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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新规4月1日生效:大力保护上访者,不作为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2018-03-14 律界米豆

2018年2月22日,司法部网站对外公布了修订后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全文,自2018年4月1日施行,司法部对外公布了修订后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全文,自2018年4月1日施行。

信访工作本身职能所限,主要负责传递信息,信访工作本身并不能解决问题。比如你反馈用地纠纷,国土局的信访科职能记录你的问题,然后把你的诉求反馈给相应的科室,具体的事情解决,不在信访科的职能范围内。

说白了,信访就是个信息接收和信息反馈的窗口!

与以往不同的是,《办法》进一步明确为了信访工作的考核力度,一是将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二是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重者将追求其刑事责任。


《办法》在第一章总则中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办法》明确规定8种情况,有关责任人要被追责,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2.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4.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5.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6.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7.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8.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此外有下列5种行为的也将被追责:


1.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的;

2.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3.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4.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5.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注本文转载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请联系小编

2018年2月22日,司法部网站对外公布了修订后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全文,自2018年4月1日施行,司法部对外公布了修订后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全文,自2018年4月1日施行。

信访工作本身职能所限,主要负责传递信息,信访工作本身并不能解决问题。比如你反馈用地纠纷,国土局的信访科职能记录你的问题,然后把你的诉求反馈给相应的科室,具体的事情解决,不在信访科的职能范围内。

说白了,信访就是个信息接收和信息反馈的窗口!

与以往不同的是,《办法》进一步明确为了信访工作的考核力度,一是将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二是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重者将追求其刑事责任。


《办法》在第一章总则中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办法》明确规定8种情况,有关责任人要被追责,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2.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4.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5.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6.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7.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8.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此外有下列5种行为的也将被追责:


1.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的;

2.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3.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4.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5.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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