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打伤2人缘何被判无罪?网友:法院做得对!
本是乡亲邻里,
为何矛盾升级到提刀相见?
砍伤两人,
却被两级法院判无罪,
网友还纷纷叫好,
到底是为啥?
案情回放
违规建房还将重病母亲当要挟工具
事情发生在浙江省天台县南屏乡上杨村。本案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玲某与丈夫杨某长年在外地做生意,多年前就将家安在宁波市,平时不怎么回村住。至于他们夫妇俩做什么生意、挣了多少钱,村里人并不太知情。但知道杨某母亲郑某妹患有严重疾病,案发前几天暂住在前杨村郑某华(系郑某妹之妹)家。
2016年初,杨某在自己的自留地上盖房子,被村民举报到了乡政府,乡政府到现场查看,认为按政策这是违法的,告知杨某不能建房。
但杨某仍偷偷施工,后又遭村民多次举报,乡政府多次要求他自行拆除。案发前一天晚上,乡村干部还在给杨某做思想工作。
被告人郑某娟也是上杨村村民,案发时独自留守在家,当时其丈夫因患病由外甥等照顾在台州医院住院,其子在杭州工作,女儿已嫁到邻村。
杨某与妻子郑玲某认为建房未获有关部门审批,系邻居郑某娟阻止所致。于是,2016年9月5日上午,杨某、郑玲某夫妇想出了一个办法——将患严重疾病、处于瘫痪状态的老母亲从前杨村拉至上杨村,背进郑某娟家中,以此要挟郑某娟同意其建房!
郑某娟见状立即关门予以制止但未果。杨某等人将其母亲丢在郑某娟厨房后即离开现场。尔后郑某娟将老人搬至屋外村道上。
杨某、郑玲某夫妻二人得知其母亲被移至屋外后,又赶至郑某娟家门口,欲再次将其母亲搬进郑某娟家。郑某娟持两把菜刀守在门口阻止对方入内,双方因此发生肢体冲突。
冲突过程中郑某娟持刀砍伤郑玲某、杨某。郑某娟头部、四肢等体表亦受伤。经鉴定,郑玲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杨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当天,郑某娟因殴打他人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杨某因非法侵入住宅、损毁财物、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7日。郑玲某伤后住院13天,医嘱休息60天。经审查共计经济损失25684.26元。
2017年5月4日,郑某娟因本案被刑事拘留,5月17日被逮捕。7月13日,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郑某娟提起公诉。7月17日,天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7月26日,本案一审主审法官王涛和刑庭庭长胡新华一行来到南屏乡上杨村,走进案发现场,实地了解案情。
▲图:张梦瑶
法院判决
故意伤害or正当防卫,法院怎么说?
天台法院审委会讨论此案时,县检察院列席人员认为,从防卫时间、不法侵害等来看,主张本案不属于正当防卫范畴。审委会经讨论认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有权针对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行为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娟在自己的合法住宅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人受伤的损害后果,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给郑玲某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亦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遂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郑某娟不负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郑某娟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玲某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图:张梦瑶
一审判决后,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出庭检察员认为,双方系因建房问题发生纠纷,被害人方的行为虽然侵犯了被告人郑某娟的住宅安宁,具有明显过错,但这种侵害不具有紧迫性、现实性和危险性,因此,被害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前提中的不法侵害,被告人持刀砍击被害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台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郑某娟为了使自己合法的住宅安宁权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持刀砍击郑玲某、杨某的行为,对二人造成损害后果,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因此给二不法侵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亦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故裁定驳回天台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上诉人郑玲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外界热议
今年1月31日案情被媒体披露后,网民反映不一,但大多数网民对法院判决持肯定态度:
@专心做律师的晴天大叔:类似本案中夫妻二人近乎无赖的行为,在民间特别是乡村,屡见不鲜。这个判决可以在将来起到一个很好的指导作用。
@寧願低調:干得漂亮,就该这么判,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这种悲剧再次发生。
@颜曼卿:这个判决兼顾情理法理,鼓掌!
@易辩-金榜律师:这样的判决既维护了法律的正义又弘扬了传统道德。若是判决被告人有罪且承担民事赔偿,那将会造成一种只要如此这般地耍赖就能奸计得逞的局面,到那时不管是道德还是法律就真的只是空中楼阁了。
@十年不上野鸥猜:受害人对他老母亲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杨某好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由于双方都是同村人,上杨村村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似乎都不太愿意对此案作出评论。
村民A:“这个不好说,我们不知道的。”
村民B:“我到的时候,事情已经发生了,具体什么情况我不知道的,但是把瘫痪的老娘就这么扔到别人家里面,那怎么行!”
普法讲堂
被告人行为缘何属于正当防卫?
本案二审审判长、台州中院刑二庭副庭长朱坚,合议庭法官朱康华对本案进行了说理释法。
首先,杨某、郑玲某二人已侵犯郑某娟的住宅权益。杨某夫妇欲将其瘫痪的母亲放置在郑某娟家中并以此要挟同意其建房,郑某娟虽采取关门等方式阻止但未果,最终杨某等人强行将瘫痪老母亲搬入其家厨房后弃之不管,此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他人住宅的安宁,其行为的不法性明显;此后,郑某娟将老人放置于村道上系其自力救济行为,其处置并无不当。
其次,杨某夫妇所实施的行为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危害性。杨某夫妇再次返回郑某娟家仍是为了要将其母亲搬入郑某娟屋内以进行要挟。对郑某娟而言,其在第一次阻止未果的情形下,有理由相信,若此次不予以阻止,杨某夫妇将老人搬入其家中的结果将再次发生。故杨某夫妇此时所实施的行为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危害性,属于刑法关于正当防卫所规定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再次,郑某娟在本案发生的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应付的局面,采取的阻止措施也是随着事态的发展从缓和到激烈,无论是开始的关上家门还是此后的持刀反击侵害人,其主观上均是为了阻止老人被搬入其家中,其防卫意图显见。
最后,郑某娟持刀砍击郑玲某、杨某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不属于造成重大损害的后果,且该后果与二被害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程度比较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综上,被告人郑某娟在被害人郑玲某、杨某再次返回其住处并强行闯入后持刀砍击二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起因、意图、对象、时间和限度的五个条件,该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参与本案庭审合议的法官朱康华认为,郑玲某、杨某为解决建房纠纷,将自己重病瘫痪的母亲作为要挟工具,该行为既有违伦理道德,更是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理应受到谴责。刑事裁判文书除了对事实作出认定和定性量刑外,还应传递正确价值观、弘扬正能量。本案中,杨某、郑玲某的行为已严重背离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以,法院在评判时,首先就应该旗帜鲜明地表明价值立场和态度。
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当下仍时有发生
如果让劝阻者
对被劝阻者不可预见的行为后果负责
无疑不利于倡导社会公共道德
法院判决郑某娟无罪
既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还传递了正确价值观
这个判决,值得点赞!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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