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只有硬核的靠谱律师,才会告诉你的孙杨案细节

The following article comes from 法嘉LAWPLUS Author 胡岩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法科生之家

不错过最新资讯和法律干货来源:法嘉LAWPLUS

2020年2月28日,就孙杨药检案,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宣布,孙杨被禁赛八年,即日起生效。该案一方为世界反兴奋剂机构(The World Anti-Doping Agency, "WADA"),一方为孙杨及国际泳联(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Natation, "FINA")。虽然说理论上还有上诉的机会,但考虑到除了有限的程序性原因外,仲裁裁决一般不太可能被撤销;而听证中所有当事人已经对仲裁程序的正当性表示满意,国际舆论普遍认为,撤销CAS裁决的可能性非常低

新闻发布后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有对真相究竟如何的探寻,有对庭审中翻译的吐槽,有对不遵守规则而自食其果的怒其不争,也有“你的第一个电话应该打给谁”这样痛定思痛的思考。无论本案最终是否上诉、上诉结果如何,这一裁决对孙杨本人、对兴奋剂检查程序的研究和遵守,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事件回顾



据报道, 2018年9月4日,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nternational Doping Tests & Management, "IDTM")的三名人员拟收集孙杨的血液和尿液。三名人员中,一位是检查官(Doping Control Officer, "DCO"),一位是检查助理(Doping Control Assistant, "DCA"),负责尿液样本收集,还有一位是采血助理(Blood Collection Assistant, "BCA"),负责血液采样。在收集过程中,孙杨方面怀疑DCA的资质,最终未提供尿样之后,孙杨提供了血样,但随后孙杨的队医到场,认为不仅DCA的资质有问题,BCA的资质也有问题。最终,孙杨母亲安排一名保安打碎了存放已经采集的血样的容器详见2019年7月24日 财新《孙杨药检风波再起 药检当晚究竟发生了什么》[1]。 

[1] http://china.caixin.com/2019-07-24/101443378.html

CAS听证的证据显示,2018年9月4日当晚,IDTM提供的资质文件包括以下四项:(1) FINA向IDTM出具的授权书,证明IDTM有权向运动员采样(但未载明孙杨以及检查人员的信息);(2) DCO的IDTM身份文件和个人身份文件;(3) BCA的护士资格证;(4) DCA的身份证。

IDTM向FINA报告这一情形,认为孙杨拒绝提供尿样构成了《FINA兴奋剂管制规则》中第2.3条的“拒绝或不服从”、其销毁血样构成了第2.5条的“篡改或企图篡改”。2019年1月3日FINA听证专家组作出裁决,认为孙杨的反应可能是合理的,不存在违反《FINA兴奋剂管制规则》第2.3条或第2.5条的情形,但也对孙杨提出了警告。

WADA对FINA的这一决定不满,援引《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中的独立上诉权,就FINA的上述决定向CAS提起上诉。 2020年2月28日CAS通过新闻稿宣布孙杨禁赛八年的仲裁决定。





魔鬼都在细节中



双方的核心争议点是:孙杨方面认为,由于样本收集人员的资质问题,2018年9月4日的检查根本不构成一次合法的检查;而WADA方面则认为,即使资质上确实存在若干瑕疵,但这本身已经是一次合法的检查。而孙杨熟知兴奋剂检查的程序,在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提供乃至篡改样本,足以构成对《FINA兴奋剂管制规则》的违反。

可见,问题的关键在于,一次合法有效的尿样血样采集中,检查机构、人员究竟应该具备哪些授权、哪些资质;以及2018年9月4日, IDTM的三名人员又提供了哪些授权、哪些资质。如果存在瑕疵,哪些瑕疵将导致检查行为完全无效。


01

一份授权V.三份授权

对此进行判断的依据是WADA《国际检查与调查标准》(The World Anti-Doping Cod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ISTI")。

而ISTI的规则中,与之最相关的是有权检查机构,样本采集机构,DCO、DCA、BCA和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也就是“样本采集人员”)的定义,第5.3.2条和5.3.3条。

现将2017年版本中的样本采集人员定义、第5.3.2和5.3.3条摘录如下:

样本采集人员定义

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A collective term for qualified officials authorized by the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to carry out or assist with duties during the Sample Collection Session.

【参考翻译】 样本采集人员:一个集合名词,是对经过样本采集机构授权的、有资质的,在样本采集活动中负有采集或者协助义务的人员的统称。

第5.3.2条

The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shall appoint and authorize 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 to conduct or assist with Sample Collection Sessions who have been trained for assigned responsibilities, who do not have a conflict of interest in the outcome of the Sample collection, and who are not Minors. 

【参考翻译】 样本采集机构应当指定和授权样本采集人员来实施或协助样本采集工作,该等样本采集人员应当(1) 就其被指派的任务经受过培训,(2) 与样本采集的结果无利害冲突,(3) 非未成年人。 

第5.3.3条

The 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 shall have official documentation, provided by the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evidencing their authority to collect a Sample from the Athlete, such as an authorization letter from the Testing AuthorityDCOs shall also carry complementary identification which includes their name and photograph (i.e., identification card from the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driver’s license, health card, passport or similar valid identification) and the expiry date of the identification.

【参考翻译】样本采集人员应当拥有样本采集机构出具的官方文件(例如,检测机构的授权书),证实其有权从运动员处采集样本。样本采集官还需持有表明其姓名、照片以及有效期的补充身份证明文件(即:样本采集机构的身份文件、驾照、健康卡、护照或其他类似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孙杨一方认为,此处对样本采集人员的要求是针对所有负有采集或协助采集任务的人员的,即每个采集或协助采集的个人都应拥有由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本案中,也就是IDTM)提供的、针对其个人的授权。

WADA认为,鉴于Personnel的集合名词性质,应将其理解为一个整体。因此,此处并非指每一个个人均需要出具样本采集机构的证明,仅仅出具第5.3.3条中以举例方式提及的证明文件, 即Testing Authority(本案中,也就是FINA)向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出具的一份授权文件就已经满足要求,而且该条款也未规定该授权书必须载明对检查人员个人的授权。

作者观点

从文本解读的角度,似乎孙杨一方的理解更加符合立法的逻辑。联系对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的定义、第5.3.2条对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的具体要求、以及5.3.3条的其他内容,5.3.3条应当解释为是对每一个样本采集的人员个体所提出的要求。同时,针对其中的DCO,除了所有样本采集人员应当满足的条件外,还应当满足额外的要求。

如果将5.3.3条中列出的样本采集人员应当拥有的“官方文件”理解为FINA向IDTM出具的、仅仅载明IDTM有权采集样本的授权书,那么对5.3.2条中规定的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的任命要求则形同虚设。

事实上,当晚IDTM检查人员所提供的资质文件本身也能部分说明这个问题。即使是IDTM本身也并没有认为只要有一份FINA向IDTM出具的、载明IDTM有权向运动员采样的授权书,加上DCO的资质和身份文件(按5.3.3条的规定),就足以进行采样工作。因为如果IDTM真的这样认为,那么提供BCA的护士资格证和DCA的身份证都没有必要了,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BCA和DCA应该具有并出具必要的资格和身份的证明文件,这一点应该是(至少实务中是)双方的共识。

从听证披露的信息来看,WADA很重要的一个观点是:FINA向IDTM出具的授权书不可能载明DCO、DCA、BCA的名字和受检运动员的名字,以及这是多年的行业惯例,从来没有人对此提出过异议以此来说明FINA向IDTM出具的授权书的正当性[2]。 

[2] 对IDTM公司客户关系和业务发展经理的提问显示,IDTM从1995年开始为FINA采集样本,每次检查都会提供年度授权书, 2012-2018年 ,IDTM为FINA进行兴奋剂检测时采取的流程和提供的文件都是相同的,文件上不会写明运动员或者检查人员的名字, 多年来FINA未提出过异议。—体育与科学 2020年1月《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诉孙杨案法律解读》作者 韩勇

窃以为这与DCA和BCA是否应该拥有独立的授权文件是两回事。FINA向IDTM出具的授权书只是必要条件,却并非充分条件。就DCA和BCA而言,均应该拥有自身的授权文件,这一文件并不必须是FINA向DCA和BCA出具的文件,可以是IDTM出具的证明DCA和BCA是IDTM认可的人员的文件(事实上,如果连DCO都不可能提供FINA出具的资格文件,只能提供IDTM的资格文件的话,那就更不用说DCA和BCA了,由IDTM出具类似的资格文件是最可行和合理的做法)。 

也就是说,从立法初衷来看,如果FINA向IDTM出具的授权文件要构成一份合格的“官方文件”,在不存在其他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这份授权书就应该符合这样的条件:授权书上应该列出了具体的样本采集人员信息,这样才能证明每一个样本采集人员本身已经具备了采样的资质。当然,这份授权书也可以不载明对具体样本采集人员的授权,那么样本采集人员就应该另外提供单独的授权文件。

遗憾的是,不知是纯粹的立法技术问题还是别的其他原因,第5.3.3条将FINA向IDTM出具的授权书作为“官方文件”的实例;而在实务中,各方对这一授权书的内容已经有默认的理解,而这一理解与规则条文中隐含的授权书应当涵盖的内容明显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争议由此而生。

孙杨方面还提出了根据《ISTI血液采集指南》,每一位采样人员均需出具授权文件。WADA则认为《指南》不具备强制约束力。这又是另一个涉及到公正性的话题了。


02

BCA的资质问题

另外,就BCA(即采血助理)的资质问题,ISTI E.4只是规定,BCO(Blood Collection Officer,ISTI中没有BCA的规定)应该具备静脉采血所需的适当资格和实际技能。而根据上述《ISTI血液采集指南》,如果当地的标准和要求超过下列要求,则必须符合当地有关医疗机构的预防措施的标准和监管要求。在当地(也就是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下,2018年9月4日事件中的BCA涉嫌携带证书不合格(仅携带资格证而未携带执业证)和异地执业(其注册执业地为上海而当时样本采集地为浙江)

同样的,WADA还是认为,《ISTI血液采集指南》不具备强制约束力。也就是说,即使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BCA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说,资质问题上有瑕疵),但是只要其符合ISTI的要求,基于中国的法律法规导致的资质问题不会影响IDTM根据ISTI的要求进行的样本收集和检查的效力。

作者观点

纯粹从法律层面来看,WADA的观点不无道理。在WADA的反兴奋剂法律法规体系中,指南属于建设性或者推荐性的文件,并不具备强制性。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如果IDTM按照指南所列出的要求进行操作(IDTM提供了采血助理的护士资格证,这显然是按照《ISTI血液采集指南》进行的操作,因为ISTI中不可能要求采血助理提供护士资格证),则意味着运动员别无选择,也必须遵守《ISTI血液采集指南》,否则运动员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那么为什么指南对运动员而言实际上是强制性的,而对检测机构来说,就成为非强制性的了呢?

不过,如果不考虑我国对于护士执业的相关规定,仅从ISTI的规定来看,BCA提供了护士资格证,还是很可能被认为,足以证明BCA已经具备了静脉采血的资格和技能的。


03

CAS裁决结论

从CAS公布的新闻通稿来看, CAS的核心观点是:(1) 孙杨违反了《FINA兴奋剂管制规则》第2.5条(也就是“企图篡改”);(2) 检查人员符合ISTI规定的所有的适用的要求;(3) 运动员不具备“令人信服”的、销毁其血样容器的理由(资质问题不构成令人信服的理由。尤其是,在长时间就后果问题进行交流后,以这样一种方式销毁存放着血样的容器,以至于丧失了之后进行检查的任何可能性)

仅从仲裁结果来看,目前还无法充分理解仲裁庭的观点。 一方面CAS支持FINA决定中关于孙杨的行为不构成对第2.3条的违反的结论(即“拒绝或不服从”), 似乎孙杨因资质问题拒绝尿样采集的行为是合理的;一方面又认为资质问题不构成销毁血样容器的理由。考虑到截止本文写作之日(2020年3月1日),仲裁裁决的全文尚未全部发布(通稿显示,除非双方同意应当保密,否则将在近日发布仲裁裁决),希望能在仲裁裁决中看到CAS是如何就本案的核心争点问题进行论证的。





程序正义的未来



考虑到兴奋剂处罚后果的严重性,一旦被认定服用了兴奋剂(包括违反采样方面的规定),运动员将遭遇到停赛、罚款、道德谴责等,其运动生涯很可能就此终结。因此,兴奋剂采样应当经过合适的通知程序(包括让运动员了解检查机构的身份、检查人员的资质和身份等),这是反兴奋剂规则中的核心的程序正义问题。

而当这程序正义的规定本身存在疑问的时候,运动员又应该怎样做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权益?这是个没有统一答案的问题。有些可能比较容易面对,比如说,是否应当要求每一个检查人员都出具针对其个人的授权文书?有些问题则未必能有非此即彼的答案,例如,本案中的违规销毁是在检查人员充分告知其后果后发生的,那么如果检查人员没有告知后果呢?如果在资格证明文件有瑕疵的情形下,血样采集过程本身又出现了显而易见的失误呢,那样是否足以构成“令人信服”的拒绝采样的理由? 

规则和案例都不可能穷尽所有现实中所有的违规情形。在规则不明的情况下,将自身的运动生涯依赖于自身、家属、队医、领导对规则的理解,正如FINA听证组专家所说的,是极其鲁莽的行为。因此,非常无奈的结论是,考虑到兴奋剂相关争议评估的复杂程度,以及违反规则的后果的严重性,除了先遵守、后投诉外,似乎也没有更好的方法。

孙杨一方曾表示,规则对运动员不公平;WADA的代理律师则表示,“那就先说服WADA改变规则”。ISTI自2004年1月1日生效以来, 迄今为止经历了五次修订。但愿下一次ISTI的修订能够反映CAS对本案争议点的解读,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晰检查机构和运动员在兴奋剂检查中的权利义务,那就是这场代价惨痛的仲裁能带来的最好结果了。


作者简介

 

胡岩

胡岩,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十年传媒体育游戏行业法律经验,常年服务于娱乐、体育、游戏领域的顶尖客户,覆盖从行业准入与合规到争议解决的全过程,尤其擅长国内外版权合作、赛事赞助、影视投资制作发行、衍生品开发等业务。





孙杨案相关文章精选

证据法博士后:孙杨案WADA首席律师的交叉询问真的无可挑剔吗?

看完WADA首席律师对证人的发问,你就知道孙杨为什么输了(附全文记录与律师点评)

刘轶圣:孙杨胜诉的“一审”裁决为什么认定孙杨「无罪」
不得不说,孙杨庭审,堪称教科书般的反面案例
孙杨还有机会“脱罪”吗?记住,国际法得这么玩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范铭超评孙杨案:本该成为经典案例庭审亲历者:孙杨案庭审分析与上诉路径
如何从反兴奋剂法治和国际体育仲裁院先例视角看待孙杨案?专业律师亲历孙杨案听证:规则理解是裁决关键体育法教授 | 为何突然败诉:孙杨案背后的重大法律疑云为什么孙杨母亲指责孙杨案律师能力不强资力不够?孙杨仲裁案听证会上,控辩过程到底说了些什么?孙杨接受药检当晚的第一个电话应该打给体育法律师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孙杨被禁赛8年(官宣全文+听证会视频)

公众号后台回复“第六版”下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PDF全文

回复“考察报告”下载《中国-世界卫生组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联合考察报告》(2月29日发布)PDF全文

回复“民法典”下载《民法典(草案)》(2019.12.28)全国人大最终官方版本


推荐阅读
卫健委1月14日电视会议新闻稿曝光,信息量很大,你可能没有看过三亚出让1宗地,起价3.3亿,竞买人需为全球前十律师事务所谁把新冠病毒“雪藏”了13天?28年前南京女生被奸杀案告破!靠这一个细节抓住凶手!

在监狱感染新冠肺炎的罪犯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 最高法院裁判文书

制定一部中国的“吹哨人”保护法 – 欧盟立法的启示

美国《吹哨人保护法案》的发展历程 | 中国法院网

从李文亮医师到吹哨者保护法

武汉8个“造谣”者之一李文亮现身了,这是他危重中的专访,披露了大量细节!

温故知新:重读对非典的法律思考

科技部:科研人员在疫情防控任务完成之前不应将精力放在论文发表上

中国疾控中心主任高福:国外预测“2000人感染”数学模型不符合现实

故宫女主的美国豪宅:检索与情报分析实例


学习资源 | 实务干货 | 法律招聘 | 法律资讯

长按识别上方二维码

关注法科生之家

获取更多干货文章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