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南宁:孙杨案WADA首席律师的交叉询问真的无可挑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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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南宁,湖南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法学博士后,中山大学逻辑学专业博士,伦敦大学学院(UCL)访问学者。
事件经过:2018年9月4日当晚,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的三名检查人员对孙杨进行了抽血检查。由于血检官和尿检官未出示相关资质和授权,孙杨方拒绝接受进一步检查,并要求检查官留下已采集的血样。随后,孙杨的安保人员用锤子砸碎了已经密封的血样瓶。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于2019年11月15日在瑞士蒙特勒举行了公开听证并通过网络进行全球直播。2020年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宣布,孙杨被禁赛8年,即日起生效。
一、使用简短的诱导性问题,避免使用复合命题
交叉询问一个最重要的特征是使用简短的诱导性问题,避免使用复合命题提问,而本案律师多次使用了复合命题,导致无法得到满意的回答。例如:
律师:孙杨在现场撕碎检查单的这个事实,当时在场的所有人都承认,并且未提出异议,对吗?孙杨母亲:不是的,因为检查单就在孙杨面前,所以我觉得很正常。跟主检官说孙杨去抢检查单是完全不一个意思,跟事实完全不符。
律师的提问是一个诱导性问题,但是一个很糟糕的诱导性问题,因为包含了太多的事实。先撇开问题中“所有人到底是谁”不说,这个提问至少包含了“孙杨在现场撕碎检查单”、“所有人在场”、“所有人未提出异议”三个事实,一旦有两个或以上的事实的回答不一致时,证人就无法正确回答。所以,证人回答“不是的”,成功地回避了这个问题。又如:
律师:你是不是也清楚孙杨已经在兴奋剂检查单上签字,上面明确写着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查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韩照歧:我想说的是……他问的是什么问题?(翻译再重复一遍之后)我不是很清楚。
这里律师同样提出了一个复合命题,导致证人不知道问题是什么。通过翻译再重复一遍后,交叉询问的节奏被打乱了,也说明律师没有控制住交叉询问的过程。律师应当把这个提问拆分为两个问题,分别问“你知道孙杨已经在兴奋剂检查单上签字了吗?”和“你知道兴奋剂检查单上写着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查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吗”?这样证人就好回答了。再如:
律师:因为检查官跟你说孙杨可能会面临拒检的后果,所以你跟检查官提了这个事情,是吗?陈浩:不是。
这里律师也是使用了复合命题来提问,导致证人的回答无法实现律师交叉询问的目的。另外,律师将两个简短问题合在一起来问也是不适合的,应当作为两个问题来提问。比如:
律师:你知道血检单位有规定可以不需要出示护士的原件吗?你是否认为只要没有出示原件就是违法行为?裴洋:我只是认为可能造成违法,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中国的刑事法律非常复杂。
交叉询问的一条规则是不要让证人作出解释,律师确实做到了这一点。比如,
律师:你在之前的证词中说兴奋剂主检官在最开始的时候允许孙杨独自一个人去卫生间,是这样吗?孙杨母亲:是的,我解释一下,在当晚12点10分左右,我打电话给了游泳队的领队陈浩,让陈浩跟主检官通话。律师:我的问题是……孙杨母亲:我还没说完,我想把当时的情况说一下……律师:你没有直接回答我的问题。我的问题是让你澄清,兴奋剂主检官在最开始的时候允许孙杨独自一个人去卫生间?孙杨母亲:是的,但是……
在证人回答“是的,我解释一下,在当晚12点10分左右,我打电话给了游泳队的领队陈浩,让陈浩跟主检官通话”时,律师马上打断证人说“我的问题是……”。证人还试图解释说“我还没说完,我想把当时的情况说一下……”律师马上说“你没有直接回答我的问题。我的问题是让你澄清,兴奋剂主检官在最开始的时候允许孙杨独自一个人去卫生间?”。看似律师成功阻止了证人的解释,但是这里律师仍然出现了两个错误:一是证人实际上已经回到了律师的问题说“是的”,只不过要进一步解释,而律师却说“你没有直接回答我的问题”,显然与事实不符;二是在证人已经回答了问题并试图解释时,律师不应当用“我的问题是……”来打断证人,最好的方法是接着问下一个问题,达到阻止证人解释的目的。当然,在律师重复上一个问题时,证人完全可以不用再一次直接回答“是的”,而应当说 “这个问题我已经回答过了”。其实,证人不应该再试图进行解释。需要解释的地方应当在直接询问中阐述。
律师在证人试图回避问题并试图做一进步的解释时说“你的律师会给你机会,现在你直接回答我的问题就可以”,表明律师已经控制住了询问过程,这时律师应当重复上一个问题,而不是提出一个新问题。因此,律师应当说 “你的律师会给你机会,现在你直接回答我的问题就可以。我的问题是‘后来主检官又改变主意不让孙杨独自一个人去卫生间是吗?’”然后再接着问下一个问题。这样就可以使整个交叉询问能更加顺利地进行下去。
在证人还没有回答问题时,律师不应该急于马上问下一个问题。例如:
律师:你在之前的证词中提到主检官要把血样带走是吗?孙杨母亲:他要把检查的外包装(瓶子)带走。律师:你在陈述中说的是血样,对吗?孙杨母亲:不是,他说要带走,但是巴震告诉他不行啊。律师:巴震对这个主检官的要求表示强烈反对,是吗?孙杨母亲:是的。
律师:你的儿子把兴奋剂检查单撕碎了是吗?孙杨母亲:我认为检查官完全歪曲事实,那个检查单就放在孙杨面前,孙杨检查完拿走,我认为是很正常的。律师:孙杨在现场撕碎检查单的这个事实,当时在场的所有人都承认,并且未提出异议,对吗?孙杨母亲:不是的,因为检查单就在孙杨面前,所以我觉得很正常。跟主检官说孙杨去抢检查单是完全不一个意思,跟事实完全不符。
四、提问要针对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
证人作证是证明案件事实,而不是论证法律问题。因而交叉询问提问也只能针对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本案律师却没有遵循这一原则。例如:
律师:如果把血样毁坏的话就会违规是吗?孙杨母亲:我不认为违规,是主检官让我们分离,而且他们本身就不具备资质,他出示的证件完全不具备资质。
律师:你知道血检单位有规定可以不需要出示护士的原件吗?你是否认为只要没有出示原件就是违法行为?裴洋:我只是认为可能造成违法,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中国的刑事法律非常复杂。
五、不问不应该问的问题
很多没有经验的律师在交叉询问中经常会问一些不该问的问题,有些问题甚至对委托人不利。问了不应该问的问题,就是错误提问。例如:
律师:那你现在知道,孙杨已经在兴奋剂检查单上签字这个事实了是吗?韩照歧:你现在告诉我了。
律师显然不该问这个问题,因为证人“现在才知道孙杨已经在兴奋剂检查单上签字”与律师的询问目的不一致,会削弱交叉询问的效果。
交叉询问有一条黄金准则,即,不问不知道答案的问题。本案律师没有很好地注意这一点。例如:
律师:那你之前一直不清楚?韩照歧:有没有签相应的文件我不清楚。但我知道孙杨被一个没有资质的人抽了血,它不能够作为兴奋剂检测的血样。 律师:我没有时间,孙杨的律师会给你时间。在你陪同时期,有多少次是由IDTM检查的?巴震:这我不知道,我记不得。律师:是不是有别的兴奋剂检查的时候,也是由IDTM检查的?巴震:不清楚。
对于证人是否知道孙杨签署文件,律师并不知道。那么这个问题一旦证人作出否定的回答,提问就失去了意义。
律师:你是否清楚WADA会给每一个检查官颁发个人独立的证件?韩照歧:是的。律师:但这不是国际标准的要求,国际标准未要求必须给每位检查官颁发证件。韩照歧:国际标准是要求检查官要接受培训和授权,否则不能开展。(此处分析见文后置顶留言)
交叉询问中,律师只能提问,不能自行作证或发表辩论意见。例如:
律师:你是否清楚WADA会给每一个检查官颁发个人独立的证件?韩照歧:是的。律师:但这不是国际标准的要求,国际标准未要求必须给每位检查官颁发证件。韩照歧:国际标准是要求检查官要接受培训和授权,否则不能开展。律师:国际检查和调查标准并没有要求给陪同员发资格证,你知道吗?韩照歧:那我们怎么确认他们的资格?
九、有逻辑地组织提问,直到得到想要的答案为止
律师:你对兴奋剂检查单熟悉吗?陈浩:熟悉。律师:兴奋剂检查单上有无说明拒绝检查的后果?陈浩:我不清楚。
点击以下标题,阅读WADA首席律师对证人发问的全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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