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荣杰:高考顶替案,谁是“邱老师”们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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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新网
我们谴责20多年前“邱老师”们的恶行,也不应忽视今天批评苟晶“破坏当地形象”的刺耳声音。我们期待自己和儿女享受更为公平、更有底线的竞争环境,就不应止步于旁观苟晶的遭遇
文 | 兰荣杰(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历史的一粒尘埃,落在一个人头上,就是一座大山。”这句疯传于新冠疫情早期的话,对于遭遇高考顶替的苟晶们的命运,可以说也是最贴切的总结。只不过她们面对的尘埃,可能仅仅是高三老师的一只手,在捏住她们梦寐以求的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同时,也捏住了她们命运的咽喉。回望苟晶们被偷走的人生,同样来自农村的我除了感谢母校持正有方,本想为苟晶们寻找一个说法,却发现我们每一个人——包括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乃至旁观者——都对苟晶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治社会的一大尴尬在于,立法者对于恶行的想象力,总是落后于为恶之人的创造力。比如2014年制定《刑法修正案(九)》之时,立法者所能想到的“最严重的考试舞弊行为”,无非就是组织作弊、出售答案或替考。然而近来集中曝光的高考顶替案证明,立法者对人性之恶和制度之失的判断,要么是天真得可笑,要么是无知得可悲。简单地说,考试作弊好比排队时“插队”,虽然后面所有人的速度都受到影响,但多数人依然能够上车。高考顶替则好比“点杀”,找一个排在前面的柔弱者一棒子打晕,再用麻袋装走扔掉,然后堂而皇之占据受害者的座位。前者是“锅里争”,少数人先吃多占,多数人一般也不至于饿死。后者则是“碗里抢”,直接抢占最为弱势的贫困生的“救命饭碗”,即使饿不死受害者,也让他几乎再无上车的机会。两者之恶,绝不可同日而语。
反观立法者的回应,却明显地重“插队”而轻“点杀”。国考作弊业已入刑,且最高刑期可达七年。至于“点杀”式顶替,却往往“欲加其罪而无据”。《刑法》上勉强套得上的罪名,一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二是伪造或买卖身份证件,三是可能存在行贿受贿。不管哪一个罪名,具体到单个顶替案件都不会太严重,毕竟伪造的证件不可能太多,贿赂的金额也不可能太大,因此刑期几乎都在三年以下。换句话说,“点杀”式顶替的后果,大概率是轻于“插队”式作弊。如此本末倒置,原因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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