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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三周年】家暴受害者和施害者的心理特征

北京市千千律师所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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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图属于千千在反家暴法正式施行三周年之际,推出的反家暴系列推图。前面几期我们依次探讨了中国反家暴立法进程家暴界定如何区分一般家庭纠纷与家庭暴力为何要坚持“家暴零容忍原则”如何取证如何寻求救济等问题,本期我们聚焦家暴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心理特征,家暴的发生具有周期性,其背后的心理原因和心理问题的解决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呼吁对家暴受害人和施害者的心理辅导,让家中少一点暴力、多一些爱。本期也是我们《反家暴法》正式施行三周年的最后一期推图,感谢您的关注,反家暴的路上,我们携手继续前行。



附:

家暴施害者和受害者的心理特征


施害者心理特征

1、性别歧视

家庭暴力的加害人绝大多数为男性。这些男性信奉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古训,他们相信暴力是其迫使受害人就范的合理而又有效的手段。因此,家庭暴力是基于性别的针对女性的暴力。

2、内外双重面孔

加害人呈现给家人和外人的是两副不同的面孔。他们在家借助暴力手段控制家人,在外行为符合社会标准。

3、过度的嫉妒

加害人有令人难以理解的嫉妒心。嫉妒表面上似乎是因为爱得过深,实质上嫉妒和爱没有太大关系。过度嫉妒者很少是心中有爱的人。嫉妒是嫉妒者因极度害怕失去某个人的感情、某种地位或利益而产生的焦虑,是嫉妒者不自信和缺乏安全感的表现。嫉妒者为了控制对方,以嫉妒为借口,捕风捉影,侮辱、谩骂、殴打配偶,甚至跟踪、限制对方行动自由。

4、依赖心理

大多数加害人是不自信、不自爱、没有安全感的人,他需要借助别人对自己的态度,以证明自己的能力和价值。受害人在暴力下的顺从,是加害人获得自信和安全感的手段之一。这种依赖心理,使得加害人坚决不同意分手/离婚,面对受害人的分手要求,加害人或采取分手暴力企图阻止受害人离开,或痛哭流涕保证痛改前非。

5、人前自我伤害或以死相逼

受害人若想分手或离婚,加害人往往会在受害人、法官或特定人面前进行自我伤害,甚至以死相逼,其目的是为了使受害人产生内疚和幻想,以便继续控制和操纵受害人。加害人的自我伤害或者以死相逼行为只能说明,他只想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在乎对方的感受。自我伤害不是因为爱,而是暴力控制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受害者心理特征

1、习得无助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控制手段,随着周期性循环,越来越严重,越来越频繁。无法逃脱的受暴处境,使受害人“学会了无助”。因为这种在心理学上被称为“习得无助’的信念,受害人以为自己无论如何也摆脱不了对方的控制,因而放弃反抗,忍气吞声、忍辱负重、委曲求全。

2、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受虐者对施虐者产生好感、依赖感,甚至深厚感情,反过来处处为施虐者着想的一种情结。在长期的控制和暴力下,受虐者往往会出现严重抑郁、挫败、低自尊,会认为自己被打是活该,甚至会为施虐者辩护——因为长期处于被加害状态的个体,如果过多强调悲惨境遇只会加深痛苦绝望,所以她们往往会把境况往好的方面想,将施暴者行径合理化。
3、抑郁状态

受害人习得无助后,悲观随之而来,而悲观是造成抑郁的主要因素。长期处于抑郁状态的人中,不少人会自杀或尝试自杀或产生杀人的念头。他们希望通过自杀或杀死加害人,来终止让他们感到如此不堪的生活。

4、恐惧和焦虑

整天提心吊胆,神经高度紧张,是家庭暴力受害群体中最普遍的特征之一。暴力控制关系建立后,受害人会无限放大加害人的能力和权力,以为加害人无所不能。其恐惧和焦虑,甚至草木皆兵的心理,非一般人所能想象。

5、忍辱负重

传统观念认为单亲家庭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经济上女性的生存能力弱于男性,离婚使得她的生活水平大大下降;社会缺乏针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有效支持等,迫使相当一部分受害人不到万不得已,不会报警或寻求其他外界帮助,更不会提出离婚。

6、优柔寡断

如果受害人想要通过分手摆脱暴力控制,在社会和法律救济手段不到位的情况下,加害人的软硬兼施往往奏效。走投无路之时,受害人很可能被迫回到暴力关系中。

同样,家庭暴力受害人反复起诉和撤诉,表面上似乎优柔寡断,变化无常,实际上很可能是受害人想出的保护自己和子女暂时免受家庭暴力伤害的最佳的和最无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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