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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V”转发不实网帖,法院判了!赔10万!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央视新闻报道,涉案网络平台账号共有近486万名粉丝,在平台内被认证为“2020十大影响力娱乐大V”“知名娱乐博主”。被告周某某为该账号的实名注册者和实际使用者。
周某某使用其在某平台开设的账号搬运、转载了一篇关于陈某学术造假、个人感情生活等内容的文章,当日即引发6300多次转载、2.2万余条评论及近66万次点赞,涉案话题一度登上当日该平台热搜榜,引发网友高度关注与讨论。
原告陈某诉称,被告周某某未经任何核实发布虚假不实信息,造谣、抹黑原告,对原告名誉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由于原告为公众人物,该种影响对其名誉权的损害更为严重,原告陈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陈某作为公众人物,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和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方面负有容忍义务,但涉案博文内容的真实性缺乏客观依据,超出舆论监督合理范围。
被告周某某为引导话题走向、吸引流量,通过其“网络大V”账号发布文章,同时利用加带讨论话题的方式进一步传播、扩散言论,却未对文章中带有贬损、诽谤的内容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存在主观过错。
涉案博文短时间内在网络上引发高度关注,受众人数多、影响范围广,足以导致原告的个人声誉及社会评价降低,致使原告名誉权受损。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周某某的涉案行为不属于普通网络用户的非盈利性转发行为,而应当认定为利用网络关注度及影响力传播虚假信息、引流吸粉、以谣谋利的恶意营销行为,已构成对原告陈某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周某某通过涉案网络平台账号公开发布道歉信向原告陈某赔礼道歉,并向原告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0万元。
8月13日,原告陈某转发相关报道以及网友评论
据了解,为整治自媒体乱象,中央网信办再出新规,从强化资质认证、加强谣言治理、规范账号运营等13个方面入手,要求网站平台压实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以常态化管理制度机制,推动形成良好网络舆论生态。
新京报发文称,在这起诉讼中,周某抗辩的一个理由是,“文章为转载搬运,是猜测性言论,不存在诽谤”。这是一种误解。影响力越大,责任越大。同样,作为“大V”,在网络上的影响力更大,理应负有更高的核实注意义务,不能毫无底线地“转载搬运”。
来源:中国青年报、北京互联网法院、央视新闻客户端、新京报评论
编辑: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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