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应对投标人所提异议问题的4大对策
针对工程货物采购招标过程中常见的四大异议问题,招标人应该采取相应的策略应对,包括:审查投标人的业绩符合度、防范以他人名义投标、明晰投标资格设定、增加经济类评委。详见下文:
采购评标时需组织审查投标业绩符合度
这里所说的审查是评委会评标时应当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用合同业绩(标的名称、数量合价、业绩时效、佐证材料如中标通知书和验收报告)进行符合性查阅审核,而非对其真实性与准确性加以判断,因为业务合同真实性问题的判定需要有资格和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准确性的判断需要调查研究并切实判断,并非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的短时间内能够作出实事求是正确推断的,但若是评委发现了不正常现象应该及时向评委会提出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针对出现的异议应该分析相关合同业绩的延展问题,追溯其招标文件中对合同业绩的核实与佐证要求,结合招投标领域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如投标人有时把其所签框架协议、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看作是本约合同业绩予以使用。故需要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给投标所用合同业绩给予精准定义并明确要求,才可避免出现非法律专业评委评标时仅能靠民主投票定论、投标人事后却异议颇多的尴尬局面。
研究防范采购招标中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在工程建设领域,目前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违法违规现象仍然时常可见,在各行业各领域强化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工程建设战线采购招投标领域的工作者针对采购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更应该精准贯彻、自觉遵守,并齐力推动其法制化建设。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之规定: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七部局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8条明确: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对投标人的法人授权代表建议设定为需要提交身份证原件与其2年以上经其职能管理部门备案的相关劳动合同作为佐证,另加与之相对应时间的投标人代其交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的专业机构证明资料进行印证和投标人出具的授权代表确认承诺书以及投标人为其提供的一定额度的人员确认担保保证金作为保障。此外,依照法规要求其投标保证金等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会出而非现场现金,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时依然坚持退还到原账户账号。
投标资格设定需要进一步明规范
从工程货物采购招标活动中投标资格异议显露的问题看,建材市场流通领域繁荣纷杂,建筑工程货物生产商直接进入市场销售的模式不占主流,而其生产商委托代理商或者发展经销商销售的模式比较常见。因此,在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资格设定时必须精准规范而客观可行,因为针对一个地区的建材产品市场占有与托展而言,某一产品制造商可能发展有其产品代理商,同时还拥有其产品经销商。故具体采购招标时其招标文件中就需要明确投标人必须持有采购招标品牌产品制造商针对采购项目并确定有效期的专项唯一参与采购招标的特别授权书,其他形式的如区域产品总代理授权书、产品特约经销授权书等都不符合采购招标投标的要求。
工程货物采招评委会中需增加经济类评委
如果工程货物采购招标评标活动中增加了经济类评委,就可以针对其财务报表上明显的数据不平衡、不匹配、不协调、不切实等易见问题作出财务报表存在异常情形待核的判定并报告评委会及上级主管部门,核验完毕后再做出最终评标结论,从而避免异议投诉和激化矛盾,同时提升采购招标工作的社会效益。
当然,在不能确认财务报表异常问题性质时,也可以依据评审程序继续推进评审工作,评审结果产生并公示期间再根据实际情形进行调查,对照调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来确认事实: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3 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其中:(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予以判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