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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该“拉黑”这些口头禅 !

2018-02-06 律界米豆

律师作为处理法律事务、解决矛盾争端的社会化服务群体,专业性应是其最显著之特点。但在工作中,年轻律师往往因为一些不经意的细节,影响了专业形象的塑造,进而也对其技能进步、业务拓展、职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本文,笔者就列举律师不应有的几个口头禅,加以浅析,希望与律师同行一道,将这些词“拉黑”。


有关部门、相关人员

“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经常在新闻发言人口中和媒体报道中出现,形成这种称呼,有工作效率的要求、人员专业能力的限制等原因,虽是概括之词,倒也不算谬误,可以理解。但对律师来说,过度概括是欠缺“实货”的表现,如果这些取巧之词常挂嘴边,尤其是出现在法律文书中,那么基本功的缺失、责任心的不足,就昭然若揭了。当事人聘请律师,是因律师较之常人,在法律知识方面有更加渊博的储备,说话文章方面有更加确实的根据,解决问题方面有更加理性的思路;而若律师在表达中,亦像常人一样,只知大概而不知准确,那么严谨性和专业性必然大打折扣。笔者认为,年轻律师更应该重视客户体验,譬如在案件沟通中,若能将案件各个流程的经办主体,具体到单位、部门(科室)等,而非笼统地说成“XX机关”、“公安部门”等,那么,这种适度“炫技”将会提升客户对你专业水平的认可度。


应该是、好像是

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咨询或与同行讨论案件时,难免出现准备不足或知识盲区的情况,这也是正常的,毕竟律师并不是作为存储法律知识的硬盘而体现价值。但年轻律师容易在面对知识、能力的弱项时,以含糊之词,进行推测甚至猜测,不仅是对承办事务的不负责任,也必然引起客户对律师专业性的质疑,引起同行对该律师办案能力的忧虑,进而影响客户的成交率和同行合作效能。笔者认为,这样的表达实属减分项,若实在无法搞清,不如不说。当然,在实践中,成熟律师都会掌握一些沟通表达上的技巧,如有被困,也能回避尴尬。不过说到底,雕虫小技只能化解一时之困,想要真正做到从容自如、游刃有余,强化内功才是不变的王道。


百度一下

笔者绝对承认搜索工具对律师日常工作所带来的巨大便利,但过度依赖网络搜索,可能陷入两种误区。首先,忽略了法律条文的首要和绝对作用。一些搜索出来的网络咨询,解答者甚众,其中不乏“一本正经胡说八道”的 “民间高手”,很多解答只有观点,缺乏论述和条文佐证,言之无物,有些律师选择性地将其中的有利观点,提升到等同法律条文的高度,将其“适用”于案件,甚至煞有介事地作为代理意见发表,这显然是一种跑偏和一厢情愿。笔者认为,律师研究案件,必须首先客观、全面、详尽地找出案涉法律条文,深入研究后,认为存疑的,可再参考案例、学说以及“热心网友“的观点。因为条文作为正式法律渊源,其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毋庸置疑。其次,即便是查找法律条文,律师也应该选择专业的途径,比如人大、公检法、政府等官方网站,或北大法宝等在业内有权威性和影响力的搜索工具,这样才能避免陷入对海量搜索结果的甄别筛选工作,从而迅速获取有用信息,提高律师工作效率。


有没有模板

在拟写一些不常见的、非结构化的文书时,年轻律师常会问出“有没有模板?”这样的问题,这种要求出现在律师口中,有些匪夷所思。即便缺乏先例借鉴,律师也应清楚所写文书应承载的内容和承担的作用,阅读主体、表意核心,结构布局这些要素须清晰于脑海,而后跃然纸上。律师不能寄希望于像写“会见体”新闻一样,只在时间、人物、地点处填空, “亲切握手”和“深入交换意见”别人替你写好,这不仅是一个有关文书写作能力的技术性问题,也是职业心态的问题。爱要模板行为,体现出律师对工作缺乏独立认识和思考,惰性和依赖性太强,抗压能力和担当意识不足,不利于年轻律师的成长。

来源:新浪微博 | 作者:马兵律师(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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