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 | 再生资源行业的变迁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自建国初期就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1958年周总理为其题词:“实行废品收购,变无用为有用,变一用为多用,勤俭节约,变破旧为崭新”为全面地发展生产服务,以便更好地实现勤俭节约,改造社会的任务。国务院专门发布了《关于加强对废弃物品收购和利用工作的指示》,把一切废弃物品广泛收集和充分利用起来,以支援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文革期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受到了一定影响。1977年学习周总理对废旧物资工作题词发表20周年,全国掀起废旧物资回收的高潮,可以说,这一行业的恢复发展与变化是走在其他行业的前面的,但是其改革与变迁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现将通过几个关键词来展现再生资源行业改革40年的观念、经营方式、管理机制等方面变迁。
关键词之一:废旧物资与再生资源
再生资源在我国最早被称为“废品”,20世纪70年代出现“废旧物资”一词,至今使用仍比较广泛,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出现“再生资源”一词,并于21世纪盛行,成为官方与民间标准用语。
关键词之二:“特行证”与“市场调节”
改革开放的最大特点便是市场机制的逐步引入。表现在再生资源行业,首先是对经营者限制的放松。197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7个部门《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规定,旧货业,包括旧货店、古玩店、寄售行业和收购社会居民废品的收购站等列入特种行业的登记范围。1994年《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务的企业收购。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2002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制度。其次是“统管统交”机制的退出。计划经济时期的物资器材、设备报废基本上实行“统管统交”、“审批核准”、“回收上交计划”,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国家开始取消对再生资源的计划管理,鼓励市场调节,不少再生资源回收公司自办交易市场,直接为工业部门提供材料。第三是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1986年国家计委下放废旧有色金属物资价格权限,将废钢铁收购价格,由国家物价局管理;杂铜购销价格的中准价浮动幅度,由物价局会同供销社共同管理。
市场机制的逐步引入,使整个行业发展速度加快,再加上消费数量的增多与消费水平的提高导致产品淘汰速度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呈高速增长状态。我国主要品种再生资源回收不断增量,再生资源行业从业人数也不断增加,与此相对应的是经营者产权结构,回收范围以及经营模式的多样化。目前我国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已经改制成为具有多种所有制的产权结构组织,包括国营、集体、股份制、民营、中外合资以及个体等。其中以股份制和民营所占比重较大,即使国营和集体所有制回收公司,也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但与此同时,市场调节的弊端也开始显露,准入门槛的降低导致回收渠道的多元化,回收方式分散化,无序化,在市场利益的驱动下,普遍存在着“利大大干,利小小干,无利不干”的现象,再生资源回收品种不断减少。
关键词之三:“破烂王”与“五统一”
长期以来,游击队破烂王形象已深入人心,他们在给广大居民交售再生资源带来方便的同时,其存在的扰乱社会治安、缺乏诚信等问题也成为影响行业形象与社会地位的重要因素。2002年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十五规划的通知》提出,要“积极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引导各地建立以社区回收网点为基础的点多面广和服务功能齐全的回收网络,到2008年由商务部主导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程已进入初步验收阶段。各地在建设回收网络体系的时候,首先把规范基层回收者作为其基本手段,“统一管理、统一量器、统一培训、统一标识、统一车辆”的回收者替代游击队成为城市里的新时尚。
关键词之四:“征三返七”与“免增值税”
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一直给予积极的政策扶持,这种扶持主要表现在税收政策上的优惠,其基本演变过程如下:
1987.7-1994 减半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
1995.5-2001.4 扣除收购凭证金额10%作为进项
2001.5-2008.12 实行免税
2009 - 2010 实行先征后返(2009年返70%,2010年返50%)
可以看出,税收政策的每次变化对行业的影响都是巨大的,大大激励了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企业的积极性,提高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但是再推动行业加快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有违政策初衷的问题,仍需要不断调整与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再生资源行业经历了从勤俭治国到经济循环的观念飞跃,站在40周年这样一个具有纪念意义的坐标上,不妨驻足回望,调整一下前进的方向与步调,将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纳入一条更加合理与顺畅的轨道上。
来源:四川省再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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