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一个专利申请时的小技巧,有助提高专利赔偿额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大岭IP Author 大岭先生

来源:大岭IP         作者:大岭先生


从一个案例看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撰写对侵权损害赔偿的影响

如果你的专利只是整个产品的一个部件,那么,当有人侵犯了你的专利权时,应该按照部件产品占整个产品的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额。例如,你的部件专利产品的售价除以整个产品的售价,就是分摊的比例。当然,也可以分析部件产品对整个产品的价值贡献的比例,然后,用贡献的比例乘以整个产品的价格,来计算赔偿额。

显然,以整个产品的价格作为赔偿额的基础,一般对专利权人是更有利的,特别是部件专利产品售价很低时。如果专利权人可以证明部件专利产品对整个产品的贡献很大,那么,他就可以争取到更大的赔偿额。怎么才能让法院支持以整个产品的价格作为计算的基础呢?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在2018年审理的一个案件给出了这样的启示。

美国专利法第284条规定,可以按照损失的利润或者合理许可费,来计算专利侵权赔偿金额。


Exmark Manufacturing Co. v Briggs & Stratton Power Products Group, 879 F.3d 1332 (Fed. Cir. 2018)案中,原告Exmark公司对割草机的流量控制挡板(控制割草机下方的空气流动和割草的部分)进行了改进,并申请了专利。 Exmark起诉Briggs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在地区法院的一审中,陪审团认定Briggs侵权,而且是故意侵权。地区法院将故意赔偿金额增加了一倍,裁定Exmark获得2400万美元的赔偿金。

本案中,联邦上诉法院根据合理许可费来计算侵权赔偿额。

合理的许可费=许可费率*许可费基础(被告的侵权产品的销售额)

但是,如果专利仅是被告销售的产品的一个部件,则原告必须对专利部件与整个产品之间的损害进行分摊。 原告只能获得专利部件的合理使用费,而不是整个产品。

部件产品专利的合理的许可费=分摊比例*许可费率*许可费基础(被告的侵权产品的销售额)

在上诉时,Briggs争辩说,Exmark应该通过分摊挡板在整个产品中的价格来确定许可费基础,而不是分摊许可费基础,来确定损害赔偿金。挡板只是割草机中很小的一个部件,如果按照这样的计算方法,对原告显然不利。但是,上诉法院驳回了Briggs的论点,认为可以通过分摊许可费率,分摊许可费基础或两者的组合来分摊损害赔偿金。

部件产品专利的合理的许可费 =(分摊比例 * 许可费率)* 许可费基础 = 许可费率 * (分摊比例 * 许可费基础)


上诉法院认为,Exmark使用割草机的销售收入来分摊损失是正确的。本案中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是整个割草机,而且在说明书中也记载了关于流量控制挡板对于整个割草机的改进的效果。而且,挡板不在市场上单独销售,按照整个割草机的价格进行许可谈判也是符合惯例的。因此,支持了Exmark按照整个产品,而不是专利部件的价格,作为基础计算最终的赔偿金。

当然,本案还需要挡板的最终分摊的合理许可费率,Exmark主张是5%,但是,上诉法院认为理由不充分,没有支持。


本案启示:

1. 部件产品在申请专利时,一定要有一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整个产品,而且,在说明书中也要记载部件产品对整个产品的改进效果,这样有助于按照整个产品的价值作为基础,来计算专利赔偿额。

2. 美国专利案件越看越有意思,不信的话,你可以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本案判决书原文。

END

长按二维码关注知识产权公众号“知识产权云”,了解行业动态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