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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暗管偷排废水触犯《水污染防治法》 企业被罚款22.5万元!企业主切勿以身试法!

XQRX 小强热线 2023-11-23
偷排污水、废水,利用渗井、
渗坑,私设暗管,
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
一直是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的行为,
但偏偏就有企业以身试法,
最终它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今年3月底,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禅城区张槎街道南北二涌莲塘段的一处出水口出现了明显的异常。




而这条河涌的不远处,正是张槎村尾顺景工业区,执法人员沿着排水管道一路搜寻,在一个纸品厂门前的沙井有了新的发现。




生态环境部门对偷排的废水进行了取样和检测,结果显示,样本的“色度”和“化学需氧量”两项指标,均严重超出广东省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对该工厂作出了处罚决定,还将案卷材料移送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


据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法制宣教科副科长许桁介绍,已经对其作出了罚款2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在调查之后已经在今年5月份作出了对项目负责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近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工厂回访,看到工厂已经拆除了私设的暗管,工人清洗水墨桶的废水也统一收集到一个桶里面,统一处理。



有律师指出,像这个案例一样,利用渗井、渗坑,私设暗管,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主观恶性大、对环境影响大。如果排放物属于“有毒物质”范畴,企业主还将受到刑事处罚

律师 蔺存宝:


像这一类破坏环境的行为,它对土壤和水体造成的破坏是非常大的,要把它恢复原来的状态,成本是非常大的。假如私自排放的污水含有有毒有害的物质,或者说带有病原体的物质的话,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还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有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这就不仅仅拘留和罚款的问题,可能还要坐牢。从保护环境的角度来讲,应当加大处罚的力度,让那些漠视环境、通过损坏、破坏环境让自己得到私利的人,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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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强热线

编辑:郭婷婷

责编:王   坚

监制:谢超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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