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反家庭暴力志愿律师工作团队推介
《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效果如何?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反家暴志愿律师团队成立三年来,都做了哪些工作?
如果您是反家暴相关工作者,本文将带您系统回顾反家暴推进情况;如果您是家暴受害者,本文将带您了解国内对受害者的保护现状及求助维权渠道。
本期公号隆重推出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反家庭暴力志愿律师工作团队,请大家围观,并静候您的加入!
家庭暴力作为国际领域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绝不是家务事。据有关部门的权威调查,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在29.7%至35.7%之间(不包括调查暗数),其中90%以上的受害人是女性。在中国2.7亿个家庭中,约30%(即8100万个)家庭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为男性,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宣告解体。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近百分之十。而社会上屡屡被媒体曝光的那一桩桩血淋淋的涉家庭暴力恶性案件,更充分证明了家庭暴力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及其非家庭私事的本质特点。
有效防治家庭暴力,立法是关键。截止2015年,全球已经有至少124个国家将家庭暴力作为刑事犯罪,并配备有预防家暴、服务受害者、矫正和处罚责任者的配套措施。在专门立法通过之前,我国反家庭暴力规定更多分散在《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部门法当中,缺乏统一性和衔接性,也存在滞后性和空白点,这些给我国的反家庭暴力实践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和障碍。
因此,制定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乃大势所趋。经过各界同仁近二十年的努力,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的反家庭暴力工作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可以说,这部法律是所有关注家庭暴力问题的有识之士集体努力的结晶,也是全民参与立法的最好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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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实施以来的效果
从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反家庭暴力法》已在基层贯彻运行将近两年,效果如何?总体上来说,应该是有喜有忧。
取得的成绩
首先,反家庭暴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无法一一赘述,仅列举几个:
第一,“家庭暴力零容忍”理念的宣传力度得到加强,更多人知晓了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侵犯TA人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一些地方在家庭宣传教育中纳入了反家暴内容,各地有关反家暴的知识讲座和普法活动不断举办,公众反家暴意识有所增强,也出现了许多敢于报警、代为报警、代为求助和实施帮助的事例,公民运用微博和微信等社交媒体接力帮助家暴受害人的现象显著增多。
第二,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贯彻《反家庭暴力法》的配套文件,对涉及反家庭暴力的相关要害关节问题做出了一定的细化: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7年4月),目前已有24个省(区、市)出台了贯彻《反家庭暴力法》的配套制度和文件共计240份,涵盖公安、法院、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主要涉及反家暴的工作原则、各部门职责和分工、强制报告制度、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等,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云南省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长沙市岳麓区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和处置办法》《山东省德州市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石家庄市鹿泉区家庭暴力危机干预实施办法》等。
第三,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得到一定程度的贯彻落实:根据为平妇女权益机构2017年11月28日发布的《20个月走了多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家庭暴力法>实施监测报告》(2016年3月1日-2017年10月31日)(下称反家暴法实施20个月监测报告)的数据:据检索,到目前为止,全国大多数地级市/州都有基层法院核发保护令[1]。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当天,北京、湖南、福建、江苏、浙江、山东6省市分别核发了各自地区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紧接着,四川、天津、河南、海南、陕西、上海等地相继先后签发了首张保护令。仅仅10天内,12个省(区、市)首发保护令。其中一例施暴者拒绝签字接收,法官指出,此举不影响保护令效力[2]。从2016年3月1日到2017年6月底,全国各地法院共发出1284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从2017年3月法院公布的数据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核发数量,在2017年4-6月有大幅度提升。
第四,家庭暴力告诫书制度得到一定程度的贯彻落实:根据上述反家暴法实施20个月监测报告所统计的,截至目前,至少有14个省级和市级地方出台了关于警察处置家暴和事实告诫制度的具体措施,特别是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妇女联合会联合出台的《云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2016年12月21日开始实施),进一步要求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危险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等级对家暴加害人和受害人进行查访和回访,加害人在家暴发生后六个月内,应当向作出家暴告诫书的公安派出所进行至少两次主动报告。越来越多的公安机关能够及时回应日益增加的受暴者求助,并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山东济南市2016年9月向社会公布了济南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到2016年11月,全市公安机关共接报家庭暴力纠纷警情570多起,出具告诫书223份,解救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儿童149人次[3]。浙江发出1394份告诫书,其中仅据温州市就发出754份[4]。新疆伊宁市2016年共发出24份家庭暴力告诫书。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区公安机关共发出1519份告诫书[5]。深圳公安机关2016年3月至2017年11月,接警近9000宗,发出告诫书283份,治安处罚49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7人[6]。
第五,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案件的轻刑化和去罪化,以及专家证人制度被引入法庭:截至2017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陈敏研究员以家庭暴力专家证人身份参加家暴以暴制暴案件庭审共9件,从首例安徽马鞍山王某以暴制暴杀夫案到浙江温州姚某以暴制暴杀夫案(五年有期徒刑)[7]再到云南楚雄的果某某以暴制暴杀夫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8],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案件呈现出明显的轻刑化和去罪化趋势。
面临的困难
其次,《反家庭暴力法》在基层的贯彻落实也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挑战,鉴于素材有限,也只能是列举几例:
第一,《反家庭暴力法》在基层的贯彻落实不到位,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男尊女卑的性别歧视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处在反家暴第一线的公、检、法、司及其他职能部门许多工作人员并不十分熟悉反家庭暴力法,更普遍没有接受家庭暴力常识及实操处理技能的培训,专人处理难以做到。其二,基层面向公众的反家暴知识普法宣传比较流于形式,不少公众仍然对《反家庭暴力法》不知晓或者知之甚少。原因有二:一是很多普法者对于《反家庭暴力法》的理念、原则和条文并未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二是该法在基层落实的关键——平时的一对一、点对点(一个一个小单位)的宣传普及工作——做得不够扎实,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第二,《反家庭暴力法》的关键配套制度缺失:在该法短期内修改可能性不大的前提下,最主要的两个配套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法适用的司法解释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工作规定的部门规章)缺失,致使实践中该法在基层的贯彻落实缺乏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举例说明:
1)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面临的现实困境:
其一,有些地方人身安全保护令遇冷,不仅申请者寥寥,法院颁发的更少。比如,据媒体报道[9],截止2017年3月10日,山东省济宁市市民还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例,济宁市任城区、高新区、梁山县等基层人民法院还没有下发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另据媒体报道[10],自2016年3月1日实施以来,广州地区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很少,多家法院一年来发出的保护令都是个位数,例如天河区人民法院6件,白云区人民法院5件,花都区人民法院3件,荔湾区人民法院2件,黄埔区人民法院仅1件。显然从整体上来看,无论是申请的,还是法院颁发的,跟反家暴的现实需求之间,都是存在巨大差距的。
其二,某些基层法官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对预防家暴的作用缺乏正确的认识。具体表现为:对颁发保护令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正确的认识(如夫妻离婚不离家是否属于同居暴力);对申请者提出过于严苛的举证责任要求(如比照刑事诉讼举证规则给申请者分配举证责任)。
其三,执行依然是难题。从机构职责范围、执行便利、资源配置、实施效果、国际通行实践等多方面看,相比于法院,公安机关都应当成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执行主体,如公安机关缺席或者消极对待,保护令制度有沦为一纸空文的危险。另一方面,法院、公安、村(居)委会之间关于执行和协助执行的问题并没有具体的权责划分,执行监督是难题。考虑到高昂的执法成本和人手的不足,法院签发保护令的积极性尚有待进一步提高。
其四,人身安全保护令适格被申请人范围待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内容待充实(如增加远离令、禁止施暴者擅自处分价值较大的共同财产、责令施暴者自费接受心理治疗等),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有难度,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时点法律实践不统一,法院超过保护令申请时限不作为以及保护令签发后的执行不到位缺乏问责机制等都是需要完善的地方。
2)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潜力远远未发挥出来
根据上述反家暴法实施20个月监测报告的统计,海南省尚未见到签发告诫书的报道,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签发告诫书的数量非常之少。山东省德州市公安部门截至到2016年11月接到的家暴报警共238起,但仅发出2份告诫书[11]。山东省淄博市公安部门截止到2016年11月处置家庭暴力警情715起,行政处罚65人,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28份[12]。江苏南京,2017年3月1日至11月15日,市公安局共接报家庭暴力警情5746起,出警定性为家庭暴力的有2978起,出具告诫书455份。很多警察对明显造成伤害的家庭暴力,拒绝出具告诫书,更不进行进一步的处理,施暴人因此有恃无恐,受害人无望摆脱家暴,甚至更加严重的事件。一些地方的警察甚至根本不知道告诫书制度,不了解有这样的职责。
3)家庭暴力案件认定率低,举证难、胜诉难、赔偿难问题依然难以破冰
据相关媒体报道,山东省济南市各级法院截至到2016年10月31日共审理142起因家暴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成功的案例14起,其中所有被告人都承认曾对原告实施家暴。而未认定的案例中被告方均否认家暴事实,最终法官认定家暴证据不足[13]。广东省2016年735份涉家暴离婚案的有效判决中,8%的案件被法院认定一方当事人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其中,自诉受害人就对方有家庭暴力行为而向法院举证的案件中,法院认定的占26%(不认定的占45%)。所有这些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52%未得到法院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回应;40%的案件未获认定。在所有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自诉受害人仅占11%,自诉受害人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并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件比例仅为2%[14]。
甚至有法院在判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的前提下,依然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判归施暴方的现象存在,比如电视剧《琅琊榜》武术指导刘杰对妻子戴女士家暴离婚案[15]即是如此。造成上述司法现状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相关法院法官对涉家庭暴力案件的举证责任依然机械固守传统民事诉讼“谁主张 谁举证”的证据分配规则,甚至会在某些案件中比照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无疑将把家暴受害者置于非常不利的处境,而这也是明显违背司法公平的基本原则的。
4)实践中对家庭暴力定义和类型的理解范围过窄
性暴力和经济控制被排除在家庭暴力的认定范畴之外;对同居暴力和共同生活做狭窄理解,将离婚不离家暴力、同性伴侣之间的暴力排除在同居暴力之外,将追求暴力或者恋爱同居结束后的暴力或离异后的暴力排除在同居暴力之外。
5)家庭暴力以暴制暴的轻刑化、去罪化问题、专家证人制度有待强化
自2014年11月,安徽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暴力以暴制暴引入专家证人以来,截止目前,已知的引入专家证人出庭的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案件只有区区9起,而且全部由一人承担。一方面,专家证人的孵化迫在眉睫;另一方面,专家证人制度亦需明确写入法律之中。
6)公安机关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工作规范缺乏统一规定
比如,如何落实首接责任制、接出警流程和具体工作规范、固定证据、保密义务、转介义务、危险程度评估及处置措施、告诫制度、跟踪回访、法律责任等都有待进一步细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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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千反家庭暴力公益律师团队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及其前身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自成立之日起一直将家庭暴力作为机构的重点关注领域和工作目标之一,并通过面向全国持续提供无偿法律咨询、办理典型法律援助案件[16]、建立反家暴工作试点、举办面向公、检、法、妇联、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等目标群体的反家庭暴力意识和实操技能培训研讨班、开展广泛的“送(反家庭暴力)法下乡、进社区、如校园、进企业”公益法律服务活动,以及持续进行反家庭暴力的立法推进等工作,在反家暴工作领域取得了突出成效,也积累了处理此类问题的丰富经验。
2014年8月,千千律师所发起组建了“反家庭暴力公益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团队”。截至目前,该志愿律师工作小组已吸纳全国十几个省(区、市)的近三十名志愿律师加盟,TA们都具有相当的公益理念、性别意识和反家暴意识,同时具备丰富的反家暴案件法律实操经验(并且这种法律实操经验在长期的团队作战中进一步得到培养和提高)。
组建三年多以来,该反家庭暴力公益法律服务志愿律师团队已在接待涉家暴免费法律咨询、涉家暴典型案件办理[17]、涉家暴法律实务技能交流研讨、送(反家庭暴力)法下乡、反家庭暴力立法推进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口碑和相关部门的认可。
2014年11月 千千律师所“反对家庭暴力律师培训暨立法建议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防治家庭暴力,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家庭,维护社会稳定,你我责无旁贷。
让我们在一起,携手对家庭暴力宣战,不再做家庭暴力的沉默者,共同将“家庭暴力零容忍”理念洒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为所有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撑起一把法律保护伞。
来吧,加入我们吧,这里有你志同道合的伙伴!
[1]西藏发出反家暴法颁布后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2016年12月27日 08:19 来源: 中国西藏新闻网—西藏商报 http://www.xzxw.com/xw/201612/t20161227_1625647.html
[2]中国新闻社记者吕春荣:“反家暴法实施 京沪等地首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转引自人民法院网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3/id/1820490.shtml
[3] 我市召开反家暴工作总结交流会http://www.dzwww.com/shandong/sdnews/201611/t20161126_15197203.htm
[4]家暴案件占妇联信访四成 温州反家暴工作交流会举行:http://www.wzrb.com.cn/article742772show.html
[5] 罗莎、覃毅卉:点广西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一周年,广西新闻网,2017年02月28日 http://www.gxnews.com.cn/staticpages/20170228/newgx58b57974-15982359.shtml
[6] 2017年11月25日深圳召开研讨论证会上披露的信息。
[7]张茵:《因无法忍受家暴 妻子痛杀丈夫被温州法院判刑五年》,载中国新闻网,http://society.people.com.cn/n/2015/0305/c136657-26644790.html,2015-03-05。
[8]杨雄波:《云南一女子杀死家暴丈夫获缓刑 百余村民上书求轻判》,载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11/id/2348003.shtml,2016-11-11。
[9]郝亚松:《<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 济宁鲜有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载中国山东网,http://jining.sdchina.com/show/4063710.html,2017-03-10。
[10]章程、方晴:《反家暴法实施一周年 多家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只有个位数》,载广州日报大洋网,http://news.dayoo.com/guangzhou/201703/01/139995_50916304.htm,2017-03-01。
[11]王南: 公安部门今年接警家暴238起 德州发出2份家庭暴力告诫书德州日报2016年11月26日:http://www.dezhoudaily.com/news/folder1004/2016/11/2016-11-261239202.html
[12]山东反家暴论坛走进淄博1954陶瓷文化创意园 http://leisure.sdchina.com/show/3976090.html
[13]李永明 实习生 张静 贾向媛 梁露:反家暴庇护所成立半年只接收过1名遭家暴妇女,济南时报2016年10月31日,转引自http://news.163.com/16/1031/14/C4N9MB3200014Q4P.html
[14]卓冬青李小非:从近千份判决看反家暴法实施一周年2017-03-30,https://www.zhihedongfang.com/2017/03/27752
[15]王晓飞:《<琅琊榜>武术指导家暴妻子 反判得孩子抚养权》,载《京华时报(北京)》,引自http://news.163.com/16/0531/02/BOC3723F00014AED.html,2016-5-31。
[16] 21年来,千千律所及其前身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共接到来自全国29个省(区、市)的涉家庭暴力的法律投诉10000余件,无偿援助典型案件600余件,其中不少案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如湖北夏某产后第17天被丈夫挖眼案、北京女青年董某被家暴致死案、四川安岳妇女李某以暴制暴被判死刑案、孙某诉陈某家庭冷暴力与十年无性婚姻案等等。
[17]如内蒙古首例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内蒙古首例离婚不离家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内蒙古女记者被丈夫家庭暴力致死案、四川杨某以暴制暴杀夫案、四川石某以暴制暴伤夫案、河北沧州女企业家家暴离婚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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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一篇文章带你了解“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国际日”&“16日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