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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经国案:不准请律师,还需要多少奇葩理由?!

2017-11-17 吕良彪 律界米豆

对违法犯罪和社会丑恶现象不提出批评,是律师的失职。

在权力的坚墙面前,任何牛逼的个体都不过是脆弱的鸡蛋。每个牛逼的官员,都可能面临刑事风险,不让别人请律师,同样可能使自己或家人见不到律师。

——题记


【博主按】明经国案今日开庭,据同行披露:知名律师、前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空降”江西赣州拟担任明经国的辩护律师。法院以所谓“不能确定律师事务所函真假”为由拒绝迟夙生律师进入法庭。(参见:明经国案陷入白刃战:死磕律师迟夙生空降法庭,惨遭法官拒之门外)2009年,我根据自身经历整理了公检法无端拒绝律师进行辩护的若干奇葩理由。而近十年来中共中央、中央政法委、公检法司机关出台了不少保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文件,辩护律师的日子应该越来越好过才是。然而作为从法官转行的律师,我依然越来越搞不懂我们的诉讼尤其是刑事诉讼,越来越无法得到法律人应有的理性预期。我越来越深切地感受到律师离公检法越远,越能保持体面和尊严;离公检法越近,受伤害甚至侮辱的概率越高。为此,近年来我近可能不做诉讼,要做也尽量选那些社会影响大、办案人员素质高或者承办人不得不表面上尊重律师的案件,或者只去那些有人打过招呼请办案人员打我也不要打脸的地方去办案。但有些案子,还是不得不敬佩承办人员的“智慧”。近来有几回修养不好地、表情严肃地对他们工作中的问题直接提出批评意见——如思之先生所言,对违法犯罪和社会丑恶现象不提出批评是律师的失职。若有不当,敬请原谅。


突然就想起当年杨金柱引出的那段公案:湖南省司法厅分管律师工作的前副厅长在任时对律师多有刁难,并且声称自己怎么可能需要请律师呢。不料这种大话出来不久,他自己跟媳妇儿便都“进去”了。他出事后最希望见到的,便是律师。包括在台上对律师尤其死磕律师表达偏见的官员出事以后,希望聘请的居然同样办案较真乃至死磕的律师。——所以,阿呆常讲:凡事要有同情心、同理心、设身处地。外地的警察到北京被当作卖淫女抓了、家里被强拆的警察回去论理被城管打断腿了、公安局长被检察官刑讯了、法院院长称被计委体罚了,甚至到邻省上任的省主要领导,也被公安铐上了......没有谁是永恒的强者。在权力的坚墙面前,任何牛逼的个体都不过是脆弱的鸡蛋。每个牛逼的官员,都可能面临刑事风险,不让别人请律师,同样可能使自己或家人见不到律师。



公安:本案涉及“国家秘密”,不准请律师


一起在武汉被退回的案子,在湖北某地居然办成了涉及“国家秘密”案件,并以此为由不批准请律师。则所谓诈骗犯罪嫌疑人的两个儿子,包括正在上大学的案子,也被诱至当地关押将近一年,而其罪行不过为父亲请律师的钱可能是“赃款”?!

国家秘密”——好神秘、好可怕的领域,特别是《潜伏》风行之后。如何认定国家秘密,规定应该明确。显然不符合所谓国家秘密的案件也被冠以国家秘密之名而当事人毫无救济之途径,显然是一种悲哀。为此,我代理了相关当事人起诉国家保密局案件(其结果,当然是法院不敢受理)。为此,我先全国人大进言,《国家保密法》修改,理应赋予相对人法定的救济权利,理应纳入行政复议与诉讼之范畴。


检察:嫌疑人已经写了条子说不请律师!


某起为社会所广泛关注的案件,家属委托我担任嫌疑人的律师。申请会见时,检察机关却拿出一张所谓嫌疑人自书的字条:侦查阶段本人不聘请律师。依其理论,家属聘请律师得经嫌疑人授权!

1、家属聘请律师系独立权利,根本无须他人授权。

2、所谓不聘请律师之语,正说明嫌疑人迫切需要法律帮助。

3、所谓不聘请律师之语,在律师会见之前,又怎么知道不聘请律师是不是嫌疑也人始终如一的意思表示呢?!

交涉到后来,检察官居然说这不是法律问题,这是某某督办的案件。——话说到这个份上,做律师还能怎样呢?不过,即使明知其不可为,该做的事情也还是要做的。如果侦查机关把人抓来都来这么一招,律师确实可以不必存在了。


法院:委托人本来不来,我怎么知道你们是不是他请的律师?


当事人借入高利率贷款斥资一点五亿购入某公司股权,放贷人却声称系其委托我的当事人替其购买股权。这样的确权纠纷,理应向省高级法院提起确权之诉。放贷人却极其“智慧”地在当地基层法院以所谓侵占为由提起刑事自诉,当地法院居然立案受理?!

乖乖,只要声称、只要举出几个证据说某物是我的,你不还给我就构成侵占,那还有法院确权纠纷存在的必要么?!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公安、检察插手经济纠纷事例较多,经长期治理,这种行为已得到有效遏止。以侵占刑事立案替代股份确权纠纷,这样以刑事司法权介入经济纠纷,倒真不失为一种创举了。

到法院和承办法院沟通,法官居然说:嫌疑人不来,我怎么知道你们是不是他委托的律师呀?!明经国案中的法院则更是过份:你们律师事务所的函,我怎么知道是真的?!——那么,本案中公诉机关的公章、公函他们又如何确认是真的呢?!法院,睁着眼睛说瞎话地搞职业歧视是不对的,无论他们承受了何种压力。毕竟,司法是社会公正最后的希望。不能讲理,社会会乱。

乖乖,审查律师委托是律师事务所的职责,啥时成了法院的职责了。出了问题自然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承担责任。如果都必须委托者本人到公、检、法,那还有什么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原则可言?!如果只是对于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和委托不信任,那不是一种歧视又会是什么。这种歧视,说到底是公权力对公民权利及作为其代言人的律师的蔑视罢了。“情民为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这样的新“三民主义”,不应该仅仅是官员口中的咒语,更应该是实实在在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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