长张强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玩忽职守的问题。张强在任住建局村镇建设管理股股长期间,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对农村危房改造联审联查阶段工作把关不严,监督审核不到位,危房改造项目违纪违规问题多发、国家扶贫款物遭受较大损失。一是出现非贫困户违规套取危房改造资金问题,合计金额302.1015万元(该资金已全部追缴县财政);二是在2010年观寨乡马旺营村五户危房改造项目手续中,建设中照片为同一处房屋,建成后的照片也是同一处房屋;三是有关危房改造档案保存不完整、不规范。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之规定,经2018年4月7日县纪委常委会研究,2018年5月2日县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张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经县监察委员会2018年4月7日研究,2018年5月2日县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张强撤职处分,降为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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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纪委监委网站、河北发布、廊坊纪检监察网、巨鹿发布

编辑:来淮

主编:张书娟、张晓明

监制:朱湘鹤、刘新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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