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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媒批评孙杨:应配合药检,要遵守规则,不要绑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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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报《检察日报》刊发四篇评论文章,分析孙杨被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禁赛8年事件。

以下为四篇文章全文:

无视规则将会承担相应后果

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庭(CAS)公布了“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诉孙杨和国际泳联案”的仲裁结果:孙杨被禁赛八年!虽然孙杨已经表示要上诉到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但是其胜诉的希望相当渺茫。

本案仲裁的基本问题有二:其一是事实认定;其二是规则适用。前者主要是国际泳联委托的药检人员于2018年9月4日晚到孙杨住所提取其血尿样本的事实。由于孙杨认为药检人员的资格存在瑕疵,所以在提取血样之后拒绝提供尿样,并且未让药检人员带走血样。对于事实经过,孙杨及其律师提供了不少细节描述和证据,如尿检官的身份,尿检官有无违规照相,血样容器与外包装是如何分离的,孙杨有没有暴力抗检等。但是,这些细节事实的辩护意见并不能影响仲裁庭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即由于孙杨的不配合,药检人员未能完成这次药检取样。

事实认定之后,仲裁庭接下来的任务就是规则适用。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2条第3款的规定,逃避样本采集,或在接到依照反兴奋剂规则授权的检查通知后,拒绝样本采集、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本采集或其他逃避样本采集的行为,均属于兴奋剂违规。在本案中,适用这一规则的要点就在于孙杨不配合采样的理由是否属于“正当理由”。

对此,国际体育仲裁庭已经通过判例作出了相当明确的解释。例如,在2005年巴西游泳运动员阿泽维多案的裁定中,仲裁庭明确指出:“毫无疑问,我们认为,反兴奋剂检测和DC规则(国际泳联兴奋剂控制规则)的内在逻辑要求并期望,无论何时,不管运动员是否反对,只要身体、卫生和道德条件允许,均应提供样本。否则,运动员们将会系统性地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样品,使得检测无法进行。”根据这一判例,孙杨的理由显然不能构成拒绝提供样本的“正当理由”,因此其行为就构成了“兴奋剂违规”。

毋庸讳言,孙杨不配合药检取样的决定是错误的。其原因可能有二,第一是无知;第二是无视。

首先,孙杨可能并不完全知晓上述规则的内容以及违反该规则的后果。但是,作为一名职业运动员,而且是接受过数十次兴奋剂检测的著名运动员,他应该知晓有关的规则。在这个问题上,无知者不能无罪。其次,他可能未给予该规则足够的重视,没有严格遵守规则的行为习惯。这大概与我们的社会行为环境有关。在当下中国,确实有许多人不太重视规则,只要自认为有理,就可以不遵守规则。特别是一些有权有势、有钱有名的人,习惯于特权,面对规则时我行我素,即便是违规犯法,也能摆平息事。然而,在国际体育舞台上,规则是必须被尊重的,规则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大牌明星犯规,也要承担相应的后果。由此可见,国人应该加强规则意识,养成遵守规则的行为习惯。

我在网上看到孙杨的律师在仲裁后发布的一份声明。该律师指责国际体育仲裁庭“偏听偏信,对规则和程序视而不见,对证据和事实置若罔闻,对谎言和假证悉数采信,基于谎言和偏见,作出了黑白颠倒的仲裁裁决”。该律师还指责某些国际体育组织“拥有强权,独断专横”,甚至带有“民族偏见、国家立场”。当事人的律师不赞同仲裁决定,这是很正常的,但使用如此偏激的语言,甚为不妥。

在国际体育舞台上,中国人确有被歧视被侮辱的历史。但是在过去三十多年,中国的经济实力大为增强,中国人的体育比赛成绩也有很大提升。根据本人有限的个人经验,许多国际体育组织都很看重中国,因为中国不仅有许多高水平的运动员,而且有数量众多的体育迷和规模巨大的体育市场。例如,国际足联的官员就希望中国足球队能够进入世界杯的决赛圈,因为那可以给国际足联带来巨额收入。我猜想,国际泳联也希望把孙杨留在国际赛场,因为那可以吸引亿万中国人观看其比赛。

总的来说,国际体育领域的仲裁、调查、裁决等机构还是比较公正的,至少在程序公正的意义上如此。这些机构一般都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专家来自世界各国,当然,以欧美人居多。虽然这些专家往往有个人的价值观,而且有些人可能对中国人怀有偏见(如中国人不守规则,弄虚作假等),但是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还是很重视规则,很强调程序公正的。从感情上说,我也不愿意接受国际体育仲裁庭给孙杨的裁决,我也期待孙杨能在上诉中“翻案”,但是我必须对这个裁决作出理智的评判,因为这涉及体育运动的基本原则。

体育运动必须以科学合理明确有效的规则为基础,必须坚持“按规则做游戏”的行为准则。首先,从运动员的选拔到裁判员的选任,从比赛项目的安排到比赛场次的确定,从运动员的行为到裁判员的标准,这一切都离不开规则。其次,从田赛到径赛,从小球到大球,从射击到举重,从游泳到跳水,每一个比赛项目都有具体的规则体系。更为重要的是,这些规则都具有绝对的权威。无论是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规则。诚然,违反规则的行为在体育赛场上时有所见,但是这些行为也会依据有关的规则受到应有的惩罚。总之,在奥运会等大型体育赛事中,我们随时随处都可以看到规则的作用。

其实,规则也是法治的基础,“按规则做游戏”也是法治的原则。人类社会犹如体育赛场,各行各业的社会生活犹如各种各样的体育比赛。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要想维持良好的运转,首先就要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规则体系,其次还要保证这些规则具有绝对的权威和效力。前者叫做“有法可依”;后者叫做“有法必依”。无论是普通百姓还是政府官员,都必须严格地“按规则做游戏”,这就是法治的精神。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国际足联道德委员会委员何家弘)


观察孙杨事件的三双慧眼

一度引起社会关注的孙杨事件,随着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裁决“孙杨被禁赛8年,即日起生效”而再次引起社会热议。人们有理由为孙杨惋惜,惋惜这位泳坛骄子因一次拒检事件断送了自己的运动员生涯。基于同样的理由,人们也为国家惋惜。

对于仲裁结果,孙杨直言其“冤枉”。网传孙杨的母亲措辞更加尖锐,称“儿子20多年来的泳池奋斗,就这样被强权和谎言扼杀”。代理人张起淮律师发表《律师声明》,其措辞之严厉也不遑多让。声明说,2020年2月28日是黑暗的一天,它让邪恶战胜正义、强权取代公理的一幕展现于公众眼前。这一天,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偏听偏信,对规则和程序视而不见,对事实和证据置若罔闻,对谎言和假证悉数采信,基于谎言和偏见,作出了黑白颠倒的仲裁裁决。声明还表示,孙杨将依照法律程序在30日内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作为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和代理人,他们对不利于自方的仲裁结果表达不满甚至强烈不满,在情理之中。不过,张起淮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的一句话说对了:“当事人及当事人亲属有权发表自己的真实想法,其评价的高低和虚实自有公论。”

作为围观者,我觉得,孙杨被禁赛8年,是不是冤枉,与人们感到的惋惜无关。惋惜与否,基于价值判断;冤枉与否,却是事实问题。这是观察孙杨事件的基本理性。我们不能因为同属一个民族,心版上都印着五颗星,同为黑头发、黑眼睛、黄皮肤而无视事实。

我认为,观察孙杨事件,需要具备三双慧眼:

一双慧眼是公平竞赛意识。体育比赛,无论是否将其与国运、民族精神和爱国主义连接上,一项基本原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这就是公平竞赛(fairplay)。

公平竞赛是运动场上的术语,意味着比赛中的公平和正义。荷兰学者约翰·赫伊津哈热情洋溢地赞颂过这种精神,他说:“欺骗作为赢得一场比赛的手段会使之失去游戏的特色,整个地毁掉这场比赛。因为对于我们来说,游戏的要素就是坚守游戏规则——即公平竞争。”体育比赛,为了保证公平竞赛,确立了一系列规则和保障措施。在国际比赛中,禁止服用违禁药物参赛,就是重要规则之一。为了保障恰当地遵守规则,“药检”成为运动员不可逃避的公平竞赛措施。

观察孙杨事件,必须具备这一理性。不能简单地把爱国心置于国际竞赛的规则之上,如柏杨所谓“连打篮球都有爱国裁判”——不是说裁判不能爱国,而是说公平竞赛原则要求裁判员不能有国籍偏袒或者偏见。在国际重大赛事中,赢得优胜,给国家带来世界声誉,也有利于提振民族士气,功莫大焉。但是,不能为了国家荣誉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赢取优胜,否则一旦被揭露,会给国家声誉带来世界性损害。一个正直的爱国者,对于药检及其意义,会超越民族主义加以认同,这是维护国家荣誉的可贵品质,也是观察孙杨事件必须具备的前提立场。

另一双慧眼是规则理性。孙杨事件的核心是“拒检”,而不是孙杨是否服用了违禁药物的问题。当然,两者有着密切联系,由于“拒检”而无法确认孙杨有没有服用违禁药物。这一事件,孙杨一方对于砸碎装有血样的瓶子并无多少异议,其有异议的是,这一行为前提的正当性。孙杨一方坚持的“拒检”理由是否成立,是争议的焦点。

孙杨一方对于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药检人员资格和身份的质疑是不是成立,最为关键。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表明,进行飞行药检的人员有三人,一位是主检官,另两位,一位负责取血样,一位负责取尿样。孙杨一方指称血检人员和尿检人员没有提供授权书和资质证明。这一争议,不难破解:ISTI(检测与调查国际标准)规则说得明白,飞行药检的小组有一份授权书就够了,不需要每个成员手执一份。规则还表明,主检官提供授权书、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血检人员需要出示护士证,尿检人员需要出示身份证,不需要其他资质证明。

事实明摆着,取血样没有多少技术难度,护士足可完成这一工作;取尿样更是毫无技术难度,只要智力正常,感官健全,谁都可以监视当事人提供尿样。因此,即使取尿样的日常工作是厨师、建筑师或者理发师,都不影响取样的有效性。至于授权书上没有孙杨和三位药检人员的名字,这也是规则允许的情况,飞行药检本来就具有随机性,授权书表明获得正当授权即可,并不需要像一些国家警察手执的搜查令一样,要写明被搜查人、搜查地点和搜查事项。

孙杨提出,药检人员要与之合影,这是他拒绝药检的理由之一。但是这一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孙杨事件中,规则是明确的,飞行药检是符合规则的。对于这些规则有认知并予以尊重的话,都能够看出来,孙杨一方以两名药检人员没有提供授权书和资质证明,以及规则不健全为理由为自己的“拒检”行为辩护,很难获得理性的认同。何况孙杨此前接受过一百多次药检,与这次药检情况相同,孙杨都予以认可,独有这一次提出质疑和拒绝,岂非怪哉!即使孙杨对药检人员的资质有所怀疑,也应该事后提出异议,怎能将血样瓶砸碎?

第三只慧眼是证据理性。张起淮律师发表的《律师声明》指责仲裁庭“对事实和证据置若罔闻”,这是十分严重的指控,可惜只是孙杨一方的一面之词,并不一定是事实。从仲裁庭听证会的视频看,听证会是在理性、平和的气氛中进行的,孙杨一方的证人一一作证,接受双方的询问。许多法律界同行对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首席律师理查德·杨的询问技巧大表赞赏,誉之为“精彩绝伦”。

其实,在我看来,理查德·杨不过是在循规蹈矩进行询问,并不含有多少技巧在里面。关键在于,这一争议的事实本来就有利于他这一方,理查德·杨顺水推舟而已。事后,孙杨一方对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大为不满,孙杨的母亲表示自己未能充分表达,本方律师很不给力,多次“在关键地方遗漏孙杨的证词和对方的致命弱点”。

从听证会情况看,孙杨一方战绩不佳,与其说是程序不公或者律师不得力,不如说是孙杨一方的事实和证据本身就不够有利兼有力。认识不到这一点,其事实和证据的判断能力恐怕有待提高;认识到这一点,却昧于事实和证据看待这一事件,其理性和良知要打个问号。

在我看来,三双慧眼具备,方可客观、理性得出适正的结论。

无论我们多么爱孙杨,事实就是事实,规则就是规则,没有对它们起码的尊重,只会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何足论公平谈正义哉!

(作者为清华大学教授张建伟)


商业比赛不能与国家荣誉捆绑

中国著名游泳运动员孙杨在国际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引起世界各国关注。随之而来的兴奋剂检查,对于体育明星来说,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关口。如果不了解国际反兴奋剂机构飞行检查的基本含义,没有积极配合,那么,有可能会前功尽弃。

国际奥委会下属的国际泳联为了确保公平竞赛,主动对运动员进行飞行检查。由于国际泳联对于孙杨“拒检”结果处理相对较轻,因而引起了国际奥委会有关组织的不满,他们决定向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此时,孙杨和他的律师团队应当把握这个有利时机,一方面与国际泳联积极配合,争取宽大处理,另一方面,应当借此机会表达自己的诚意,希望兴奋剂检查机构能够重新检查,以便证明自己的清白。

可是,由于不了解国际规则,对兴奋剂调查机构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提出强烈抗议,结果导致国际体育仲裁机构作出严厉的裁决,这是运动员对国际竞技体育规则缺乏了解所导致。如果用传统的观念看待国际竞技体育比赛活动,并且对其规则提出强烈质疑,那么最终有可能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笔者的建议是,首先,运动员应当详细阐述国际反兴奋剂机构调查的过程,诚恳表达歉意,对没有积极配合飞行检查表示悔恨,明确表示愿意接受检查。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证明自己的清白。

通俗地说,由于运动员只是对国际反兴奋剂机构飞行检查工作表示不满,而国际体育仲裁机构只是对程序是否违法作出裁决,并没有涉及运动员本身是否使用兴奋剂,因此,这起案件还有挽回的余地。如果运动员能及时表达自己的立场,并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挽回自己的名誉,那么,上诉法院会作出实事求是的判决。

其次,必须正确理解竞技体育的本质。竞技体育是商业活动,因此,防止不正当竞争是竞技体育比赛组织者关心的核心问题。

之所以进行反兴奋剂调查,原因就在于防止一些运动员弄虚作假,从而使比赛成绩无法反映真实的水平。由于国际反兴奋剂调查机构采用的是委托授权制度,因此,国际反兴奋剂调查机构可以随时委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从事兴奋剂调查或者兴奋剂检查。无论国际反兴奋剂调查机构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是否具备有关专业知识,只要接受国际反兴奋剂调查机构的委托,就可以实施有关调查活动。

从这个角度来说,除非运动员拒绝参加国际体育比赛,否则,必须接受国际反兴奋剂调查机构的有关规则,允许国际反兴奋剂调查机构进行飞行检查。如果曾经接受国际反兴奋剂调查机构的检查,但同时反对国际反兴奋剂调查机构的飞行检查,那么,在法律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国际反兴奋剂调查机构采用委托代理制度可能是为了节省成本,也可能是为了突然袭击,但是不管怎样,运动员都应该意识到,要么退出比赛,拒绝接受专项体育比赛组织认可的国际反兴奋剂调查机构开展飞行检查,要么加入有关专项竞技体育组织,敦促国际反兴奋剂调查机构改变自己的调查规则。如果参加国际竞技体育比赛,但同时又拒绝接受反兴奋剂调查,这样的行为不可能得到国际仲裁机构的支持。如果对国际反兴奋剂调查机构的有关做法提出异议,完全可以进入体制内部,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争取修改规则。

国际竞技体育比赛是一种商业活动。国际竞技体育比赛组织者制定的各项规则,都是典型的商业规则。如果不了解这一点,参加国际竞技体育的时候,难免会顾此失彼。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国际体育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是程序上的裁决,并没有否定运动员过去在国际游泳比赛中获得的成绩,因此,补救措施相对简单,只要问心无愧,愿意接受国际反兴奋剂调查机构的调查,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挽回影响,仍然可以争取减轻处罚。

当然,如果认为国际泳联和国际反兴奋剂调查机构是针对中国的行为,上纲上线,试图将商业比赛规则和国家利益联系在一起,那么,最终必然会导致问题复杂化,尤其不能把商业比赛与国家的荣誉联系在一起。

过去我们在国际竞技体育比赛宣传方面存在许多误区,导致一些运动员对自己的行为产生一些错误的认识,今后应当加以纠正。国际竞技体育比赛只是商业活动,因此,胜负都是常事。只要运动员遵守国际竞技体育比赛的规则,积极拼搏,争取最好的成绩,那么,运动员就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如果把个人的荣辱和国家捆绑在一起,那么最终必然会进退失据。每个公民都应该尽可能地为自己国家服务,但是,如果不注意自己的言行,就有可能使国家形象受到损害。

真诚地希望中国新闻媒体宣传国际竞技体育比赛项目的时候,能够保持平常心,不要总是把运动员的荣辱和国家的荣辱联系在一起。既然国际反兴奋剂机构没有规定飞行检查的次数,也没有规定所有参与人员都必须获得专门的授权,那么,运动员就应该积极配合国际反兴奋剂调查机构的飞行检查,如果态度粗暴,干扰调查,那么最终必然会自食其果。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乔新生)


第5版整版文章《禁赛8年:孙杨冤不冤?》


禁赛8年,即日生效!


北京时间2月28日下午5点,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宣布了此前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诉中国游泳运动员孙杨和国际泳联(FINA)一案的仲裁结果。


据报道,孙杨对此表示“震惊、愤怒、不能理解”。中国游泳协会也发表声明,对裁决“深表遗憾”,并支持孙杨上诉。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何以如此裁决?裁决本身是否公平公正?孙杨上诉胜算几何?这些问题引起了体育界、法律界和舆论的广泛关注。


“抗检风波”


仲裁听证会起因于2018年9月4日晚世界反兴奋剂机构针对孙杨的一次赛外兴奋剂检查。据报道,由于孙杨一方对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所委托的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检查人员的资质证明存疑,此次检查最终未完成。


当晚的检查是在浙江孙杨住宅进行的,检查团队包括一名主检官、一名尿检官和一名血检官。因为主检官持有授权文件,孙杨最初并未对检查产生怀疑。但在检查过程中,他发现尿检官用手机拍照、录视频,而且身着短袖、短裤和拖鞋,怀疑不是专业人士,便要求其出示相关证件。孙杨认为尿检官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不足以证明其得到合法授权,遂拒绝其参与具体的检查过程,尿液取样因此无法进行。在血检官出示护士资格证后,孙杨接受了抽血,血样被放在安全容器中。队医闻讯赶到后,认为血检官的证件也不符合兴奋剂检查资质要求,因此队医表示血检官之前采集的血样不能带走。同在现场的孙杨母亲找来小区保安用锤子砸碎包裹血样的安全容器,将血瓶与外包装“分离”。收集的血样因此未能被带走送往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认证实验室,而是保留在孙杨队医手中。


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随后向国际泳联报告:“孙杨暴力抗检”。


2018年11月19日,国际泳联就此事在瑞士洛桑举行听证会。2019年1月3日,国际泳联听证专家组作出裁决,认定兴奋剂检查官存在违反标准的行为,孙杨的反应可能是合理的,因此孙杨不存在违反《FINA兴奋剂管制规则》2.3条款“拒绝或不服从”或2.5条款“篡改或企图篡改”的行为。


2019年3月12日,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因不满裁决结果,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提出上诉。


2019年11月15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在瑞士蒙特勒就此案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并通过网络进行全球直播。12月11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对外宣布,听证会裁决结果将推迟公布,原因是听证会上翻译不准确、双方需要再度提供笔录等。


在外界经过足足3个多月的漫长等待后,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终于有了裁决结果并对外公布。


对于孙杨来说,“禁赛8年,即日生效”的裁决,不仅意味着他将无缘今年的东京奥运会,而且相当于对他的运动生涯判了“死刑”。唯一的希望是,根据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规定,如果对裁决结果不服,可于30天内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检测是否存在严重瑕疵?


“在反兴奋剂领域,运动员接受检测是不附任何条件的。”针对孙杨案,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仲裁员范铭超撰文指出,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运动员应当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无条件地接受兴奋剂检测,并且对逃避、抗拒检测的运动员可以处以与使用兴奋剂者同等严厉的处罚,从而形成强有力的威慑。


范铭超认为,本案一个没有争议的事实是,作为运动员的孙杨确实没有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无条件地接受兴奋剂检测并提供出有效的样本,因此仲裁庭的初步判断是孙杨违规。在这个判定的基础上,仲裁庭接下来会考察当时的具体情形,考虑是否存在任何因素足以推翻孙杨未能接受检测、未能提供样本而导致违规的结论。


“由此,本案中形成了如下两个争议焦点。第一,检测程序是否存在瑕疵;第二,如果检测程序存在瑕疵,那么这种瑕疵是否足够严重,以至于导致了孙杨无法接受检测和提供样本,从而可以推翻孙杨违规的初步判定。”范铭超说。


检测程序是否存在瑕疵是孙杨方的主攻点。听证会上,孙杨对备受外界关注的多处细节进行了解释和澄清,并称当晚自己不仅一度配合血检官抽血,还提议他可以等到天亮,等检查人员拿来有效证件,或者更换有资质的检查人员再进行检查,但主检官拒绝了这一提议,检查只能“无果而终”。


“通过向仲裁庭展示主检官和两名助理未能出示充分的身份证明以及其本身存在的资质上的瑕疵,孙杨方向仲裁庭证明了检测程序不完善,至少是不完美的。”范铭超分析说,WADA在检测程序是否存在瑕疵这一点上并不占优,因此尽管充分阐明了立场,但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否认检测程序存在瑕疵。“鉴于客观上检测程序确实存在瑕疵,WADA采取的策略是保检测行为而承认规则不够完善,从而强调检测人员是依规履职,即使存在瑕疵也是由于规则不完善,但不完善的规则仍然是规则,运动员仍然应当遵照执行。”


孙杨方似乎认为只要论证了部分检测人员缺乏资质这一程序瑕疵就可以直接推导出检测程序无效的结论,进而推导出孙杨有权退出或者拒绝继续检测而无需提供检测样本的结论。范铭超认为,这在仲裁庭看来恐怕过于草率。


“在反兴奋剂领域中,运动员无条件接受检测是原则,即使对程序有异议,仍然应当先检测,后质疑。只有在极端情形下,检测程序才会自始无效。例如三名检测人员从未得到授权,纯属冒充检测人员招摇撞骗,此时所谓的‘检测程序’只是个骗局,运动员自然无需接受检测。但本案中,正如WADA一再强调的,检测授权是真实的,主检官是真实的,三名检测人员也确实是前去履行检测职责,因此检测并不是虚假的。更重要的是,即使质疑两名助理的资质,孙杨并不否认对检测本身、主检官身份和资质以及三名检测人员前去履职这一事实的真实性。换言之,无论孙杨方还是WADA都认可检测是真的,只是孙杨方认为手续不全不能检测,WADA认为手续不全也能检测,但可以事后投诉。”范铭超认为,既然检测是真的,在仲裁庭眼里,程序瑕疵就并没有严重到使孙杨无法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接受检测、提供检测样本的地步。


“特别应当注意的是,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文件的规定,退出检测并拒绝提供检测样本并不是运动员可以援用的对检测程序表达异议的合法方式。相反,退出检测恰恰是《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逃避、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测的表现形式。一旦发生上述情况,仲裁庭只能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罚,无论孙杨的动机是不是为了抗议程序瑕疵。”范铭超指出。


福州大学教授、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仲裁员李智也持相同观点。他认为,我们生活中常有一种逻辑,只要一方有错在先,另一方则可以用尽救济,即使救济手段不适当甚至过当,也是基于对方的错误。这种逻辑不仅体现在生活中,还影响到我们在诉讼和仲裁时的思维。但把这种思维放置在法律事件中可能会出现偏差,特别是国际仲裁时,仲裁员往往会研判事实,进行区分和量化,认为即使一方行为有瑕疵甚至侵权,但针对它的救济仍应是适当的。如果有合适路径的话,应尽量不扩大损失或使事情发展到无法收拾的地步。路径或方法的选择,则应依托于规则。


无人挑战的制度就一定正确吗?


听证过程中,WADA的律师通过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反复强调如下事实:


(1)IDTM自1995年开始已与FINA合作,代表FINA对运动员进行样本采集共计1.9万余次,出具的是和本案一样的格式授权文件(且在2018年,与本案一模一样的格式授权文件被使用过逾3000次),FINA也从未表态该授权文件有瑕疵,但却在这一次认为该格式授权文件不合规;(2)孙杨作为国际顶尖运动员,接受过多达180次兴奋剂检测程序,其中60次由IDTM通过出具和本案无异的授权文件执行,但孙杨却仅在这一次,对该格式授权文件提出质疑。


“我们的疑问是,IDTM对你药检了60次,但你唯一一次有疑问的就是这一次采集,其他任何一次好像都没有类似的问题,是这样的吗?”“在你的记忆当中,其他59次IDTM的药检中,他们是否向你出示过不同的证件?”WADA的律师多次向孙杨提问。


WADA显然是想借此说明规则是完善的,或者即使规则不够完善,包括孙杨在内的众所周知的习惯做法也足以弥补规则的不完善之处,从而不存在因对规则有理解上的歧义而产生程序瑕疵。


对此,首都体育学院教授韩勇认为,检测程序需要严格按照《国际检测与调查标准》(ISTI)规则,由有权检查机构、兴奋剂取样机构和检查官履行,这是以上各方按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应承担的责任。运动员之前没有做出类似本次的举动,并不表示IDTM之前的做法是正确的。运动员对反兴奋剂程序的认识是不断加深的,运动员已经在第59次检查,即2017年检查时对同样的问题提出了抗议,说明了运动员对此问题的忧虑是由来已久的。此前的检查也没有发生过尿检官拍照的情况,这也可能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范铭超则指出,WADA此举还有另一层用意:将本案与每年接受检测的成千上万个案例对立起来,认为其他所有案件涉及的运动员都没有对检测程序提出异议,只有孙杨提出了,所以要么仲裁庭赞同孙杨并认定现行程序有重大瑕疵,从而据此推翻其他成千上万起检测的结果,要么认定现行程序无重大瑕疵,从而认定孙杨违规,以保留其他成千上万起检测的结果。


“这个观点对仲裁庭的判断具有近乎决定性的影响力,因为兹事体大,除非有超重量级的、具有压倒性的理由,否则仲裁庭几乎不可能作出一个为了一名运动员而挑战其他成千上万个业已结案、生效的案例的决定。”范铭超说。


天平一边是孙杨,另一边是整个体育界,在仲裁庭心中孰轻孰重,不言而喻。


但范铭超同时认为,尽管WADA的战术非常成功,但仲裁庭其实仍然有可能被说服,因为并不是所有人都不挑战的制度和做法就一定是正确的制度和做法,它同样有可能是因为对手过于强大而导致谁都不敢挑战而已,就像数十年前欧洲足球的博斯曼案那样。


“孙杨方本有机会把孙杨塑造成像博斯曼一样代表所有运动员勇敢挑战错误制度的英雄,从而使仲裁庭脑海中形成的画面是孙杨面对着WADA,而非WADA所描绘的其他所有运动员,WADA所描绘的其他所有的运动员恰恰站到了孙杨这一边。”范铭超认为,“这并不是天方夜谭,相反,仲裁庭可能确实曾经期待孙杨方作出这样的论述。”


范铭超解释说,尽管依据反兴奋剂制度严格执法已经成为全世界的共识,但WADA权力几近无限的扩张和运动员基本权利的保障之间的失衡状态也由于反兴奋剂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显得日益严重。要求运动员严格执行反兴奋剂制度的同时,同样应当要求反兴奋剂机构严格依法执法。如果连确保检测人员具有相应资质并向运动员证明完整的检测授权和资格都不能不折不扣地执行的话,运动员必将陷入对反兴奋剂机构可能出现的黑箱执法的恐惧之中。这既不符合运动员人权保护的基本要求,也不利于团结包括运动员在内的各界力量支持世界反兴奋剂的努力。仲裁庭作为资深的业内人士,对上述为了反兴奋剂而对运动员权利保护不足的现象并不陌生。如果能通过本案为完善反兴奋剂制度作出贡献,相信仲裁庭是喜闻乐见的,因为这是更高的正义。同时,仲裁庭也不会因为支持了孙杨而担心动摇反兴奋剂制度,因为他们的裁决是在改革,是在兴利除弊。


“遗憾的是,孙杨方在庭审中尽管触及到了这一点,但似乎因为没有充分准备从而并没有对此展开详尽的论述,同时又无法对WADA关于支持孙杨将动摇反兴奋剂制度稳定性的观点进行有效的回应。”范铭超认为,本案是有可能做成一例运动员基本权利保护经典案件的,但这个机会被错失了。


规则不明晰时如何解释?


在孙杨案中,关于什么是合法授权,各方各执一词,引发了滔滔不绝的论证和辩论。反兴奋剂规则不清晰时,是选择有利于体育组织的解释,还是有利于运动员的解释?


对此,韩勇认为,应该仿照刑事处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作有利于运动员的解释。


“兴奋剂处罚非常严格,甚至是‘准刑事性’的。”韩勇从三个层面对此进行了阐述。首先,兴奋剂处罚涉及运动员的重要利益。兴奋剂处罚的停赛、罚款和向全世界公布该运动员的“欺骗”行为,涉及了运动员在工作、声誉和财产方面的重要利益。运动员轻则被短期剥夺从业权,重则终身禁赛。对于国家级和国际级运动员来说,他们从事的是像律师、会计师一样的职业,被判不能参加体育竞赛,相当于被剥夺了工作权利。其次,兴奋剂处罚包括道德谴责。体育中的纪律处罚严重性有所不同,抢跑被罚下也是处罚,但远不如兴奋剂处罚严重。运动员被控兴奋剂违规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运动员的声誉会受到影响,被处罚的运动员将长时间被排除在该运动之外,甚至被认为“有罪”的污点在禁赛结束后仍然长期存在。运动员有兴奋剂违规污点,退役后转任教练员很可能会受到用人单位的怀疑和拒绝。最后,兴奋剂处罚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即一旦确认服用兴奋剂的行为,对有关运动员进行处罚是不可避免的结果,不需要考虑其是否有过失。严格责任的实施是反兴奋剂现实的无奈选择,但对于运动员来说十分严酷,应有必要的措施来平衡严格责任对运动员的苛刻。在公平与效率的权衡中,严格责任原则更侧重于效率,而反兴奋剂需要更完善的制度来保证公平,维护运动员权利。


“一般而言,处罚越严格,就应该给运动员越多的保障。”韩勇认为,兴奋剂处罚既然是“准刑事性”的,那么兴奋剂处罚在规则不够清晰导致争议的时候,应该仿照刑事处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即因为立法不明导致解释不清的后果不应由被告承担。“当模棱两可的措辞或者模糊的语句就其含义留下了一种合理的怀疑,而解释的原理又无法解决时,怀疑之益应当给予公民”。


“反兴奋剂的立法者由于没有使用能够让人理解清晰的表述,遇到疑难案件时就不能将规范适用不利的后果分担给规则的接受人,即运动员。因为规则的制定者拥有立法的巨大权力,同时也负有责任;让反兴奋剂规则制定者对规则存疑负责,是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因为根据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既然立法权归属于体育组织,规则存疑的责任自然应由立法者来承担。在规则含糊的情况下,规则制定者因未能满足这一要求而存在失职,当然应就此承担责任。”韩勇说。


孙杨上诉胜算几何?


据媒体报道,孙杨已经委托律师依法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但对于上诉,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前景并不乐观。


据介绍,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只能审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仲裁程序是否合法,而非对事实认定进行审查。从最近十多年的“翻案率”来看,由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撤销CAS判决的案例并不多见。


按相关规定,除非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裁决才有可能被撤销,即仲裁庭组成有问题、仲裁庭无管辖权、仲裁侵犯当事人的平等和听证权,或违反瑞士公共政策。从相关数据统计来看,最近十多年来,在CAS仲裁庭受理并审结的案件中,因当事人不满判决而上诉至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数量约占8%。在这些上诉案例中,最终被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撤销裁决的仅为6例。


尽管如此,法律界人士仍对孙杨的上诉抱有期望。


律政者说公众号日前发表文章认为,孙杨方在上诉中有三个方面的论点还是可以进一步阐述的。一是运动员对其团队是有高度依赖性的,如果是孙杨团队作出的决定,其后果让运动员一个人来承担并不合理;二是WADA对规则的解释有无违反瑞士法,WADA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解释者,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者;三是运动员也需要保护,也要有基本的人权,程序正当对于反兴奋剂事业同样重要。


文章指出,虽然上诉的结果可能不乐观,但是世界各国本来就有不少运动员对WADA的做法有意见,长年靠行业垄断地位控制市场,靠独家话语权压制运动员。所以,即使孙杨本次上诉无法翻案,但至少也可以把自己塑造成一个为维护程序正义、为维护运动员合法权益奋力抗争者的形象。


上诉之外,李智还探讨了另一种法律路径:有没有诉诸国内法院的可能?他认为,拒检的事情发生在国内,如果就此在国内提起诉讼,涉及到法院管辖权、诉讼理由、法律适用一系列问题,国外也有针对CAS裁决提起国内诉讼的先例。因此,如果想尝试这一路径,需首先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国内法院一般会审慎地尊重体育自治,不进行干涉,除非明显违反禁止性规定或正当程序。第二,寻找一个恰当的诉因,成为司法介入体育自治的理由。



来源:检察日报
文字:李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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