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共享法庭”里,用法守护“她”

南湖法院 南湖法院 2024-03-28

今天上午,南湖法院开展“情系半边天,法护‘她’权益”主题普法讲座。

本次活动通过“共享法庭”现场连线,企业女职工代表、村(社区)妇女居民代表等100余人通过“共享法庭”视频会议平台“云端”聆听了讲座。

讲座中,民一庭法官助理方瑾瑾围绕女性婚恋家庭及职场常见法律问题,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对《民法典》《妇女权益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进行了细致的讲解,对于日常生活中的家事代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遭遇家暴如何处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如何维权等具体问题,从法律层面给出了建议,引导广大女性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值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南湖法院发布具有典型意义的妇女权益保护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助力家庭文明新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一

雷某申请人身保护令一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雷某与被申请人齐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结婚,两人因家庭矛盾,感情逐渐恶化,雷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前,2020年11月,齐某对雷某实施家暴行为致雷某多处受伤。同年12月,齐某对雷某释放煤气,试图伤害雷某,之后又采用掐脖子,拖拽雷某的方式对雷某实施家暴。此后,齐某又到雷某母亲家中对雷某进行殴打,且多次到雷某上班的地点骚扰以及用言语侮辱。无奈之下,雷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向法院申请保护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显示雷某可能存在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遂于受理当日即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齐某殴打、威胁申请人雷某,禁止被申请人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雷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对阻断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受害人可以积极行使此项权利。本案在立案后24小时内就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阻断家暴,对施暴者起到了教育、惩戒、震慑作用,有效保护了申请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同时,反对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合力。当家庭暴力已经发生或有发生预兆时,受害者应立即向信任的他人或妇联、村委会、派出所等机构求助,或将家庭暴力行为诉诸法律,请求司法保护。

案例二

原告周某英诉被告周某明等人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英与被告周某明系兄妹关系。2017年3月之前,原被告与两人父母薛某生、周某宝为同一户籍成员。2010年,该户籍地房屋被拆迁,拆迁安置事宜均由被告周某明办理,安置所得四套房屋以及相关人民币补偿。之后,原被告父母相继去世。原告经了解,上述安置房产权均办理在被告及其配偶和女儿名下。原告认为,其作为家庭成员对拆迁安置所得享受合法权益,对父母去世后所留下的财产享有继承权,被告认为,涉拆迁房屋由其出资建造,且原告出嫁后,其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原告遂诉至法院主张相应的货币补偿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拆迁房屋1992年申请建造时,原告为立基人之一,是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之一,依法享有份额。认定享有的份额应从房屋的建造时出资、出力以及建成后维护等各方面情况综合分析。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对母亲相应份额的继承,法院酌定原告对案涉拆迁房屋享有10%份额,同时考虑父亲一直跟随被告生活,酌定原告继承25%。依照案涉房屋鉴定价格计算单价,根据原告所得份额,原告获得拆迁安置房屋折价款490758.44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土地不断被征用,征收土地所引发的纠纷有所上升,女性权益的保护也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本案的公正裁判,一方面指引女性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构建和睦友爱的家庭关系。

案例三

原告何某与被告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原告何某与被告徐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随后,被告提出能确立长久婚姻关系,由原告将自有的宝马轿车过户给被告,被告则承诺为原告另行购置新车,以此作为双方缔结婚姻的约定。3月12日,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该车由原告名下变更为被告名下并变更车牌号。过户后,原告即将车辆交付给被告使用。3月14日,双方签订承诺书,被告承诺在半个月内与原告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为原告购置新车。但被告收到原告的车辆后,性情大变,所作承诺无一兑现,两人关系急剧恶化,直至破裂。原告报警后,经调解未果。后,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诉请被告返还上述车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被告以结婚为由,收取原告大额财产,且不兑现其承诺,所收取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予返还。原告诉求被告返还其宝马轿车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因案涉车辆已被被告抵押给银行贷款,且办理了车辆的抵押登记,故被告应将案涉车辆的抵押权解除后将车辆返还原告,如不能返还,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宝马轿车返还原告何某,并协助办理车辆所有权人变更手续;如被告徐某不能按时返还车辆并办理过户手续,则应在返还期限届满后七日内赔偿原告何某损失15万元。

【典型意义】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但在现实中经常存在通过相亲或者朋友介绍等途径恋爱结婚,对于另一半了解不足便草率结婚,最后引发婚约财产纠纷的现象,甚至有居心不良者以结婚为由钻空子,骗取对方大额婚约财产。本案的处理,提醒婚恋双方要建立正确的婚姻观外,夫妻、恋人之间对于大额经济往来要及时作出明确约定,避免让物质成为“感情枷锁”,引发矛盾纠纷。

案例四

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邱某赠与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于2013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和睦,双方均有工作收入。同年10月,被告张某与被告邱某相识。次年5月两人开始交往发展为情人关系,邱某为无业人员。2015年12月至2020年7月间,在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通过银行卡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陆续向邱某转账965613元,用于邱某的个人生活支出以及购买房产、汽车并偿还房贷、车贷等,所购房产及汽车均登记在邱某名下。2020年8月,赵某发现张某、邱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及张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邱某的事实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财产。

【调解结果】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线索,法院第一时间对二被告利用涉案款项所购买的房产采取了保全措施,避免财产转移风险,同时,考虑到被告非本地人的因素,承办人采用移动微法院在线调解的模式,组织三方线上调解,认定男方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无效,在承办人反复的教育与劝说下,被告对涉案财产予以全额返还。

【典型意义】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为无效行为。而无偿赠与“第三者”财产,即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此类赠与行为理当认定无效。本案提醒,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夫妻互有忠诚义务,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营造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



排 版 | 陈小兔

审 核 | 南



更多内容


她风采 | 南法女神和她眼中的女神

5分钟法律课堂 | 盗号卖装备,发财之路?侵入他人游戏账户或将承担刑事责任!

五大对策,法官教你如何反诈防骗!

分享、在看与点赞

只要你点我们就是胖友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