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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宅基地”,对方不配合过户怎么办?义乌法院有判例啦

2018-01-23 律界米豆

2017年12月27日、2018年1月4日、1月5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分别对三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下达判决书,均判决原告胜诉。这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启动以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首次判决涉及农村土地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引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

 

去年,北苑街道在农村土地转让鉴证中遇到了一个难题——个别卖方违背“契约精神”,不讲诚信,觉得之前卖“亏”了,如今不愿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不愿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最终被买方诉至法院,输了官司又失了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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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苑街道石桥头村村民李甲(化名),11年前从同村的李乙(化名)处合法买入一块建设用地,但令李甲遗憾的是,自己一直未能领到该地块的不动产证。

2017年北苑街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如火如荼地进行,“办证机会来了”李甲兴奋不已,随即向当年的卖方李乙提出协助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手续的请求,不料对方一拖再拖,迟迟未能协助。无奈之下,同年11月7日,李甲一纸诉状将李乙一家告上了法庭。

案情回顾


2006年,正值石桥头村旧改,拆除房屋后的大片空地等待新建。李甲相中了同村李乙家的一块用地,随后与李乙协商并签订下转让协议,约定李乙将坐落于义乌市北苑街道石桥头某幢的36平方米的建设用地转让给李甲,转让金额为54万元。协议生效,在接下来的建房登记与土地规划中,《规划许可证》上这36平米就登记在了李甲名下。


2008年,李甲出资在该地块筑建的房屋装修完工,然而因为当时的政策,农村土地转让无法办理不动产证,办证的事就这样被耽搁下来。直至近两年义乌市实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北苑街道紧跟政策,在2017年全面深入推进农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不动产登记受理、买卖转让鉴证等工作,转让的土地终于能够通过鉴证的方式实现办证。这对李甲等村民来说,是一件盼望已久的喜事。


可是,好事多磨,办理转让鉴证之路走得并不顺利。最直接的难关便是当初的卖方李乙不愿配合办理鉴证(即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手续,以及协助办理将该不动产过户到买方李甲名下的转移登记手续)。

众所周知,随着近年来房价地价的不断上涨,眼前这块土地的市场价值早已不止当年的转让金额,对于原来的主人而言,自然会觉得之前卖“亏”了。

为顺利办理不动产转让鉴证,不少村民选择私下“补交”转让金的方式,让卖方签字协助办理。然而,无原则的妥协只能更加助长不讲诚信、违背“契约精神”歪风的盛行。李甲认为,只有通过法律途径,弘扬正义,才能抵制这股歪风邪气。

2017年12月14日,审判当天,被告李乙一家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原告李甲和被告李乙于2016年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支付转让款履行了本方义务,被告作为出卖方依法负有办理涉案不动产初始登记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

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乙等人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手续,并协助办理将该不动产过户到原告李甲名下的转移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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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李甲的第二起因转让鉴证引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经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也获得胜诉。

2006年11月16日,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丙(化名)签订协议书,约定将位于北苑街道石桥头村占地18平方米的建设用地以27万元转让给原告,原告依约定交付全部转让款。李甲要求李丙协助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李丙未协助办理。

2018年1月5日,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被告李丙等人在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协助原告李甲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手续以及协助办理将该不动产过户到原告李甲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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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7日,原告李丁(化名)与被告李戊(化名)签订协议,约定将坐落于北苑街道石桥头村某幢占地36平方米的建设用地转让给原告,转让金额为54万元。

李丁提出要求李戊协助办理过户变更手续,但李戊一直未能协助办理。无奈之下,李丁将李戊一家诉至法院。

2018年1月4日,市人民法院对北苑街道石桥头村原告李丁诉被告李戊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作出判决:

李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标的不动产初始登记手续,并协助李丁办理将该不动产过户到原告李丁名下的转移登记手续。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来源:北苑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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