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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人民大学近期推荐课程最新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理解适用暨法治政府建设高端研修班

来源/  法眼观察整理

法律不是儿戏,法院也不是闹着玩的地方,妨害民事诉讼必然会付出沉重的代价。下面五期案例,有的是逃避执行,有的是拖延诉讼,有的是撕毁法律文书,最终都被法院以妨害民事处罚。


1.密云区人民法院:当事人冒用他人公司名义参与诉讼,罚款60万元


2013年4月,某城建公司与某租赁公司签订《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约定某城建公司租赁某设备公司生产的塔式起重机用于观光塔项目工程。后起重机于2013年8月11日整体倾覆发生事故,为此某城建公司于2014年6月将某设备公司、某租赁公司诉至密云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损失207万余元。密云法院判决某设备公司赔偿某城建公司各项经济损失167万元,判决作出后三方均未上诉。后某设备公司以未参与原诉讼为由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上一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在该案的再审过程中,密云法院发现某建筑机械制造公司在原审案件中冒用某设备公司名义参与诉讼,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于是依法追加该建筑机械制造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密云法院针对某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公司名义参与诉讼的行为,对公司负责人当庭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并依法作出罚款60万元的处罚决定。某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三中院提起复议,后三中院对该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2.崇川区人民法院:离婚诉讼中,丈夫拒不申报家庭财产,罚款8万元


2017年11月,汪女士诉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请求与宋某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要求全面、准确地申报家庭财产状况,并明确申报不实的法律后果。汪女士听说后,便向法院认真如实填写了财产申报表。

但宋某却对妻子的离婚起诉很生气,认为家里的大部分财产都是靠自己辛苦赚来的,现妻子提出离婚只是想分他的财产,遂拒绝财产申报。

法院查明,被告宋某系某置业公司的股东,并实际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但被告宋某经法律释明,仍拒不提供股权审计评估所需的会计凭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宋某作为公司股东兼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人,拒不提供股权鉴定所需的会计凭证,使人民法院对股权价值难以确定,有隐匿夫妻财产之嫌,也属于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情形,妨碍了民事诉讼。遂决定对其罚款8万元。

收到决定后,宋某表示服从法院的处罚决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如数缴纳了罚款。

3.市南区人民法院:拒绝还钱多次起诉离婚拖延诉讼,罚款2千元


原审被告栾某于2016年从原审原告张某处借款20万元用于家庭生活,约定借款两个月后返还,并当场写下欠条一份,同时附上了与本案另一被告王某的结婚证明文书。然而,到约定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该债务是在被告栾某、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被告王某应对栾某所负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故判决二被告限期偿还全部欠款。

判决生效后,王某不服判决,向市南区法院申请再审,称其与栾某自2014年至今一直分居,栾某曾于2014年、2016年两次在市北区法院起诉离婚,栾某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家庭生活。

在本案再审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栾某以需要调查重要证据为由,于2017年9月3日申请延期审理。法院准许后,栾某于9月12日再次在市北区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向原审被告王某送达开庭传票后,因栾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市北区法院于10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按撤诉处理。

栾某曾多次起诉离婚,甚至在本案再审期间亦费尽心思提起离婚诉讼,但所提起诉讼的结果分别是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准予撤诉和裁定按撤诉处理,均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王某所称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未经依法认定,且本案被告栾某在2016年离婚案件撤诉后的次日即向原告张某借款并承诺以家庭共同财产偿还,明显与栾某在其离婚案件的诉状中所称的夫妻感情破裂自相矛盾,因此认定借款发生时栾某明显存在恶意,一系列离婚诉讼系两原审被告为了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制造的虚假诉讼。

4.麒麟区人民法院:当事人撕毁判决书不愿悔改,拘留15日

张某某是曲靖市麒麟区余家屯社区的主任,不久前,因为承包养鱼塘产生租金纠纷,余家屯社区作为原告方将承包方告上了法庭。2月23日这天下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的法官通知原告余家屯社区到法院领取判决书。

当天,社区主任(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来到法院办公室。当法院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时,张某某表示自己不服从一审判决结果。听了张某某的意见后,法官耐心向其进行了释法,并多次告知,如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的15日内提起上诉。


虽然法官悉心释法,但张某某仍不接受判决结果,甚至当着法官的面他将法院发给他的法律文书当场撕毁。法官多次训诫并责令其悔改,明确告知他的过激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后,张某某置司法权威于不顾,依然拒绝认错和悔过。


对于张某某的行为,麒麟区法院认为,作为一名基层干部,张某某学法、守法、用法、护法意识淡薄,弃法律尊严于不顾,公然撕毁法律文书,甚至对法院判决横加指责,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法治尊严。


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为维护司法权威,麒麟区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处以15日司法拘留的决定。


5.北京二中院:当事人违反报告财产令,罚款10万元


2014年8月,刘某与某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及作为担保人的某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刘某向投资公司借款5000万元。因借款到期后未还,刘某被投资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投资公司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刘某仍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4月,投资公司向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中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第一时间向刘某发出报告财产令,令其在三日内如实报告财产状况,且多次传唤刘某,督促其来院谈话。而刘某却故意消失不见,消极规避执行,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拖,拒不到庭。执行法官经查询发现,刘某名下注册登记有一辆奔驰牌豪华轿车。于是,立即责令其限期交付,刘某又以车辆被抢走为由拒不交付。对此,该院采取进一步措施,将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出入境,并在媒体滚动刊播其失信信息,向社会广泛征集财产线索。面对法院的强大震慑,刘某被迫向二中院报告了自己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的财产,但却未申报其余财产。


面对刘某逾期且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情况,二中院认为,案件执行标的额较大,因刘某不报告财产致使法院对其财产情况掌握不清,无法进行财产处分,执行债权难以实现,对执行进程影响巨大,且刘某主观恶意明显, 据此,决定对刘某处以法律规定的最高额处罚,罚款10万元,并限期缴纳。


迫于法院执行威慑,刘某主动到法院交纳了10万元罚款,如实报告了自己的财产状况,并表示已认识到了错误,愿意配合法院查清财产、处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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