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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家庭暴力大事记

2017-05-16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本大事记由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整理)

1990年中美妇女研讨会及1993-1994年世界妇女大会区域性论坛等会议的召开,反家庭暴力在中国正式成为一个学术议题。

1991年7月,《中国妇女》杂志发表题为《家庭暴力白皮书》的文章,作者是北京律师皮小明,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在中国首次被提出。

1994年10月,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京伦家庭科学中心开通了全国第一条“家庭暴力投诉热线”,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务。

1995年8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这是中国政府第一部关于妇女发展的专门规划,第一次明确使用了“家庭暴力”概念。

1995年9月4日-15日,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制定并通过进一步加速执行《内罗毕战略》的《北京宣言》和《北京行动纲领》,明确把对妇女的暴力和基本人权自由联系在一起,称“对妇女的暴力侵犯,损害或剥夺了妇女的基本人权和自由”,中国政府承诺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的权益,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中国社会的关注。

1995年9月,湖北省一位女企业家建起了大陆地区的第一家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庇护所,一年后不堪施暴者骚扰和社会舆论压力而关闭。

1996年1月,湖南省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全国第一个地方政府反家庭暴力的规范性文件,“家庭暴力”一词进入中国官方文件之中。

2000年3月31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全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概念首次出现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正式通过,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规定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加害人的法律责任,这是第一次在国家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2001年5月,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在全国率先实施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工程,建立了七大维权网络,并建立了系统的考核评估奖惩制度,探索建立社会化、制度化防治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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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上映,这是中国第一部反映家庭暴力题材的电视连续剧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003年,湖南省综治委在全国率先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了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在“群众评价”部分占1分。(2010年,该项工作进入倒扣分体系。2012年正式进入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评分体系,占1分,由省妇联考评。与此同时,各市州参照省里做法,将反家暴工作纳入本地综治考评体系,反家暴工作刚性评估机制在湖南省全面建立。)

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并以条例形式出现的地方性法规。

2005年8月28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在婚姻家庭权益中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规定了多机构合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干预模式。

2006年12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颁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这是全国首份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司法审判参考性指导文件。

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在全国确定了9个自愿参与的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的试点工作,对涉家暴案件依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这9家试点法院包括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等。

2008年7月,全国妇联、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对家庭暴力干预做了明确规定,凸显了政府责任。

全国妇联连续六次在全国“两会”期间通过代表委员或单独以全国妇联名义提出“关于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建议”。

2008年8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发出全国第一份反家暴领域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做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截至2008年,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制定了反家暴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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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出台《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试行)》,这是全国首个由省级法院制定的家庭暴力案件审理制度性文件。其中,关于“证据认定规则”、“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以暴制暴案件从轻减轻处罚”等规定,在反家暴司法保护制度建设中有所突破。

2009年5月12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首次规定在裁定生效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置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中国首个涉及财产保护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2010年4月10日,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发出全国第一份针对离婚后仍然遭受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0年5月27日,湖南省长沙市委政法委出台《关于深入推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司法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成为全国首个由政法委牵头规范反家暴司法执法工作的新模式,进一步强化政法部门机构间的联动合作,明确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细化公安机关、基层组织的协助职能。同时,长沙市、湘潭市在建立多机构联席会议,开始使用《家庭暴力案件危险评估量表》评测个案危险程度,探索区别不同危险程度开展干预,并引入社工、心理咨询等专业人员介入服务。

2010年6月1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签发了全国第一例男性为受害者的保护裁定。

2010年8月16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了全国第一例由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2010年11月5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发出全国第一例禁止虐待老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2011年4月14日,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签发全国首例为保护女童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1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预备立法项目,并开始进行立法调研和论证工作。

2012年2月22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发出全国首份反家暴“远离令”。

2012年8月3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保全制度进行了较大修改,在原有的财产保全之外,增加了“行为保全”内容,为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提供了直接而明确的法律依据。

2012年9月,广东省黄埔区人民法院签发全国首份同居关系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3年4月9日,湖南省公安厅制定下发《湖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工作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工作原则、职责和流程,强调风险评估、受害人为本以及调解优先,这是全国首个由省级公安机关发布的警察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规范性文件。

2013年7月1日,江苏省苏州市正式实施《苏州市家庭暴力告诫办法》,这是全国首个关于家庭暴力告诫的规范性文件。

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纳入五年立法规划。随后,全国妇联起草了立法建议稿。

2014年11月5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被告妇女因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杀夫的刑事案件,庭审中尝试性地引入了专家证人出庭制度,家庭暴力问题研究专家、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陈敏出席庭审,就家庭暴力的特点和规律以及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受暴经历与其最终实施以暴制暴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等相关专业性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这在全国属于首例。

2014年11月,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建起了全国法院系统首家反家暴临时庇护所,为前去诉讼又一时无法立案或宣判的可能存在人身安全的受暴者提供临时的紧急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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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这是全国首份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

2015年8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并于9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除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同居暴力也纳入了《反家庭暴力法》规制范畴。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标志着中国的反家庭暴力工作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一步。

2016年5月11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下发《长沙市岳麓区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和处置办法》,该办法在全国属于第一个关于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的地方性政策。

2016年6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签发全国首份跨地区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计发出680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满一周年。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24个省(区、市)出台了贯彻《反家庭暴力法》的配套制度和文件共计240份,涵盖公安、法院、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主要涉及反家暴的工作原则、各部门职责和分工、强制报告制度、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方面。但总体而言,《反家庭暴力法》在基层的贯彻落实是有喜有忧,仍有许多地方亟待加强和细化,相关的配套制度也需要及时跟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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