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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法律工作者的区别

2017-06-12 律界米豆

之前律师群里有律师发布了一条地方立法消息,湖南省人大将在本月(2015年9月)通过《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条例》,在该条例中,将法律工作者的执业地域从区县一级扩大到市级范围,允许法律服务所跨县市设置分所及接待点。

有湖南律师表示,此草案的通过,对年轻律师执业环境影响较大。这样的制度安排,不仅违背了基层法律工作者应服务于乡镇社区等基层的设置初衷——放低准入条件就是为了弥补基层律师服务的提供不足,而且,将会更加造成对律师不公平的竞争。

姑且不提此条例出台的利弊,单说一下律师与法律工作者的区别,帮助大家弄清二者的区别,有利于大家选择高素质的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

现实生活中,人们搞不清什么人是律师什么人是法律工作者。有的人,在整个诉讼阶段,也没有搞清自己所聘请的代理人是不是律师,等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后,才猛然发现为自己代理诉讼的人,原来不是律师。实际情况是,许多人,甚至可以说是大多数人,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混为一谈,甚至将律师和上法庭打官司的其他人员混为一谈。淡化了对律师的认识和了解,也模糊了律师的职业形象。为了帮助人们认清“律师”,选择到真正的律师为自己提供优质到位的法律帮助,作者在此提出一些建议和方法,抛砖引玉给与律师有缘的人们。

我国现行的法律和行政规章,主要设定了两种人为专职的法律执业人员:一为律师;二为法律工作者。

什么人可以称作律师呢?我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什么人可以称为法律工作者呢?根据行政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基层法律工作者是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二者的相同点是,都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但二者的区别却是相当大的。

区别之一,二者产生和存在的法律基础不同。律师的产生和其执业的基础,是根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法律工作者的产生和其执业的基础,是根据行政规章《关于乡镇法律法务所的暂行规定》(现为《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的设定是没有法律基础的。

区别之二,二者执业的准人不同。要想做律师,必须先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职业资格。从2002年起,要想做律师,必须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而做基层法律工作者,就没有这样的准入程序,只要你想做并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同意就行。

区别之三,二者执业的法律水平或者说是法律知识的含量不同。做律师,首先得是法律本科毕业,才有报名参加考试的资格。参加考试,不是一般人就可以成就理想、如愿以偿的。就以2002年的考试为例,全国报名参加考试的人有38万之多,但因此而获得资格的人只是报考人数的百分之六点多有资格做律师的人,其知识含量的程度有多少,我这里不说,你也会猜想了。而做法律工作者,只要具备高中文化就可以了。

区别之四,二者服务的范围不同。律师的服务范围十分广泛,凡是社会生活中用得上律师的事务,律师都可以发挥作用。而法律工作者的服务范围仅限于从事简单的民事类代理事务,他们不具备从事刑事类代理和辩护业务。

区别之五,二者执业的地域不同。在全国范围类,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律师也有一定的执业空间。法律工作者的执业受地域范围限制,根据司法部对行政规章《乡镇法律法务业务工作细则》的解释,基层法律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现在广东\上海\北京等发达地方已经不允许法律工作者出庭参加.

区别之六,二者体现的社会价值不同。律师作为一种职业,是世界各法制国家的同类设定,律师的社会作用,国际条约《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1990)》有系统的揭示,其中之一就是“要求所有人都能有效地得到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员提供的法律服务”。因此,有人说:“没有律师就没有司法公正”。法律工作者的职业设定,只是中国的现象,不是国际上通常的做法,因此也就没有“没有法律工作者就没有司法公正”的说法。

区别之七,二者的历史使命不同。律师是法制国家的产物,与法制国家同发展,共存亡。法律工作者只是为解决乡镇聘请律师难的现状而暂时的措施,司法部早在2002年,就要求大中城市的法律工作者,淡出诉讼领域,可见,法律工作者作为一种临时制度,意味着将要完成其历史使命。

相对于我国其他地方来说,要区别哪是律师、哪是法律工作者,其难度比较大.现就我们的法律服务市场做一个比较和分析,以帮助大家鉴别真伪。

一是从执照上进行鉴别。律师的执业执照是红色的,象结婚证,内页纸张上对光可发现有水印。基层法律工作者是工作证是绿颜色.象离婚证.内页纸张上对光可发现没有水印。

二是从招牌上进行鉴别。律师执业的场所是律师事务所,其招牌是“行政区名称+字号+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的场所是法律服务所,其招牌应当是“x x县x x(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的招牌很少是按照要求制作的,到处悬挂的是“湖北x x x法律事务所”,比律师事务所的招牌要张扬得多了。

三是从服装上进行鉴别。根据规定,律师只有在出庭的时候,才会着律师袍,平时的着装是大众化的,有时可见左胸前的别有象西服商标样的金色徽章,仔细看可发现上有“中国律师”字样,那就是律师徽章。而平时着有“司法”臂章,象警察服装颜色的制服的,可能就是“乡镇(基层)法律工作者”了。

有人也许会问,在我们这,还有许多的社会人员也在帮人打“官司”,这又是怎么回事?

在我们国家,根据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其他公民经人民法院同意,是可以为当事人代理民事类案件和参与刑事案件的辩护的,但有严格的限制。限制之一是要经人民法院同意。限制之二,是不得收取任何报酬,冒充律师者由公安机关处以以5000元以内的罚款。非冒充律师而收取报酬者,由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制之三是在刑事辩护案件中,可以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人只能是被告人的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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