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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 | “山东公安20条”措施系列解读①:推进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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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1800字,阅读大约需要2分钟。原文刊发于5月15日《人民公安报》六版,您可以登陆中国警察网,查看当日《人民公安报》电子版进行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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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山东公安机关推出服务新旧动能转换20条工作措施,努力为全省新旧动能转换营造更加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怎样把握20条措施精神?如何将20条措施落到实处?“公安报看山东”特别推出四期系列解读,帮你读懂弄通做实20条。


《山东公安机关服务新旧动能转换20条工作措施》第一条至第五条制定了精简公安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清理证明材料、放宽人才落户条件、完善居住证制度等措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改革行政审批方式,为群众办事创业提供最大便利。相关关键词解读如下:


  【关键词1】精简公安审批事项

  【措施】在山东省29个国家级功能区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实行保安培训机构设立、公章刻制、典当、旅馆业4项行政许可告知承诺。

  【解读】按照山东省政府统一部署,省公安厅出台《关于在国家级功能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改革公安行政审批方式,创新监管模式,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根据实施意见,在山东省29个国家级功能区进行试点,取消公安机关“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此项经营活动。对“保安培训机构设立、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4项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安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提交材料,企业只需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即可当场办理上述事项。公安机关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企业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

  【关键词2】下放审批权限

  【措施】推动向新旧动能转换三核所在地济南、青岛、烟台市公安局下放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权限;向县级公安机关下放电子出入境证件签注制作权限;下放居住证制作权限,有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实现当场领取。

  【解读】为更好地发挥济南、青岛、烟台三核引领作用,充分考虑城市发展需要,经山东省政府批准后,省公安厅将行政审批事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下放济南、青岛、烟台3市公安局实施,方便企业就近办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提高审批效率。目前,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已完成审批权限下放文件会签工作,待省政府规章决定后将该事项下放至济南、青岛、烟台3市。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将电子出入境证件签注(即电子往来港澳台证件签注)制作权限下放至符合制证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有利于提高办证效率,为申请人赴港澳台提供更加高效服务。目前,经批准的县级公安机关,对受理的电子往来港澳台签注申请,在审批后无需将证件寄送地市级公安机关,可在当地直接制作电子签注。截至目前,全省102个符合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已开始承担签注制作职能。



  随着居住证制度的深入推进,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内容不断拓展,实现居住证“一次办结、当场发证”,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省公安厅决定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流动人口聚集较多的公安派出所自行配备相应的制证设备,实行当场制发居住证。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地方仍沿用以前的居住证制发流程。目前,济南市公安局在部分派出所开展试点,实现居住证的当场制发。

  【关键词3】清理证明材料

  【措施】积极推进“减证便民”,在前期取消14类证明基础上进一步取消户籍、无犯罪记录、未落户等证明材料。

  【解读】2016年8月,山东省公安厅等12部门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取消14类证明材料,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当前,依托全国人口基础信息库,公安机关可查询跨省人口信息等。今后,群众办理户籍业务无需提供户籍、无犯罪记录、未落户证明,简化了户口业务申请材料。



  【关键词4】放宽人才落户条件

  【措施】取消省级高层次人才及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落户限制;取消高校毕业生以及各类具有专业职称、技能等级人才的就业年限、社保年限、单位性质、居住场所限制;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项目急需人才凭人社部门证明直接落户。

  【解读】山东公安机关不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人才落户条件,进一步精简落户手续,群众仅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及人才认定证明即可落户。3月30日,青岛市政府出台《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大幅放宽人才落户等户口准入政策,拓宽积分落户通道,建立社区(村)公共户,实现全域自由迁移,预计年内吸引人才7万名,解决18万存量人口落户问题。淄博、枣庄、烟台、济宁大幅降低各类人才落户条件,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畅通人才落户渠道。

  【关键词5】完善居住证制度

  【措施】办理居住证,连续计算省内异地流动居住时间。放宽证明材料范围,营业执照、个人纳税证明、“五险”单据、学籍登记、租赁住房合同等,均可作为居住时间证明。上门服务重大项目,免费安装流动人口自主申报终端,企业急需人才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集中办理居住登记凭证,不受居住时间限制,与居住证享受同等权益。

  【解读】深入贯彻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省公安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简化手续,优化流程,为流动人口来鲁创业就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一是合理确定居住时间。流动人口在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范围内跨市、县异地流动的,自第一次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其居住时间实行连续累计计算。二是科学界定居住证申领条件。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除申报居住登记时间满6个月以上外,凡能够提供在居住地申领营业执照、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五险”单据、办理学籍登记、租赁住房等满半年以上证明材料的,均可申领居住证。三是进一步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深化“互联网+”应用,鼓励、引导流动人口通过互联网申报居住登记,实现“零跑腿”;实施上门服务、预约服务,指导重大项目、重点工程企业实行流动人口自主申报、自我管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引导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在就业地落户;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配合有关部门保证流动人口享受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共权益保障和服务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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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字:张 瑜   刘贵增   夏 阳

 图   片:崔前程

 美   编:尹俊平 

 审   核:祝文心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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