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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政策鼓励家庭收养病残孤弃儿童
为进一步推进孤弃儿童回归家庭,鼓励国内家庭收养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的病残儿童和散居残疾孤儿,省民政厅日前联合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残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弃儿童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积极探索、先行先试,率先在全国出台政策,从今年7月1日起,对被收养的本省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的病残儿童和散居残疾孤儿(以下简称“被收养儿童”),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医疗和教育保障。
被收养儿童原属本省各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残疾孤弃儿童和散居残疾孤儿(指持有残疾证的孤弃儿童)的,按照散居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发放。 被收养儿童原属本省各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患病孤弃儿童(指没有残疾证、患有短期内难以治愈疾病的孤弃儿童)的,按照散居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8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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