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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之路:从"官员"、"官办"、"民办"到"死磕"

2017-11-17 律界米豆

2017年8月18日上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上海律师翟建以诽谤罪刑事自诉湖南律师杨金柱及杨金柱同时以诽谤罪刑事自诉反诉翟建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在确认杨的行为构成诽谤之余仍最终明确,杨、翟二人之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该起案件备受律师界关注在于其特殊性。第一,当事双方均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而且是自洪道德教授与陈光武律师、邱兴隆教授与喻国强律师、杨金柱律师与王少光律师之后,第四起法律人间动用刑事自诉手段解决论争的事件。    第二,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有偏向翟的心理状态,因为人们所说的“勾兑”乃是指律师与法官间的不正常关系,杨骂“勾兑"也骂了有关法官。时下中国,法官们是一家,抱团取暖也逐渐变为趋势。但也有人说杨金柱兔子不吃窝边草,与本省的司法机关关系还不错,有地利之便。


考虑到上述情况,本案一审判决看上去平局,我认为实质是杨金柱大胜。当然我也不反对有的同仁认为是翟建小胜的观点。只是庭后翟建立即上诉,说明翟对该一审判决不服。 这一天,全国各地的律师同行和我一样都还在关注杭州市律师协会对吴有水律师的处分决定,这是中国律师中第一个律师因为微博上发言而受到律协处罚的案件。杭州市律师协会杭律处字(2017)第8号《处分决定书》。中止吴有水律师会员权利九个月,自本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责令吴有水律师自本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并改正其在微博、博客及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中的不当言论。


周末休息静下心来,我想到了一个正在暴露的危机,就是不仅仅是随着刑事自诉这一手段的介入,律师同行间的有关“勾兑”与“死磕”的论争上升为了一种病态,而且国内整肃律师的运动似乎没有了边界,是刑事、行政、行业处罚、禁言、删贴甚至封闭公众号或微博等手段多管齐下。此刻,有人似乎刻意地继续在网络上把“死磕”妖魔化,将“死磕律师”递往强力机关严厉打击的虎口。这个危机如果扩大,律师则可能被驯服,从今皆不关心国家的法治进程,不敢批评违法的行政行为和执法行为,皆以和稀泥的态势代理案件,甚至是被打了左脸再把右脸送上,完全成为执法机关的附庸。若如此,此时的律师还是律师吗?


当前的这些分歧,说明中国的法治进程又到了一个十字路口。“死磕”何错之有?我们回顾中国律师重建以来之道路,不正是从“官员”、“官办”、“民办”,向“死磕”的方向发展吗?我从不掩饰我的这一观点,也不掩饰我对“死磕”的态度。前些日子,我亦写了文章《我与“死磕律师”的往事今生》来表明我的态度。


学界普遍认为,律师制度起源于西方商品经济的兴起、民主与法制的进步和人权保障、实现司法正义的法治思想,故而律师职业价值显然也源于商品经济、民主与法律制度和法治思想。在西方国家,律师职业价值的核心精神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忠诚原则,强调的是律师的忠诚义务,体现的是律师的诚实观念;另一是正义原则(公益原则),强调的是律师的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的公益义务,体现的是律师的正义观念。这是西方律师文化之源,是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精神,也是律师职业的“精髓”。因此在国外,律师是一个很古老的服务行业,也是一个受到尊重的职业。


中国律师制度和现代律师职业是从国外移植来的,是一个“舶来品”但在中国土壤上生根成长的新事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人民政府明令废除国民政府时期的“六法全书”,取缔了旧的律师制度、解散了旧律师组织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型的律师制度。根据1954年宪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1954~1956年,国内在一些大、中城市成立了“官办”的律师协会和法律顾问处,律师则被“官派”初步开展了律师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几年后,中国律师制度就灰飞烟灭,那些认真为委托人辩护的律师“官员”们多被戴上“右派"帽子,或被改行或被劳教。


中国没有律师的状况又维持了20年,一直至1979年起逐步恢复。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新的律师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于2001年12月29日和2007年10月28日两次修订。


1979年中国律师制度重建开始后的几年,律师都是官员“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司法厅、局的“干部”(即今天的公务员),工资由财政拨发,与司法厅局的干部一样发警服,有着官员身份与级别。那时候,律师的工作单位叫法律顾问处,主任分别有着厅、处、科级。这一时期,律师的案源多来自于“官派”,律师办案中的态度当然是服从领导意志。


八十年代中后期,中国律师出现较快发展并与国际接轨,法律顾问处改称律师事务所,但属“官办”,律师们的“官员”身份未变从而限制了队伍壮大。发生大的变化是在九十年代国家开始推进的中国律师制度的首次改革,将律师事务所推向市场,体制上除“国办”外,允许“民办”即“合作”、“合伙”制(之后又允许少量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领导改由执业律师担任;律师由“国家法律工作者”变为“社会法律工作者”;除少数律师事务所外,财政停止了拨款。这次改革对律师业发展最大贡献是让律师事务所走向市场,没有了编制控制,大批人才得以进入这一行业。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给中国的律师予以新的法律定位。


《律师法》明确律师的职能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律师执业要求则特别强调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根据律师法的这一规定,“接受委托或者指定”则概括了律师业务的来源。委托,是一种市场需求;指定则可能是一种“官派”。这里的“一个拥护、三个维护”是我们把握律师性质与职业道德的关键,而无论“委托”还是“官派”,都是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上世纪九十年代律师制度改革至今,中国律师队伍已达30余万,虽然在吴姓司法部长任职的十余年中,对律师的定位多有折腾,但从全局上看还是在发展之中。


然而,由于有些人不了解什么是“死磕”?哪些律师是“死磕律师”?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近年来社会上对“死磕律师”的污名化导致许多律师心有余悸。其实  “死磕”二字本是东北方言,意为打破砂锅问到底,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态度。在东北话中,“死磕”二字并不是一个贬义词。文字看上去不优美,听起来也不悦耳,但内容很适合社会对于律师的要求。照此文义,律师凡是以认真的态度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言行都是“死磕”,认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律师都是“死磕律师”。于是,中国大多数律师都有一种认真为当事人服务的精神,“死磕”作为一种执业态度,不仅律师界一直实际存在,而且越来越受到社会认同。


不能回避的是,律师行业与其他行业一样存在着害群之马,而害群之马中最大的危害是“勾兑”,是少数律师与官员的权钱交易。“勾兑”,破坏司法的公信力,破坏法律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阻碍着我国的法治进程,必须常抓不懈地克服之。然而少数律师存在的违法“勾兑”行为,不能成为律师效仿的榜样,更不能夸大成为妖魔化律师整体的依据。相比“勾兑”的危害性,个别律师在“死磕”中发生的“越轨”行为,显然属于批评教育的范围,不能成为抹黑律师的标签,更不能成为整肃律师的依据。


综上所述,我认为中国的律师执业机构在从“官办”向“民办”的改革中,律师个人从“官员”向“专业人员”的发展中,正常的市场竞争决定了越来越多的律师在执业中的“死磕”只有多少之分,而真正的律师不可能没有“死磕”。要否定“死磕”,除非开历史倒车取消律师这个行业,或者将律师全部收编吃“皇粮”,食君之禄而忠君之事。


既然律师已经被推到了市场经济之中,“死磕”是必备的精神与实践。因为没有“死磕”精神的律师将没有市场需求,我绝不相信有哪位当事人真心不喜欢“死磕律师”,而是希望自己的律师以敷衍了事的态度为自己提供服务。

来源:华辩网作者:王才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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