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x限值120mg/m3 二噁英类0.05ngTEQ/m3!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新鲜出炉!
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南省委省政府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人群健康,适应全省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规范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对海南省垃圾焚烧行业的环境管控。根据原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海南省2018年第一批地方标准制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琼质技监标〔2018〕20号),我厅委托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编制了《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与建议,请将意见发送至联系人电子邮箱,反馈意见请签署真实姓名或单位。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16日。
联系人:任小玉
电话:66706188
邮箱123156755@qq.com
附件:1.《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17日
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引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控制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人群健康,结合海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通过本标准的制定,旨在加强对我省垃圾焚烧行业的环境管控,为生态环境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提供重要抓手以及推动垃圾焚烧行业的技术进步,并不断为改善我省生态环境质量做出贡献。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入炉废物要求、技术要求、运行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运行、污染控制、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以及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污染控制与监督管理。
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协同处置水泥窑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实施后,新发布的国家污染控制标准与本标准适用范围重叠,且重叠部分严于本标准的,或者针对重叠部分新增控制项目的,执行新的国家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 480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5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HJ 662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暂行)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916 环境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
HJ 973 固定污染源废气 一氧化碳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1024 固体废物 热灼减率的测定 重量法
HJ 2012 垃圾焚烧袋式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CJJ 90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 128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
CJJ/T 137 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
CJJ/T 212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
CJ/T 531 生活垃圾焚烧灰渣取样制样与检测
CJ/T 3039 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
3.术语和定义
GB 1848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GB 18485中某些术语和定义,涉及相同的,以本标准为准。
3.1生活垃圾 municipal solid waste
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3.2危险废物 hazardous waste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3烟气停留时间 retention time of flue gas
焚烧垃圾产生的烟气处于炉膛主控温度区(≥850℃)持续的时间。
[GB18485-2014,定义3.4]
3.4炉膛主控温度区 the main temperature keep space in combustion chamber
用于垃圾燃烧产生的带有挥发性气体和不完全燃烧产物的烟气二次燃烧的主要空间。即自焚烧炉最后的二次风供入点所在断面往后,可使任何工况下烟气停留时间大于或等于2s的炉膛空间,需对该空间的温度进行控制以使烟气在850℃以上停留时间大于或等于2s。
3.5灰渣 ash and slag
生活垃圾焚烧后排出的残渣,包括从生活垃圾焚烧炉排后部出的炉渣、从锅炉受热面下部排出的锅炉灰和从烟气净化系统排出的飞灰。
3.6飞灰稳定化 fly ash stabilify
通过添加某些稳定化物质,使飞灰中的重金属达到稳定、并满足―定浸出毒性要求的工艺过程。
3.7排放限值 emission limits
本标准规定的焚烧厂污染物允许的最大排放浓度。
3.8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existing municipal waste incineration facility
在2018年8月6日之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3.9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new municipal waste incineration facility
自2018年8月6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批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3.10烟气净化系统 flue gas cleaning system
烟气净化处理所采用的各种处理设备和设施组成的系统。
3.11在线监测 online monitoring
利用仪器设备对控制指标进行24小时自动连续实时检测。
4.选址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应遵循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应符合海南省及当地的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明确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内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建设应满足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与常住居民区、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但厂界外应设置不小于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疗养院和养老院等敏感目标。
5.入炉废物要求
下列废物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
——满足GB 18485要求的废物;
——在不影响焚烧炉焚烧工况的情况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渗滤液处理站产生的污泥、浓缩液和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固体废物。
6.技术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厂设施设备配置与管理的技术要求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生活垃圾的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垃圾遗撒、气味泄漏和污水滴漏;生活垃圾贮存设施和渗滤液收集设施应采取密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
——生活垃圾焚烧炉炉渣热灼减率应不大于3%,炉膛主控区温度区和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GB 18485中的规定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炉应配置辅助燃烧器,助燃燃烧器功率应满足焚烧炉启、停炉期间维持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不低于850°C要求;
——每台垃圾焚烧炉后应配置一套独立的烟气净化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应采取单元制布置方式,并应根据需要设置备用设备或考虑不同单元间设备的相互备用;焚烧处理后的烟气应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排放,有多条焚烧线的焚烧厂宜采用多筒集束式烟囱,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烟囱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但不得低于GB 18485的规定要求;
——每条焚烧线应配备独立的活性炭粉输送和喷射系统,每条焚烧线应设置活性炭粉计量称重和喷射量控制设备,伸进烟道的活性炭输送管和喷嘴应具有耐腐蚀性能;
——每条垃圾焚烧线应配置焚烧工况在线监测和烟气在线监测和控制设备。应在焚烧厂显著位置设置排烟主要污染物浓度和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在线监测结果显示屏;
——按照GB/T 16157、HJ/T 397、HJ 77.2和HJ 916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焚烧烟气永久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采样孔的位置应布置在烟气流稳定的直烟道上,要避开急剧变化的烟道部位,并满足二噁英类采样及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比对等监测工作的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其他设施设备配置与管理要求参照附录A的规定执行。
7.运行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运行过程控制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焚烧炉在启、停炉以及运行过程中的工况控制应满足GB 18485的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常规情况下,烘炉不应超过12小时,炉内耐火材料修复或改造后烘炉不应超过168小时;
焚烧炉停炉时,温度指标应不小于850℃直至剩余垃圾完全燃尽;
焚烧炉在启炉、停炉、停运、故障等规定的时间内所获得的监测数据不作为执行本标准排放限值的依据,但上述这些时间内颗粒物实测浓度的1小时均值不得大于150mg/m3。
——在正常运行工况下,焚烧炉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的实时在线监测值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连续低于850℃的时间不超过10分钟;
一个自然日内低于850℃的时间累计不超过30分钟。
——生活垃圾焚烧从进厂垃圾登记管理、垃圾成分检测、生产辅料用量控制、烟气净化系统、余热利用系统以及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等其他全过程的管理要求参照附录B的规定执行。
8.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8.1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8.1.1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应满足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自2018年8月6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2023年12月31日前,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GB 18485-2014中规定的限值;
——自2024年1月1日起,所有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表1 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限值
单位:mg/m3
8.1.2恶臭污染物控制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按照CJJ 90的要求,在焚烧线运行期和停炉期均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治理恶臭。生活垃圾装卸、贮存设施、渗滤液收集和处理设施应当采取密闭负压措施;
——应定期检查备用垃圾贮存池的臭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和设备状况,确保在停炉检修期间能及时投入运行;
——生活垃圾焚烧厂恶臭污染物控制应符合GB 14554的要求。
8.2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配套建设或依托工艺可行、运行可靠的污水处理设施。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地面冲洗废水、车辆清洗废水和工艺废水等经收集处理后满足GB/T 19923表1标准的优先回用;外排污水管网应满足GB 18918表1中一级A及表2中限值要求;排入地表水体应依据区域受纳水体功能区划、水体环境质量要求达标排放。
——污水排放口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建设,并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的有关方法要求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
8.3固体废物控制要求
8.3.1炉渣的处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垃圾焚烧炉应配置炉渣冷却、输送、取样制样及储存等设施;
——焚烧厂内应配置炉渣热灼减率检测设备和设施;
——炉渣的暂存、转运应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炉渣在焚烧厂内贮存时间不得超过5天,炉渣暂存场所应符合GB 18599的规定要求。
8.3.2飞灰的处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飞灰应密闭收集、密闭存放,不得泄漏于环境中;
——厂内配备飞灰稳定化处理系统的,应设置飞灰稳定化物养护、暂存场地,养护、暂存场地应具有防风防雨防渗功能,场地面积应满足养护和暂存的要求;
——飞灰稳定化物的检测结果满足GB 16889要求的,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单独分区处置;若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应满足GB 30485和HJ 662的要求;
——厂内未配备飞灰稳定化处理系统的,飞灰的暂存、运输、处置应执行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台账做好管理。
9.监测要求
9.1企业自行监测
生活垃圾焚烧运营企业自行监测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自行监测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生活垃圾焚烧厂每条焚烧生产线应设置独立的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指标至少应包括烟气中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和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流量、湿度、氧含量);
——生活垃圾焚烧厂对焚烧设施运行工况进行连续在线监测的指标应至少包括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锅炉出口氧含量;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对烟气在线监测结果和焚烧设施运行工况在线监测结果采用电子显示屏进行公示并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
——生活垃圾焚烧厂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运行管理等要求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有关办法、HJ 75和HJ 76等规定执行并定期进行校对;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企业应对每条焚烧线排出的灰渣进行分别取样和检测,灰渣取样制样和热灼减率检测应符合CJ/T 531和HJ 1024的要求;炉渣热灼减率检测频次应每天不少于一次;
——配备飞灰稳定化处理系统的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企业,应对每批飞灰稳定化物进行一次采样和浸出毒性检测,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二噁英类浓度监测,飞灰稳定化物的采样应符合HJ/T 20的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企业对烟气中的重金属类污染物浓度应每月至少监测一次;对烟气中的二噁英类浓度每半年应不少于监测一次;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企业应保存上述原始监测记录,并网上公布监测结果,数据保存应不少于三年。
9.2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生活垃圾焚烧运营企业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在试运行前,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企业应在厂址全年主导风向下风向最近敏感点及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点附近各设1个监测点进行大气中重金属和二噁英类监测;应在厂址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及下风向污染物浓度最大落地点附近各设1个监测点进行土壤中重金属和二噁英类监测;
——在正式投运后,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企业每年至少应对上述现状监测点进行一次大气及土壤中的重金属和二噁英类监测;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企业应保存并公布上述监测结果,数据保存应不少于三年。
9.3监督性监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性监测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负责备案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自行监测行为,应要求企业及时整改,企业应将整改结果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采用随机方式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日常监督性监测。对焚烧炉渣热灼减率与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类污染物和一氧化碳等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对烟气中二噁英类浓度应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对飞灰稳定化物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浸出毒性检测,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二噁英类浓度监测;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浓度监测时的测定方法采用GB 18485及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2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10.实施与监督
10.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10.2在任何情况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将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设备管理要求
A.1本附录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贮存池、焚烧工艺与装备等设施设备的有关要求。
A.2生活垃圾焚烧贮存池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有效容量应满足焚烧炉7天以上的焚烧能力需求;
b)防渗系数应小于1×10-7cm/s;
c)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并保持负压状态,安装压力计量表计量监控;
d)应配备独立、有效的机械排风和除臭系统;
e)垃圾池间屋顶、玻璃窗等应进行密封处理,检查口、卸料门等应选用密封良好的门;
f)垃圾池间内壁和底面,应平滑耐磨,具有抗冲击、防渗、防腐蚀性能;
g)应设置渗滤液导排、收集和输送设施,并采取防渗、防漏、防腐、防爆措施;垃圾池间底部宜有不小于2%的渗滤液导排坡度,坡向一侧的渗滤液导排口;
h)应设有设备检修台;
i)工程建设所用防渗材料性能、施工记录应作为工程竣工和环保验收的依据。
A.3 工艺与装备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选择技术先进、工艺成熟、对当地生活垃圾特性适应性强的机械炉排炉;
b)新建、改建和扩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单台焚烧炉的处理能力不宜低于300吨/天;
c)焚烧炉应配置自动给料系统,给料连续、均匀,避免造成炉膛压力波动;给料系统与焚烧炉体连接应密封;
d)焚烧炉启动时,炉膛主控温度区内每个测点温度均达到850℃以上时,方可向炉内投入垃圾;
e)焚烧炉正常运行期间,焚烧炉炉膛应保持设计规定的微负压。焚烧炉(或锅炉)出口烟气氧含量宜保持在6%~10%之间;
f)应建立焚烧炉炉膛压力、测点温度和焚烧炉(或锅炉)出口烟气氧含量的在线监测数据记录台账,并应保留至少3年。在线监测仪表应定期使用标准气体标定,人工标定频次应满足HJ 75等有关规定要求;
g)焚烧烟气除尘应采用布袋除尘器,其技术性能应满足HJ 2012的要求;
h)宜设置布袋微破损监测装置,并应做到及时发现、更换。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生活垃圾焚烧运行过程管理要求
B.1本附录规定了生活垃圾收运管理、进厂垃圾管理、生产辅料用量控制、烟气净化系统、余热利用系统、渗滤液处理系统以及灰渣处理系统等全过程管理的要求。
B.2进厂垃圾的管理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应做好进厂垃圾来源与种类登记,并建立台账,垃圾称量系统应具有称重、记录、打印与数据处理、传输、储存功能,数据应能储存一年以上;
b)焚烧厂运行期间,应至少每季度对进厂、入炉垃圾的热值和组分检测一次;至少每3年对不同季节垃圾的元素含量检测一次;焚烧厂的服务区域发生变化后,应重新检测垃圾的理化特性;
c)垃圾物理性质分析应包括物理成分、容重、粒度等;工业分析应包括固定碳、灰分、挥发分、水分、灰熔点、低位热值等;元素分析应包括碳(C)、氢(H)、氧(O)、氮(N)、硫(S)、氯(Cl)等;垃圾采样和成分分析,应符合CJ/T 3039中的有关规定。
B.3垃圾上料坡道、卸料大厅的管理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应保持垃圾上料坡道、卸料大厅的地面清洁,做到及时冲洗;
b)垃圾车上料坡道宜做封闭处理;
c)垃圾卸料大厅应封闭良好,车辆出入口宜设置空气幕;
d)卸料门应具有耐腐蚀、强度高、寿命长、开关灵活、密闭性好等性能。
B.4烟气净化系统的运行管理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烟气净化系统不得设施旁路烟道,投入垃圾前应先启动烟气净化系统;
b)除尘器工作温度宜控制在180~140℃之间;
c)应建立活性炭、脱酸剂、脱硝剂、飞灰处理药剂等物料的消耗台账;活性炭、脱酸剂、脱硝剂等的计量应准确,能有效控制和调节用量;
d)脱酸吸收剂的品质和用量应满足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并满足CJJ 128的要求;
e)使用活性炭喷射工艺时,应检测活性炭的品质和性能,并满足CJJ 128的要求。活性炭粉输送宜采用气力输送方式,并应设置备用输送风机和管路,活性炭粉的输送应做到连续、均匀;
f)在焚烧厂投运时,活性炭喷施量不应低于0.4kg/t入炉垃圾。如在运行的一个年度内通过多次二噁英类排放浓度监测可确定使二噁英类稳定达标排放的最低活性炭喷施量,该焚烧厂可按此最低活性炭喷施量控制,但需经当地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同意。
B.5余热利用系统的运营管理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余热锅炉宜设有烟气氧含量、烟气流量等重要工况参数的连续在线监测装置;
b)余热锅炉应采取高效的清灰措施,定期清除受热面积灰,以减小烟气阻力、改善受热面换热效果、降低排烟温度,余热锅炉排烟出口温度不宜高于230℃。
B.6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渗滤液导排系统应保持畅通,避免渗滤液在垃圾池内聚集;
b)应设置渗滤液导排口和导排沟的人工清理通道及冲洗设施;
c)应采取措施控制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的臭气散逸;
d)应根据渗滤液产生量和水质的变化及时调整渗滤液处理设施的运行工况,确保渗滤液处理系统正常运行,出水水质满足综合利用或排放要求,并应配置事故池。
B.7灰渣处理系统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炉渣和飞灰应分开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处置;
b)与垃圾焚烧炉衔接的除渣机,应有可靠的机械性能和保证炉内密封的措施;
c)炉渣储坑间宜设置排风、除尘系统;
d)宜在炉渣输送环节设置炉渣取样设备(设施),取样设备(设施)应能随时进行炉渣输送物流的全断面取样;
e)应设置炉渣制样设备(设施)和制样场所,对取得的炉渣样品进行制备,制样设备应包括破碎、剪切、筛分、称重、缩分、储样等设备;
炉渣宜进行综合利用,综合利用方式可根据焚烧厂所在地的市场需求情况选择。
来源: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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