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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国海外投资限令:哪些投资“敏感”了?房地产还能不能投?

英伦投资客 英伦投资客 2019-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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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英国地产媒体Costar的一则消息在英国地产圈引起较大反响,英媒称自己看到了一份来自中国发改委的最新文件,并将其解读为中国正在放松对海外投资的限制。



Costar(2018年6月4日):中国放松对海外投资的限制


这则消息让英国地产圈兴奋不已,我也顺着文章内容去发改委官网查了一下。


英媒所说的新文件,其实是发改委刚刚在其网站上更新的境外投资热点咨询问答



发改委官网最近更新的境外投资热点咨询问答


我把热点问答里面61个问题和答案都看了一遍,发现干货确实很多。


虽然发改委还在严格执行2018年3月1号生效的11号令(11号令对中资企业在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做了诸多限制),但刚刚出来的热点问答细化了之前那些模糊不清的限令,比如到底哪些是“敏感行业”?比如哪些房地产能投,哪些不能投?



发改委去年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接下来,我挑几个值得特别关注的官方回复,重点解读一下,看看为什么英媒能将其解读为放宽限令:


(一)哪些类型的投资活动属于“境外投资”?


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2.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3.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4.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5.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6.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7.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8.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三十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所述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所涉及的穿透层级,会穿透至哪一层?


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层层追溯。


英伦投资客解读:这边发改委对“境外投资”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主体不局限于中国企业,还包括中国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并且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层层追溯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发改委所做的限制针对的都是中国境内企业,并不针对个人投资者



(十)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不超过3亿美元的非敏感类项目,是否既不需要备案也不需要提交项目情况报告表?


答:此类情况下,如果境内企业不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提供融资、担保,则境内企业既不需要备案也不需要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


英伦投资客解读:这边发改委明确了境外投资的免备案金额,只要 金额不超过3亿美金,且是由所控制的境外企业投在非敏感类项目,就不用备案也不用提交表格。



(二)哪些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备案?哪些需要核准?


答: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行核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这里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1)房地产(2)酒店(3)影城(4)娱乐业(5)体育俱乐部(6)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英伦投资客解读:这边发改委提了两个概念:分别是敏感行业需要限制境外投资的行业,并列举了具体的行业,这两个行业的项目都被称为敏感类项目。境外投资敏感类项目需要发改委核准,境外投资非敏感类项目则需要向发改委备案



(十九)《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房地产”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房地产”,主要是指以下两类境外投资活动:

(1)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新建或并购住宅、商业地产项目以及并购用于建设住宅或商业地产的土地;

(2)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新建或并购房地产企业、向境外既有房地产企业增加投资、投资境外房地产信托基金等。


《目录》所称“房地产”,不包括以下六类境外投资活动

(1)投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

(2)新建或并购企业自用的办公场所、员工宿舍等;

(3)投资用于实体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筑开发,例如产业园、科技园、仓储物流园等;

(4)建筑企业以获取工程承包合同为目的,对拟承建的项目进行小比例投资;

(5)已依法合规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尚未完成的项目;

(6)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项目。


英伦投资客解读:这边是发改委本次更新的重点,细化了敏感行业的限制细节。房地产方面,发改委具体限制的是中国企业拿境内的钱到海外买楼买地,而对于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房地产项目并不限制


除此之外,如果买楼卖地做开发是自用目的(比如员工宿舍、自用办公场所),也不予限制,另外也不限制用于实体产业的房地产投资(比如产业园、科技园、物流园等),而且如果做房地产投资是为了取得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也不予限制。



(二十)《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酒店”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酒店”,主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新建或并购星级酒店、旅游度假村、商务酒店、一般旅馆等。


《目录》所称“酒店”,不包括以下四类境外投资活动:

(1)投资不持有酒店物业资产的酒店管理业;

(2)投资不含住宿的餐饮业;

(3)已依法合规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尚未完成的项目;

(4)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项目。


英伦投资客解读:酒店行业同理,只要资金完全从境外募集,则不会被限制,另外也细化了如果不投资收购酒店资产,只投资酒店管理业、餐饮业的话,也是可行的。



(二十一)《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影城”,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影城”,主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新建或并购境外电影院、院线公司。


(二十二)《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娱乐业”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娱乐业”,主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

(1)新建或并购境外室内娱乐设施(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等);

(2)新建或并购境外游乐园、主题公园等;

(3)新建或并购境外彩票公司。


(二十三)《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体育俱乐部”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体育俱乐部”,主要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新建或并购雇佣(或租用)运动员从事体育竞技、表演、训练、辅导、管理的组织、机构、企业等。


(二十四)《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目录》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不包括以下两类境外投资活动:

(1)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2)境内金融企业已取得国内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英伦投资客解读:针对另外四大敏感行业,发改委的限制就比较严格了,对于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发改委进一步细化了限制的领域,没有提出可以豁免限制的项目,也没有说只要资金是从海外募集的,就可以投资这三个领域


而对于在境外设立基金,发改委明确了只有资金是海外募集的,就可以设立,另外如果需要从国内募资然后在海外设立基金的话,则需要取得国内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


*看完上面的解读,可以看出英媒昨天说的“发改委放松限制”,其实是有些过度解读了,不过发改委至少明确了方向,告诉你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最后附上发改委官网热点问答全文:


(一)哪些类型的投资活动属于“境外投资”?


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2.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3.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4.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5.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6.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7.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8.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这里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这里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二)哪些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备案?哪些需要核准?


答: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行核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这里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1)房地产(2)酒店(3)影城(4)娱乐业(5)体育俱乐部(6)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三)境外投资应在项目进展到哪一步的时候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答: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四)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是否存在有效期?


答:有。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如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五)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申请延期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境外投资项目延期申报文件
2、附送以下文件:
(1)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2)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3)投资主体关于延期的有关投资决策文件
(4)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六)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内容发生变化,是否需要申请变更?


答: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1、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2、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3、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4、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5、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七)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申请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境外投资项目变更申报文件
2、附送以下文件:
(1)拟增加投资主体的:
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②该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③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该投资主体非企业的除外)
④最新经审计的该投资主体财务报表(该投资主体是境内自然人的除外)
⑤该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⑥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⑦证明该投资主体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⑧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2)拟减少投资主体的:
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②该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③该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④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⑤因减少某个投资主体而造成其他投资主体出资额增加的,增加出资额的投资主体还应提供证明其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⑥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3)变更投资地点:
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②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③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④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4)变更主要内容和规模:
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②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③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④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5)变更中方投资额:
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②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③中外方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协议或类似文件
④拟增加中方投资额的,还应提供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⑤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6)变更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情况附送有关文件。


(八)对向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加中方投资额,额度超过原备案金额的20%,此情况应该申请变更还是申请新项目备案?


答:若项目未完成,且新增中方投资仍用于原备案项目,仅投资金额发生变化,则应申请项目变更。若新增中方投资额并非用于原备案项目,而是用于新的境外投资活动,则应申请新项目备案。


(九)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设立时已核准/备案)再开展境外投资,是否还需要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手续?


答: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如投资敏感类项目,则需要履行核准手续。

如投资非敏感类项目,分两种情况:情况一,境内企业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则需要履行备案手续;情况二,境内企业不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则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需要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3亿美元以下无需提交。


(十)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不超过3亿美元的非敏感类项目,是否既不需要备案也不需要提交项目情况报告表?


答:此类情况下,如果境内企业不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提供融资、担保,则境内企业既不需要备案也不需要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


(十一)在境外投资新设企业,是否需要到发展改革委部门进行核准/备案?


答:需要。在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第(六)款所述范围,应该在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


(十二)在商务部门履行企业境外投资有关手续,与在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是否有先后顺序?


答:没有。


(十三)《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其中“资产、权益”的范围是什么?


答:范围包括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各类资产、权益。


(十四)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当前主要参考哪些政策性文件?


答:国务院层面,建议参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层面,建议参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以及相应的配套文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和《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1号)等。
商务部等其他部门层面请咨询相应部门。


(十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提到,“四、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中所列(一)(二)(三)项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请问第(四)项“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和第(五)项“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是否也需要核准?


答:第(四)、(五)项不需要核准。境外投资应符合投资目的国要求的技术、环保、能耗、安全标准。


(十六)《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武器装备的研发、生产、维修、保障等。


(十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在流经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境的河流上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


(十八)《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新闻传媒”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新闻传媒”,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新建或并购涉及时政且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境外新闻机构(含新闻网站)、出版机构、广播电视机构等。


(十九)《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房地产”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房地产”,主要是指以下两类境外投资活动:(1)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新建或并购住宅、商业地产项目以及并购用于建设住宅或商业地产的土地;(2)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新建或并购房地产企业、向境外既有房地产企业增加投资、投资境外房地产信托基金等。


《目录》所称“房地产”,不包括以下六类境外投资活动:(1)投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2)新建或并购企业自用的办公场所、员工宿舍等;(3)投资用于实体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筑开发,例如产业园、科技园、仓储物流园等;(4)建筑企业以获取工程承包合同为目的,对拟承建的项目进行小比例投资;(5)已依法合规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尚未完成的项目;(6)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项目。


(二十)《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酒店”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酒店”,主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新建或并购星级酒店、旅游度假村、商务酒店、一般旅馆等。


《目录》所称“酒店”,不包括以下四类境外投资活动:(1)投资不持有酒店物业资产的酒店管理业;(2)投资不含住宿的餐饮业;(3)已依法合规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尚未完成的项目;(4)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项目。


(二十一)《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影城”,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影城”,主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新建或并购境外电影院、院线公司。


(二十二)《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娱乐业”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娱乐业”,主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1)新建或并购境外室内娱乐设施(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等);(2)新建或并购境外游乐园、主题公园等;(3)新建或并购境外彩票公司。


(二十三)《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体育俱乐部”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体育俱乐部”,主要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新建或并购雇佣(或租用)运动员从事体育竞技、表演、训练、辅导、管理的组织、机构、企业等。


(二十四)《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目录》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不包括以下两类境外投资活动:(1)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2)境内金融企业已取得国内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二十五)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予以核准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条件为:
(一)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
(三)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对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一般将之视为不违反11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宏观调控政策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对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一般将之视为不违反11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宏观调控政策”:(1)该项目属于政府间合作项目;(2)核准机关就项目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驻外使馆明确表示支持该项目。


(二十六)在港澳台地区投资是否属于境外投资?


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六十二条规定:“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提到“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请问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具体如何参考本办法?


答:《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对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采取“事前管理有区别、事中事后全覆盖”的管理思路,对其中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其中的非敏感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投资主体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无需备案;而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无需备案也无需告知。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参照执行。


(二十八)《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中所称“境内自然人”,是否专指拥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是否包括经常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士?


答:“境内自然人”指的是拥有中国国籍的境内自然人。


(二十九)不涉及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且中方投资额不超过3亿美元的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应该在哪里备案?


答: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四条规定,非敏感类项目,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需在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办理的相关手续,请咨询相应部门。


(三十)境内企业在境外开展的投资项目,根据之前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事前没有进行过备案的,现在是否需要补办?


答:2018年3月1日前已完成交割、且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无须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现在不需要补办相关手续。如果现在要开展新的境外投资项目,应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一)若两家企业A和B竞标同一项目,A企业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正式生效前取得了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B企业在11号令生效后才进入约束性报价阶段,按照11号令规定不再需要取得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那么A企业取得的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是否会排斥B企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答:不会。


(三十二)境内企业收购一笔境外企业持有的资产,但该资产实际是位于我国境内的一块土地,此种情况是否属于境内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活动?


答:如果交易过程中,境内企业发生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的投资活动(如收购持有该土地的境外企业等),则属于境内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活动。若交易过程完全在我境内进行,且未发生《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的投资活动,则不属于。


(三十三)境内企业所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境外发债,境内企业对其发债行为提供担保,不涉及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是否需要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答:如果境外发债募集资金用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的境外投资活动,则境外发债为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境内企业需在发展改革部门就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如果境外发债募集资金并未用于境外投资活动,则不适用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三十四)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保险资金出境是否需要在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如果需要办理,与保监会办理的相关手续有没有先后顺序?


答:如果该笔保险资金用于境外投资活动,则需要在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否则不需要。与保监会相关手续没有先后顺序要求。


(三十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所述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所涉及的穿透层级,会穿透至哪一层?


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层层追溯。


(三十六)境内企业向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发放股东贷款,是否适用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答:境内企业向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提供股东贷款,若该笔股东贷款用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的境外投资活动,则适用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三十七)境内企业通过跨境担保的方式发行外债获得一笔境外资金,由该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利用该笔资金开展投资项目,是否适用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答: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此种情况实质是境内企业以提供担保的方式开展境外投资,适用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该境内企业应当履行核准(敏感类项目)或备案(非敏感类项目)手续。


(三十八)境外投资项目中涉及的“中方投资额”,指的是境内企业出资额,还是也包括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的出资额?


答: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对于部分投融资结构复杂的项目,可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里的中方投资额计算方法,格式文本可在网上政务服务大厅的文件下载专区下载。


(三十九)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是否可以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纸质材料?


答:纸质材料原则上无需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事项,投资主体注册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网上政务服务大厅,选择相应事项在线进行申报并提交电子材料即可。
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使用纸质材料进行申报。


(四十)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已通过网络系统提交电子材料,还需要提交纸质材料吗?


答: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事项,投资主体需注册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网上政务服务大厅,选择相应事项在线进行申报并提交电子材料,纸质材料原则上无需提供。
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使用纸质材料进行申报。


(四十一)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网上申报入口在哪里?


答:访问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在“政务服务中心”栏目下点击访问“网上政务大厅”,在“事项申报”或“我要申报”栏目下,选择“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外,中央管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核准”事项,点击“事项申报”即可进入,需按照页面提示进行用户注册和登录。


(四十二)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网上申报入口在哪里?


答:访问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在“政务服务中心”栏目下点击访问“网上政务大厅”,在“事项申报”或“我要申报”栏目下,选择“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点击“事项申报”即可进入,需按照页面提示进行用户注册和登录。


(四十三)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的,是否需要省级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请示文件?


答:不需要。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备案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备案机关提交。


(四十四)央企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或告知手续,是否都需要通过集团进行申报?


答:是。根据11号令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备案机关提交。


(四十五)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中要求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是否有格式模板?如何填报?


答:有格式模板。可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的附件4。您可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上政务服务大厅页面底部“文件下载专区”内,点击“境外投资相关表格”,找到此附件。
投资主体通过网络系统申报境外投资备案时,需在线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并按要求上传电子附件。


(四十六)申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是否需要提交《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答:不需要。《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是申报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敏感类项目)需要提供的要件之一。关于申请材料,建议参考网上政务服务大厅相应事项办事指南中的申请材料目录。


(四十七)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第二项“投资主体情况-近两年信用情况”,如果投资主体注册不满两年,能否填写?如何填写?


答:如果投资主体注册不满两年,可以填写,填写投资主体从注册至今的信用情况即可。但要注意的是,该项需要填写的内容应包括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近两年信用情况,详情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中的填写说明,格式文本可在网上政务服务大厅的文件下载专区下载。


(四十八)申报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时要求提供的“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有无具体要求?


答:投资主体应提供最新年度或半年度(日历年度或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投资主体成立时间较短、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应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四十九)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供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是否必须提供?


答:投标、并购、合资、合作等项目,投资主体应提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项目实施前无法取得上述协议或类似文件的,投资主体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比如:某项目的内容是投资主体A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a,不涉及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投资主体A在申报材料中对该情况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


(五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供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提供意向性协议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答:投标、并购、合资、合作等项目,投资主体应提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项目实施前无法取得上述协议或类似文件的,投资主体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比如:某项目的内容是投资主体A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a,不涉及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投资主体A在申报材料中对该情况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


(五十一)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应以谁的名义填写?


答:以投资主体的名义填写。具体可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附件15,内附格式文本和填报指南,可在网上政务服务大厅的文件下载专区下载。


(五十二)在需要办理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中,存在多个投资主体,是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还是各投资主体需分别提出申请?


答:根据11号令第十六条,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的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五十三)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是否需要登录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获取项目代码?


答:不需要。2018年3月1日起,境外投资相关系统已经过整合,申报主体只需注册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网上政务服务大厅,选择“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外,中央管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核准”事项进行申报即可,系统会自动赋予项目代码。若此前已取得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该代码依然有效,请直接将代码填入网络系统中“项目代码”一栏。


(五十四)境外投资项目在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的,与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备案的流程是否一致?


答:流程基本一致。均是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规定进行办理,具体请以备案机关的实际要求为准。


(五十五)“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是否是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备案单独使用的系统?办理商务部门的境外投资相关手续是否也要使用这个系统?


答:“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是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网络系统,商务部门的境外投资相关手续不在这个系统办理,有关详情请咨询商务部。


(五十六)在“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注册用户时,需要上传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是指什么?


答:指的是企业或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扫描件。


(五十七)“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注册用户需要后台审核,请问用户审核机关是哪个?


答:“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按照用户分类进行注册审核。中央企业和自然人注册用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审核,地方企业注册用户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外资相关处室审核。


(五十八)“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注册用户需要后台审核,请问用户审核时间大概是多久?


答:中央企业和自然人注册用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审核,审核时间约为1-2个工作日。地方企业注册用户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外资相关处室审核,审核时间请具体咨询省级发展改革委外资相关处室。


(五十九)在“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中,同一家境内企业申报多个境外投资项目,可以注册多个用户还是只能注册一个用户?


答:同一家企业应注册一个用户。


(六十)中央企业下属子公司能否在“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中注册本公司用户?


答:中央企业下属子公司应通过集团公司或总公司的账号进行系统申报。


(六十一)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复文件如何获取?


答:核准或备案办结后,央企核准或备案文件会通过机要渠道送至来文单位,其它无机要渠道的来文单位,我委相关办理人员将通知其自取或经其同意后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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