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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良心判决点赞!唐山“追逃者致死案”一审宣判

2018-02-13 律界米豆


唐山小伙朱振彪追赶肇事逃逸者张永焕致其被火车撞身亡,随后遭其家属索赔60余万元。2018年2月12日,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永焕家属的所有诉求,认定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与死者撞火车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朱振彪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而且属于见义勇为行为。该判决做出后全国一片叫好,很多网友纷纷表示该判决属于良心判决,该判决让正义得到伸张,具有绝对的正能量!


这事要追溯2017年1月9日,朱振彪路过一起交通肇事现场,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的张永焕,追出20多公里后,被追赶的张永焕跑上了旁边的铁路,被迎面而来的火车撞击身亡。10个月后,朱振彪收到起诉书,张永焕的儿子将朱振彪告上法庭,向其索赔60.98万元。朱振彪从“见义勇为”变成了“杀人凶手”,案件引起公众热议。一些网民认为朱振彪的行为是见义勇为,也有观点认为他过了“度”应当负责。


该案2018年2月12日上午在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法院开庭审理。12日下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永焕家属的所有诉求,认定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与死者撞火车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朱振彪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而且属于见义勇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永焕与张雨来发生交通肇事,张永焕肇事逃逸属于违法行为,朱振彪在追赶过程中多次报警,并劝说其投案。在张永焕持刀的情况下,朱振彪虽先后拿起木凳、木棍,应属防范自卫举动,并始终与张永焕保持一定距离,未危及张永焕的人身安全。朱振彪的追赶行为是对张永焕逃逸违法行为的制止,属于见义勇为,应予支持和鼓励。其追赶行为与张永焕的死亡不具有必然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主观之过错。


见义勇为者到底该不该赔偿,关键是看这种见义勇为行为与死者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那自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事司法中也有一个所谓“公平责任条款”。根据这一条款,一方死亡的后果一旦发生,另一方即便没有实质责任,也有可能被判赔偿。基于“公平责任条款”的赔偿,是为了体现法律对利益受损一方的关切和照顾。但是,这个条款一直是存在争议的。


这个案子,其实类似前不久刚刚判决的“电梯劝烟猝死案”,两桩案子都在舆论场引发了民众对被告的广泛同情。让见义勇为者赔偿看似照顾了死者一方,但它也将严重伤害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试问,自此之后,谁还愿意路见不平挺身而出?相反,责任划分只基于案件事实,而不用过多地考虑“公平责任条款”,显然更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这就是“追逃逸者致死案”一审判决里的司法价值观。两桩类似案件判决之所以普遍叫好,因为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判决惯例,判官判决不再“和稀泥”, 在秉公查明事实后,不畏惧亮出明确的司法态度。


司法不仅要有能力消弭争议,更要有能力申明和捍卫起码的社会道德与秩序,遵循基本的公序良俗原则。实际上,从舆论的反映来看,目前一审判决,也符合许多普通公众的期待,得到不少支持。当然有法律支持善举的同时,我们也要在见义勇为时学会运用正确的方法,做到真正的帮忙而不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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