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来的保时捷致1死4伤,保险公司被判赔租车公司35.5万
2021年12月14日凌晨,四川德阳什邡市街头发生一起车祸,一辆保时捷闯红灯后与两辆出租车相撞,导致1人死亡,4人受伤,3车受损。事发后,保时捷驾驶员刘某弃车逃逸。2022年6月,什邡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年。
据了解,肇事保时捷系刘某租来的车辆。在事故中,保时捷也受损。事后,保时捷所属公司成都畅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远公司)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青羊支公司”)告上法庭。但保险公司认为,司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身亡后逃逸,公司不承担商业险保险责任。
事发后,保时捷驾驶员刘某弃车逃逸,受伤的哥蒋某某被送医后经抢救无效身亡。逃逸30多个小时后,嫌疑人刘某被什邡警方刑事拘留。之后,什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事发前的行驶速度大于105km/h,小于111km/h。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6月28日,什邡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判决:
拒赔理由均不成立
保险公司未做到免责提示应承担赔偿
什邡法院一审认为,依照《保险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包括醉驾、肇事逃逸等)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需要对该条款作出提示。
该案涉车辆驾驶人刘某肇事逃逸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人寿财保青羊支公司应当就该部分的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虽然人寿财保青羊支公司提交的《商业保险条款》上免责条款以加黑加粗的方式进行了提示,但不能证明其将《商业保险条款》交付畅远公司。
保单上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这样重要提示的记载。该条并未表明投保人违反约定的法律后果为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即使该记载为免责条款,也不能证明人寿财保青羊支公司将该免责条款向畅远公司进行了提示说明,该记载亦不能达到人寿财保青羊支公司免赔的理由。
什邡法院认为,人寿财保青羊支公司拒赔理由均不成立,应当依照机动车财产损失险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畅远公司赔偿款35.5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德阳中院已就此案作出二审判决。10月31日,德阳中院审理该案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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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星新闻编辑:马泳昕责编:黄柏琳监制:谢超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