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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印发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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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 河南省发改委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河南省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新能源〔2021〕593号,详情如下: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我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烧煤炭,有效防范和治理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促进全省生物质发电项目健康发展,依据国家能源局《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国能综新能〔2016〕6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已投产、新建、扩建、改造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


第三条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煤是指发电企业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在其使用的生物质燃料中掺烧煤炭的行为。


第四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预防为主、强化监督”、“各司其职、归口处理”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防治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煤。


第五条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业主是防治掺煤的直接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掺煤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地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核准权限范围内已投产、核准新建、在建项目防治掺煤工作。


第二章 核准管理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造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当列入国家或省级专项规划,原则上应当建设在农林废弃物资源丰富地区,建设规模以可保证供应的资源量为基础确定,装机容量应当与资源量相匹配。


第七条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业主在申请核准项目时,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中除常规要求外,还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资源调查报告、资源保障方案;

(二)明确燃料构成、锅炉选型、上料系统、燃料储存设施、环保设施等有关内容;

(三)提出不掺烧煤炭的具体措施,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

(四)作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掺烧煤炭的承诺,并按有关程序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平台。


第八条非直管县(市)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对项目进行初审时,应当对申报项目提出防治掺煤的意见,明确日常管理责任,制定杜绝掺煤和处理掺煤行为的措施。


第九条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开展审查时,除常规审查外,应当重点对其技术方案及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审查是否有掺煤的技术条件和经济因素。核准时,应当在核准文件中明确农林生物质燃料品种,强调禁止掺烧煤炭,明确对掺烧煤炭的处理措施。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内容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工艺和设备。


第十一条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建设过程和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监督项目业主严格按照核准内容建设,切实防止项目违规变更工艺和设备。


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公开项目建设信息、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建设监管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运行实行属地管理,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已投产项目的日常监管,杜绝掺烧煤炭行为。


第十四条项目业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建立防治掺煤的措施和制度,应当按以下要求落实到位:


(一)建立运行台账,记录燃料进货、燃料化验、燃料库存、锅炉蒸发量、发(供)电量、供热量、入炉燃料消耗(分炉计量)等情况。

(二)安装燃料视频监控系统。应当在上料口、进料口、料场等关键环节部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资料至少保存一年。

(三)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监测二氧化硫排放等是否出现异常,监测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四)有关集团公司要建立防治下属各项目公司掺煤监管体系。


第十五条项目业主每年应当向所在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上报杜绝掺煤的报告,经审核后作为电网企业向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发放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日常监督检查作为防治掺烧的重要措施,建立现场检查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定期检查一次,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每月不少于一次突击检查、暗访,对燃料收储、送料、料仓、上料系统、灰渣、污染物排放及有关财务手续等关键环节进行查验,现场检查记录应当存档备查。发现有掺煤嫌疑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建立联动机制,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结合烟气在线监测结果,加强预警,提高防治掺煤检测准确性。积极配合能源监管部门开展定期抽查以及对掺煤案件实施稽查。


第十七条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接受社会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及个人对项目掺煤行为进行监督曝光。项目业主应当积极主动公开燃料、污染物排放等数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违规认定与处理


第十八条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项目掺煤嫌疑行为,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及时作出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于能源监管、财政、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掺煤问题,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并核实。


第十九条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存在掺烧煤炭行为的农林生物质发电企业提出处理建议,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同时抄送能源监管、财政、生态环境、电网等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作出停产、取消发电业务许可、取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格、追回补贴资金、罚款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烧其他化石能源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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