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管人员不得有这些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0月8日起施行
9月21日,据省住建厅消息: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行为,保障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合法权益,该厅近日制定《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0月8日起施行。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以下简称协管人员),是指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招用并履行行政执法辅助职责的人员。
《规定》明确
✑ 协管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应当在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城市管理执法事务性、技术性和保障性等行政执法辅助工作,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 协管人员依法开展执法辅助工作受法律保护,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其从事城市管理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产生的责任及法律后果,由所在地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 协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恐吓、辱骂、殴打执法相对人;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 协管人员依法享有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参加岗位技能培训,获得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其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执法装备、服装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 协管人员在执行辅助性事务时应当穿着统一的服装和标志标识。
服装样式与执法人员相同,臂章字样将执法人员制式服装臂章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改为“城市管理执法”,将“城市管理执法”改为“协管”。
工作证件应当由市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配发,不得作为行政执法证使用,不得借用、涂改、篡改。
✑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公开招录直接聘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合理配置协管人员,并依法为协管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障服务。
来源 | 山西省人民政府总监制/刘世雯 监 制/郝 刚 值班主任/张云霞
制片人/张 默 校 审/郑亦工 责 编/吴晶晶
编 辑/王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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