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老人反对装电梯,建好又想用被全楼拒绝!法院判了……
前不久,一则
“老人反对装电梯,
建好又想用被全楼拒绝”
的新闻登上热搜
引发社会关注
新闻中的老人郭先生家住广州荔湾区
在被拒绝使用电梯后
他一纸诉状
将同楼的32名邻居告上了法庭
邻里之间的矛盾如何产生?
为何会到了对簿公堂的地步?
法院又如何判决?
加装电梯引纠纷
事件中的小区
是位于荔湾区的某单位宿舍楼
七十多岁的郭先生是这个单位的退休员工
在这里住了几十年
和不少邻居都是同事关系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浩儒:
这个小区在广州是比较典型的,以前是老国企的一个宿舍大院,里面是好多栋七八十年代的老旧房,大家都是同事,邻里相处几十年了。
郭先生所住的楼栋一共9层,由于建造时未安装电梯,给一些高层业主出行带来不便。2017年,有业主提议可以申请加装电梯,于是大家便一起商议计划和方案,郭先生也是其中之一。
梁浩儒介绍,郭老伯开始的时候还是比较积极跟大家一起,作为一件好事、一件乐事去参与。
后来,随着讨论的深入,郭先生与大部分业主在工程施工、费用分摊以及补偿方案等细节上产生了不同意见。
本来有不同意见也很正常,大家可以协商解决。但是郭先生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双方谁都不肯让步,导致邻里之间慢慢产生了一些嫌隙。
而在其他业主们看来
郭先生不仅是表达不同意见
还试图通过拒绝签字的方式
阻挠方案通过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丽:
这位业主(郭先生)表达他的意见是非常强烈的,他除了自己表达不同意之外,还串联低层、高层的业主,目的其实很明确,就是阻拦这个电梯的建设。一开始说电梯设计的方案,他认为对他有影响。更改了方案之后,他口头上说更改方案可以,但是实际上在签字的时候,仍然没有签字。
就这样,双方的矛盾越积越深,一直没能解决。按照相关规定,需要这栋楼一定数量比例的业主同意才可申请加装电梯,经过投票,全楼44户业主中有32户赞同,符合要求。于是,业主代表按流程向相关部门上报审批。而郭先生觉得,自己的诉求没得到重视,于是他就到相关部门去投诉。
经过双方多次协商,依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间一久,迫切希望加装电梯的业主们觉得,是郭先生不断的投诉才导致了审批流程的延误,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
一年后,2018年6月,审批流程终于走完,相关部门通过了大多数业主认可的方案。随后,业主们按照筹资方案出资加装电梯。按照方案,住在三楼的郭先生需要出资10077元,但因对加装电梯方案持反对意见,他没有出钱参与筹建。
2019年6月,电梯正式完工并交付使用,前期参与筹资的业主通过刷电梯卡的形式使用电梯。而未出资的郭先生并没有领到电梯卡,导致他无法使用电梯。这个时候郭先生提出,自己也有使用电梯的权利,但是遭到了其他业主的拒绝。
法院如何判决?
郭先生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主张自己有使用电梯的权利
而被告业主则认为
电梯是32名业主出资筹建的
他们不同意郭先生使用
那么对于这起案件
法院又会做出怎么样的判决呢?
办案法官认为,本案审理的难点在于,原告、被告双方矛盾积累较深,需要在案件审理中厘清法理和情理之间的关系。
在庭审中,原告郭先生提出,电梯归全楼业主所有,认为自己只要按之前的出资方案支付10077元费用后,就对加建的电梯拥有与各被告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对此,被告方认为,加装的电梯属于参与出资筹建的32名业主所有。
加装电梯使用权的归属
也是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之一
那么法院对于这个问题
是如何认定的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张鸣鸣:
对于旧楼加装电梯的使用权,我们是倾向于由整个楼栋的业主来有条件使用和管理,这个电梯安装时不可避免使用了公共面积,既然是使用了公共面积,我们就认为,应该比照公共面积使用管理这一个方向,去规定它的使用方面的权利。
被告方还提出
由于此前郭先生反对加装电梯
导致和一些业主产生了矛盾
所以有部分业主并不同意他使用电梯
那么从法律关系上来说
郭先生使用电梯
是否需要大多数业主的同意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张鸣鸣:
当时适用的还是物权法,当时的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对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是很明显个人的使用问题,我们不认为是属于七十六条里边任何一项的,所以我们也认为,它不属于需要通过大部分业主决定同意,才能够同意他行使个人的使用权。
同时法官也表示,虽然郭先生有使用电梯的权利,但前提是要先支付筹资方案中他所应承担的费用。
经过审理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原告郭先生向业主代表
支付电梯集资款10077元
被告向原告发放电梯卡
供其搭乘电梯使用
判决作出后
被告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案件宣判引热议
在网上,有一些声音认为
这个判决
对于出资筹建的32名业主不公平
在情感上很难接受
二审法官从情理和法理等方面
阐明了依据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李焕:
郭某已经七十多岁了,体弱多病,确实也有出行的需要。使用电梯本身不属于一个重大事项,也不会对其他的业主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收益远远大于禁止他使用的成本。
针对业主方提出
郭先生前期对加装电梯提出异议
导致加装电梯工程延误
法官认为
合理合法地表达不同意见
是当事人应有的权利
同时,法官也表示
如果业主认为郭先生
当初反对修建电梯的行为不合法
侵害了他们的权益
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
推荐阅读
清空5亿奖池!彩票开出罕见号55555,中奖注数却创纪录!体彩客服回应
周末去哪玩?“趣”佛山MCP就对了!好吃好玩还有超多福利大派送→
来源:央视新闻、央视网、网友评论、广州广播电视台
编辑:郭强仔
责编:郑仙静、肖润伟
监制:谢超贤
转一转
赞一赞
看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