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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刑辩律师究竟为何而辩?为人辩冤白谤,还是为坏人辩护?

2017-11-18 法律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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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不能覆盖刑辩律师的所有辩护行为,不能完全解释刑辩律师在大多数情况下为何而辩,更不足以成为刑事辩护存在的价值与意义所在。


文 | 袁志

来源 | 袁志的法律博客




“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被很多刑辩律师奉为圭臬,也让很多刑辩律师对自身职业有一种天使般的陶醉。但问题是,真正被冤枉和构陷者不会也不可能成为被刑事诉讼追究的大多数(如果真的成为大多数了,那需要的不是刑事辩护,而是需要整个制度的彻底变革)。被关进看守所、站在被告席上的绝大多数,都是罪有应得,甚至是十恶不赦,为了社会安全需要对其隔离和施加惩罚。如此,刑辩律师很多时候就不是为人辩冤白谤,而是在替这些真正的坏人在辩护。“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不能覆盖刑辩律师的所有辩护行为,不能完全解释刑辩律师在大多数情况下为何而辩,更不足以成为刑事辩护存在的价值与意义所在。



我们理解的是,只要作为人,都应当享有法律规定的一些最基本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法律规定上的权利,并不会因为身而为人本身的好和坏,以及行为是否存在宽宥、同情、憎恶而有所增减,好人该有,坏人也不该被剥夺。具体到刑事诉讼中,不论是何人,都应当享有程序同等保护的权利,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且不会因为他是否真正犯罪而会被区别对待。刑辩律师有为人辩冤白谤的时候,但更多的只是在维护被告人的基本权利,维护他们按照公平正当的程序被定罪处罚的权利。为法律规定的权利而辩护应当是刑事辩护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实践中,一些刑辩律师为标榜自身,高呼“为自由,为生命而辩”在逻辑上难以自洽也不符合实际状况。很多时候,律师辩护的对象的自由和生命就应当被剥夺,一些因你辩护而成功免受处罚之人,可能恰恰就该受到惩罚。在这种意义上,刑事辩护并没有超出其他法律业务更多的道德光环,刑辩律师也并不比其他法律职业更为光鲜。


就刑事辩护而言,被告人事实上是否有罪以及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不应当成为问题的重点,重要的是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应当通过公平正当的法律程序来决定,刑辩律师致力于维护的只是被告人这一基本权利,即便因为维护这一基本权利,而让有罪之人逃脱法律的制裁也在所不惜。相对应,即便被告人真的有罪,警察、检察官也不能不择手段让其有罪和受到法律的制裁,必须同样遵循公平正当的法律程序,维护其基本的权利。不论律师,还是警察、检察官、法官都不应当在事实有罪无罪的价值判断下而罔顾法律赋予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这其实是告诉我们,应当从形式理性的角度看待刑事辩护,认识刑辩律师。刑事辩护是一种讲程序、讲规则的职业,讲的是法律上的有无而不是事实上的好坏;是以事实判断为研究分析案件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奉行的是事实判断优于价值判断。辩护行为外在客观效果是否损害或者维护了实质公平正义,并不是刑事律师进行辩护行为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刑事辩护是让整个定罪处罚程序符合法律程序、规则所确定的形式理性的要求。


那种从实质理性的角度讨论和分析刑事辩护以及刑辩律师,很容易让刑事辩护以及刑事律师陷入道德二元的悖论。为人辩冤白谤可以辩护,那为真正的罪犯辩护的理由和根据又再何处?辩护律师热忱的利用程序或证据上的瑕疵和漏洞为客观上真正有罪的人辩护的道德支撑点又再何处?把“为人辩冤白谤”作为律师的第一天理只会让很多社会公众对刑辩律师很多执业行为嗤之以鼻,认为律师一天实际干着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为坏人说“好话”的营生,口头上却用实质公平正义美化自己,拔高了自己,踩低了别人。个人以为,刑辩律师不是为什么好人或者坏人辩护,而只是为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而辩护,这种权利不管是好人和坏人都该享有。在刑辩律师眼中,只有法律上有无而无道德上好坏。



本期编辑 | 胡仲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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