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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家弃子,法所不容”——新《民法总则》的亮点理解

2017-06-16 王庆杰 律界米豆

        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遇到夫妻一方由于某种原因,离家出走数年不归,杳无音信。留下另一方在家里艰难的生活,既要抚养子女又要赡养老人。这种“抛家弃子”的行为产生的原因很多:

比如:为了逃避债务,远走他乡;有的是存在犯罪行为,隐性瞒名;有的是因为存在婚外情,与他人私奔;有的单纯的为了逃避家庭责任,一走了之;也有的由于自然事件,客观无法回家……种种原因,不一而足。

        但无论基于何种原因,一方离家不归,长期失联,在情感方面对在家一方而言都是一种伤害,如何从法律的角度维护在家一方的权益,在家一方当然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依据法律规定对下落不明一方可以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通过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处理孩子抚养问题以及财产分割问题,完全可以就双方的婚姻关系依法作出妥善处理,除此之外,在家一方还有其他途径可走吗?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同时赋予了在家一方另外的选择,下面就《民法总则》新规定的法律条文的理解进行如下探讨。

        根据《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之规定,如果一方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满足了此条规定的条件,其在家的配偶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下落不明方死亡。人民法院宣告自然人死亡是法律上拟制的死亡,产生的法律后果在宣告死亡地等同于自然人的生理死亡,其婚姻关系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双方的婚姻关系因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生效判决而法定解除。

当然,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关键在于当下落不明人重新出现后,在家一方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之规定,自然人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会依法撤销死亡宣告,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带来了一系列法律关系变动,尤其在财产方面,会发生较为明显和现实的利益冲突。

      我们先看一下《民法通则》时代,撤销死亡宣告后法律后果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被人民法院撤销,其婚姻关系如果配偶没有再婚的自行恢复,其财产关系也应当按照夫妻关系存续处理,有时会让当事人陷入无奈的境地。

    新《民法总则》实施后,情况却大不相同,《民法总则》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法律赋予了在家一方自由选择的空间,对在家一方来讲,更有利于保护其利益,这可以说是《民法总则》的一个亮点。

这样的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在家一方的保护倾向,“抛家弃子,法所不容”的立法精神更符合人们对善良的追求,彰显着公平、正义。

        “抛家弃子”从道德上讲,本身就是一种不负责的表现,缺少家庭责任感,对这样的行为无论如何都不应当鼓励和提倡,在《民法总则》实施后,我们可以通过下面这个小案例,从实践的角度体会在家一方当被告宣告死亡人依法撤销后如何做出选择,从而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方因为婚外情,又不愿意离婚,或者尽管有意离婚,但离婚未果。于是离家出走,一去杳无音讯,多年不归,依法被宣告死亡。在外面生活期间,与情人发生矛盾而分手,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又回到家里,并申请法院撤销了其死亡宣告。在家一方在这期间,努力生活,并积累了可观的财富,但对爱情心灰意冷,一直没有再婚。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其婚姻关系并不当然自行恢复,其辛苦积累的财产也不会当然视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从而陷入财产纠纷中。在家一方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如果感情尚在,可以选择原谅对方,什么都不用说,什么也不需要做,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如果在家一方认为确实认为没有恢复的必要,不再给对方改过的机会,那么在家一方即不需要通过诉讼,也不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只要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一纸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其婚姻关系,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实现自己的选择。由此看来,在家一方保护自己的权益相当便宜。

        结语: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可以说对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已经进入“民法典时代”。 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与每个公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正确理解和运用对于保护我们每个人的权利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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