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特辑|林嘉:疫情防控中的社会法问题
疫情防控中的社会法问题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相继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延长假期、推迟复工、对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一系列举措有力应对疫情。同时,公众也关心背后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问题。比如,因公感染病毒是否认定工伤、企业停产停工后工资如何计算,等等。对此,人民网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林嘉。本文对林嘉教授的采访内容转载发送。
一
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算工伤吗?
林嘉: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在抵抗疫情中医护工作者及相关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此外,医护人员、企业职工等受用人单位指派赴疫区工作而受感染的,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情形认定工伤。提供志愿服务的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二项“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的,可认定为工伤。)
二
因密切接触感染者被隔离不能上班,企业能辞退吗?
林嘉: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疑似感染者、或受隔离者,用人单位需给予必要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应支付劳动者必要的劳动报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上班的(如交通中断),企业应当给予劳动者必要的假期,企业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来支付。
三
企业停产停工了,工资怎么算?
林嘉:如果企业因疫情原因停产停工,按照人社部的相关规定,停产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的相关规定发放生活费。人社部门在特殊时期应当放松批准企业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以应对企业生产工作的需要,同时尽可能避免上下班高峰,减少人员高度聚集,降低潜在风险。
四
在延长的假期加班,加班费怎么发?
林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该规定比法定假日延长了2天,关于这两天假期的性质,究竟是法定节日还是公休日存在很大分歧,有认为是法定节日也有认为是公休日。如果定性是法定节日,劳动者在法定节日工作的,企业不可安排补休而应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定性为公休日,而劳动者在公休日工作的,企业可以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劳动报酬。此外,加班的工资报酬标准不同,法定节日加班的,企业按照工资300%支付劳动报酬;公休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企业按照工资200%支付劳动报酬。
关于这两天假期的性质,我以为可以定性为“公休日”。理由是:《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春节为我国法定节日,假期是3天;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同时还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为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因此,定性为公休日更合适一些。
(本文首发于人民网记者对林嘉教授的采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
责任编辑:马 进
审核编辑:罗寰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